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urban outdoor advertising and signboard facilities
CJJ/T 149-2021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22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1年 第21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149-2021,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 149-2010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2月13日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4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5.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要求;6.照明;7.材料及电器件;8.设计;9.施工及验收;10.运行管理。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一章(见第2章);2.原第3章名称修改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见第4章),将原“3.1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和“3.2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合并修改为“4.1附属式户外广告设施”,原“3.3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修改为“4.2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3.增加了“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要求”一章(见第5章);4.照明、材料及电器件、设计、施工及验收、运行管理等内容均增加了有关户外招牌设施相关内容;5.原第5章名称修改为“材料及电器件”(见第7章),并分为结构材料、面板材料、连接材料、电器件及照明器材几个部分编制;6.将原第6章中“6.4结构变形”与“6.2结构设计”合并修改为“8.2结构设计”,原“6.5电气系统要求”修改为“8.4电气及控制系统”,原“6.6防雷设计”修改为“8.5接地及防雷设计”;7.第7章增加了化学锚栓锚固施工及设施安装内容,原“7.3钢结构施工”修改为“9.4金属结构制作”;8.取消了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345弄11号,邮政编码:200232)。
本标准主编单位: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上海建设结构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市容景观事务中心
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汇达招牌制作有限公司
上海市建设机械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冯蒂 万云峰 杜梅 陈寅胜 郑双杰 陈兆林 陈飞 王志国 童琳 沈之容 孙启程 陆永明 陈玮炜 钱红 路阳 林之亮 刘茹飞 蒲敏 沈上立 孙松洋 王韬 宋承祖 凌文超 刘娟 王亚琦 刘占全 廖玉美 乐嘉骅 丁飞 薛少伟 陈冰 宋金成 朱晓敏 任平 杨毅 唐欣慧 金路 刘学科 王罡 何彬峰 顾培才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罗烈 秦玉忠 董军 胡明宇 王焕章 庄晓波 朱跃忠 朱姣君 宋丽萍 张伟光 潘增权
1总则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可靠,创造健康、有序的户外视觉环境,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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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4号)的要求,对行业标准《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 149-2010进行全面修订。本标准是在原《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原《规范》)基础上修编形成。原《规范》自实施以来,在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维护与检测等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国家经济技术发展和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新材料、新技术、新形式的不断涌现,以及由于原《规范》缺少户外招牌设施技术规定造成各地缺乏管理的标准规范依据,因此需要对原《规范》进行修订,以指导各地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促进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相关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维护与检测等工作的开展,保障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使用功能和质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城市优美环境。本着“增、留、删、改”四原则对原《规范》进行了修订。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城市之间交通干道周边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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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中的户外广告设施范围详见第2.0.1条条文说明。本标准中的户外招牌设施范围详见第2.0.5条条文说明。
1.0.3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术 语
2.0.1 户外广告设施 outdoor advertising facility
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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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本标准定义的户外广告设施含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第二条和第四十一条确定,仅指商业广告设施,包括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但不包括公益广告设施。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指因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活动需要,利用建(构)筑物、场地等临时设置的旗帜、贴膜、布幅、充气模型、系留气球、投影、展示牌、实物造型等形式的短期性户外广告设施。本条中的“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机动车辆、船舶等。本条中的“场地”包括广场、道路、地铁、机场、车站、码头等室外公共空间。本条中的“设置”包括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方式。
2.0.2 附属式户外广告设施 affiliated outdoor advertising facility
依附于建(构)筑物或灯杆、公交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信息栏、自动售货机、自行车棚等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2.0.3 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 free-standing outdoor advertising facility
直接设置在地面上,具有独立支承结构的户外广告设施。
2.0.4 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 mobile outdoor advertising facility
利用车辆、船舶、飞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可移动特殊载体表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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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本标准中的“车辆”是指机动车。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kg可自由飘移的充气物体。
2.0.5 户外招牌设施 outdoor signboard facility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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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拥有合法权属的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设置的单位名称、字号和标识等招牌应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户外招牌不应改变使用性质,只限宣传注册单位的名称、字号和标识,不应含有所经营商品的品牌名称、经营范围等。
本标准定义的户外招牌设施不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标识标牌,其设置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调整变动部门文件发送印章使用及悬挂部门名称牌子等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03〕22号)和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定义的户外招牌设施不包括开发区,居住区,自然村,公共绿地,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道和其他城市轨道交通及铁路的站、线,公路,机场,港口,码头(含轮渡站),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建(构)筑物等名称标识,其设置应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现行国家标准《地名 标志》GB 17733和各地有关规定管理。
2.0.6 附属式户外招牌设施 affiliated outdoor signboard facility
依附于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的户外招牌设施。
2.0.7 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 free-standing outdoor signboard facility
直接设置在地面上,具有独立支承结构的户外招牌设施。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分类应符合表3.0.1-1和表3.0.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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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为了便于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管理,本条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了分类。其中户外广告设施主要根据设置位置和所依附的不同载体进行分类。“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中的“公共设施”可参照《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2008第2.0.2条的规定。户外招牌设施主要根据设置位置进行分类。
3.0.2 户外广告设施应依法设置,广告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0.3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满足城市设计和相关规划的要求,应布局合理,设置规范。应编制符合当地城市特色与风貌的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明确城市不同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重要商业街区、道路、节点应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详细设计方案,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尺寸、形式等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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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除本标准外,城市设计、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也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与管理的主要依据。本条提出城市应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并按规划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进行控制和管理。规划编制应符合城市设计和相关规划要求,并应按照城市不同功能区域划定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区域,进行分级分类管理,一般可分为禁止设置区、一般控制区及展示设置区,亦可根据各城市特点增加或减少划分的区域。
1 禁止设置区指禁止设置任何形式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其区域的确定应符合本标准第3.0.9条的规定。
