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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CJJ/T195-2013 ...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of scenic and historic areas

CJJ/T 195-2013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3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61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195-2013,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月17日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四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6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国家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系统结构与功能;5.监督管理数据;6.运行环境。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风景名胜区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风景名胜区协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7号新疆大厦B座11层,邮编: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建设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风景名胜区协会

本规范参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张 高蕴华 刘春艳 束晨阳 李振鹏 邢海峰 严盛虎 赵旭伟 任晓静 胡佳豪 黄玉芳 熊立创 王韩波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王磐岩 贾建中 蒋景瞳 左小平 陈向东 徐晋平 卢海英 汪祖进 吴鹏飞 杨永伟

1总则

1      

1.0.1  为促进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标准化,规范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建设,指导相关信息技术应用,推动风景名胜区信息化建设,制定本规范。

▼ 展开条文说明

1.0.2  本规范适用于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及数据收集与建库。

▼ 展开条文说明

1.0.3  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2.0.1  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of scenic and historic areas

   基于地理信息系统、遥感、数据库、网络等技术,集成地理空间框架、遥感影像、规划数据等,实现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的信息系统。在本规范中简称系统。

2.0.2  核心景区  core area

   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自然景物和人文景物最集中、最具观赏价值、最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

2.0.3  监管目标  supervision object

   可能涉及监督管理事项的对象,在本规范中指违章建设或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开发的地块等。

2.0.4  监管目标分布图  map of supervision object

   表现监管目标地理空间位置、形状、面积的矢量图。

2.0.5  地理空间框架数据  geospatial framework data

   基本的、公共的地理空间数据,包括行政区划、道路、建筑、水体、绿地、地址等的空间特征、属性特征和时态特征的数据,以及数字正射影像数据等。

2.0.6  遥感影像  remote sensing image

   以电磁波为载体,由传感器所收集到的反映目标特征的影像。

2.0.7  空间分辨率  spatial resolution

   目标的空间细节在影像中可分辨的最小尺寸。

2.0.8  风景名胜区规划  scenic area planning

   保护培育、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风景名胜区并发挥其多种功能作用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

2.0.9  遥感监测  remote sensing monitoring

   利用遥感技术进行监测的技术方法,广泛应用于规划、建设、土地、林业、气象、海洋、农业和地质等领域。

2.0.10  元数据  metadata

   说明数据的内容、质量、状况和其他有关特征的描述信息。

2.0.11  图层  coverage

   地理信息系统中的一组与主题相关的地理信息数据存储基本单元。

▼ 展开条文说明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系统监管内容应包括风景名胜区建设工程监管、土地利用变化监管等,可扩展对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游客量情况等的综合监督管理。

▼ 展开条文说明

3.0.2  系统监管流程设计应符合风景名胜区实际需要,宜包括数据收集、数据处理、目标审核、实地核查、监管审批、批复处置、总结公示等7个阶段(图3.0.2),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3.0.2  监管流程图

   1  数据收集阶段应完成对监管目标信息的数据收集,数据来源可包括遥感监测、调查暗访、部门举报、媒体曝光、公众举报以及其他途径。

   2  以往监督管理发现问题的处置整改情况宜作为后续监督管理工作的参考信息。

   3  数据处理阶段应完成对收集数据的规范化整理和技术处理工作,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规定。

   4  目标审核阶段应完成对监管目标的逐项审核,确定监管目标进行实地核查的必要性。

   5  实地核查阶段应按本规范第5.4节要求,完成对监管目标指标数据的实地核查;并宜采集监管目标实地的图片、视频等多媒体数据。

   6  监管审批阶段应完成对监管目标实地核查信息的逐项审核,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最终确定监管目标核查结果的分类;

       2)对需整改的监管目标应提出整改要求。

   7  批复处置阶段应完成对监管目标的整改工作,并应记录整改工作的详细情况。

   8  总结公示阶段应完成对监督管理工作的总结分析,并应公示有关成果信息。

▼ 展开条文说明

3.0.3  系统宜经第三方软件测评机构测评通过,软件测评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设领域应用软件测评通用规范》CJJ/T 1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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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系统应通过验收,系统验收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软件系统验收规范》GB/T 28035的有关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3.0.5  系统应及时进行日常管理维护、软件维护、数据维护、运行环境维护等。

▼ 展开条文说明

4系统结构与功能

4.1一般规定

4  系统结构与功能

4.1  一般规定

4.1.1  系统应根据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需要进行设计,宜包括监管审批子系统、专题分析子系统、数据管理子系统、公众监督子系统、维护子系统(图4.1.1),并可扩展其他应用子系统。

图4.1.1  系统总体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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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系统应基于地理信息系统技术,采用图、文、表一体化集成模式构建开发,并应具有统一的用户登录管理和严格的权限控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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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系统应实现各子系统之间的衔接,并应支持共享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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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系统应借助于政府外网等提供公众参与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的信息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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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数据处理功能宜独立于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并宜借助于各类专业数据处理软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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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各项功能操作应简洁、易用,对用户误操作应具有容错能力。

4.1.7  系统性能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数据录入响应时间不宜大于2s,地图操作响应时间不宜大于5s,统计查询响应时间不宜大于10s;

   2  平均故障间隔时间不宜小于90d。

4.2监管审批子系统

4.2  监管审批子系统

4.2.1  监管审批子系统应实现对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数据的录入、审批功能。

4.2.2  监管审批子系统宜采用案卷方式管理风景名胜区历年、历次的监督管理数据。

▼ 展开条文说明

4.2.3  监管审批子系统宜包括监管案卷管理、监管案卷审批、地图操作等功能模块,监管案卷审批与地图操作模块宜进行一体化集成。

4.2.4  监管案卷管理模块应具有下列功能:

   1  导入或录入监管数据处理成果建立监管案卷的功能;

   2  查看监管案卷详细信息和办理案卷业务的功能;

   3  灵活且可逆的监管案卷流程化审批功能;

   4  监管案卷的办结归档或作废删除功能;

   5  按行政区划、年度等多种条件的案卷查询统计功能。

4.2.5  监管案卷审批模块应具有下列功能:

   1  监管指标数据录入、查看功能;

   2  监管目标相关附属资料的管理和查看功能;

   3  对相关参考数据的查看功能。

4.2.6  地图操作模块应具有下列功能:

   1  常规的地图显示和基本操作功能,包括地图的缩放,地图图层的添加、删除,图层叠加顺序的调整,图层显示控制等;

   2  数据的对比查看功能;

   3  监管目标的图上定位功能;

   4  基本绘图功能,且应允许具有相应权限的人员编辑监管目标分布图;

   5  基本地图量算功能,包括面积、距离量算等。

▼ 展开条文说明

688'>《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CJJ/T 195-2013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

2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 50298

3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62

4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 2887

5 《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GB/T 9361

6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B/T 20271

7 《软件系统验收规范》GB/T 28035

8 《城市基础空间框架数据标准》CJJ 103

9 《建设领域应用软件测评通用规范》CJJ/T 116

10 《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元数据标准》CJJ/T 144

11 《城市遥感信息应用技术规范》CJJ/T 151

本文链接:/guifan/37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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