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勘察、设计管理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其单位的名义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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