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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州直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0)

3第三章 勘察、设计管理

第三章 勘察、设计管理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其单位的名义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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