2 一般控制区为除禁止设置区、展示设置区以外的区域,这些区域可以以技术标准为依据进行控制。
3 展示设置区指鼓励设置各类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一般为城市商业中心所在区域,这些区域应编制相应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以指导户外广告设施管理、设计。其中重要商业街区、道路、节点为户外广告重点和集中展示区域,可结合建筑和周边环境编制户外广告详细设计方案,并根据详细设计方案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超出本标准技术规定的方案需经专家论证,并保证设施设置安全并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的要求。
3.0.4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公共安全、城市风貌管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方面的要求,不应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安全,不应妨碍安全疏散、灭火救援、建筑防排烟,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及设施等被依附载体的安全和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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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本条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不应影响城市公共安全,主要包括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建(构)筑物及设施等被依附载体的安全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影响消防安全的情形主要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窗户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和招牌设施。“被依附载体”指非独立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所依附的载体,主要包括建(构)筑物、灯杆及各类亭棚栏等公共设施、车船等。
3.0.5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不应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居民正常生活,不应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或设施的合法使用。
3.0.6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符合城市容貌方面的要求,设施尺度、形式和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应注重昼夜景观效果,不应损害建(构)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重要特征,不应破坏建(构)筑物等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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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目前各地在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时,有的未考虑照明,夜间景观效果较差,有的注重了灯光效果,但一些照明灯具安装裸露影响白天景观效果,因此本条提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要兼顾白天和夜间的景观效果。
3.0.7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结构和用电设施安全、可靠。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应进行维护保养和更新。
3.0.8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要求,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
3.0.9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利用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墙等交通安全设施设置;
2 不应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周边10m内,以及公交站牌、路名牌、出租车扬招牌、消防栓等设施周边5m内设置;
3 不应在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海)隧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周边10m内,以及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周边5m内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
4 不应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
5 不应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消防通道和消防场地内设置;
6 不应利用危房设置,或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
7 不应在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坡屋面或造型独特的屋面设置;
8 不应依附于行道树设置,不应在分车绿带中设置;
9 不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等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
10 除商业步行街和商业街坊内圈外,不应播放声音;播放声音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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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本条规定了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各类情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并增加了不应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情形,采用列举法加以具体明确。在执行过程中未列举的其他情形,也应予以严格管理。
1~5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一、二款制定,即一是不得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二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的正常运行或使其功能受到影响。此外,户外广告设施的灯光、色彩对交通信号设施等产生的干扰影响也应加以防止。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形;二是在跨越城市道路的桥梁(含人行天桥)、拱门等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形。根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2019年修正),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0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各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进行划定。“生命线工程”涉及维持城市生存功能的系统和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工程,主要包括:1)交通工程,如铁路、公路、港口、机场;2)通信工程,如广播、电视、电讯、邮政;3)供电工程,如变电站、电力枢纽、电厂;4)供水工程,如水源库、自来水厂、供水管网;5)供气和供油工程,如天然气和煤气管网、储气罐、煤气厂、输油管道;6)卫生工程,如污水处理系统、排水管道、环卫设施、医疗救护系统;7)消防工程等。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安全保护范围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以及给水排水、燃气、电力、电信、交通、消防等相关标准对保护距离的有关规定执行。
6~8、10 从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形象角度规定了户外广告设施不应设置的各类情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制定。第7款中“不应在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设置”指在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加设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形;“不应在坡屋面或造型独特的屋面设置”不包括在进行建筑设计时就考虑了屋顶广告位,并与建筑风格及周围环境协调的,以及为了遮挡原建筑破损外观而设置广告设施的情形。参照《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1997第2.0.2条~第2.0.4条,第8款中的行道树指城市道路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种植的行道树;分车绿带包括车行道之间可以绿化的分隔带,位于上下行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中间分车绿带,位于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或同方向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两侧分车绿带。
9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制定。
3.0.10 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利用危房设置,或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
2 不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正常使用;
3 不应在大量车流、人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周边5m内设置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
4 不应采用动态视频或音频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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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 本条从户外招牌设施的使用功能出发,结合各地有关户外招牌设施的禁止设置规定,主要从不影响建(构)筑物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市政公共设施使用,以及不妨碍人民生活角度进行规定。3.0.11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除了要确保安全外,其设置期限、位置、形式等还应按照各地的相关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执行。
3.0.11 旗帜、贴膜、布幅、充气模型、系留气球、投影、展示牌、实物造型等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固定装置应安全可靠。
4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
4.1 附属式户外广告设施
4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
4.1 附属式户外广告设施
4.1.1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广告设施最大高度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2 广告设施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宜小于该建(构)筑物屋顶投影面积的1/8,设施外表面不应超出母体建(构)筑物屋顶四周边线,其下缘距离女儿墙顶部的高度不宜大于1m。
3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有关日照间距的规定,不应妨碍相邻居住建筑日照采光。
4 广告设施面板宜采用镂空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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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本条对建(构)筑物屋顶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作出了规定。
1 城市总体风貌形象最集中、最典型的代表为城市的天际轮廓线。建筑(尤其是高层建筑)对城市环境空间和城市外部特征有很大影响,是影响城市天际轮廓线的重要元素。屋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尤其是高层建筑屋顶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会对城市天际轮廓线产生很大影响。为减少屋顶户外广告设施产生的负面影响,需要对户外广告设施高度进行规定。
本款综合考虑了各城市有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高度的规定,大多规定3层~30层建筑物屋顶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而考虑到30层以上的建筑物高度已经达到90m以上,若再加上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将超过100m,属于我国定义的超高层建筑范畴,将会涉及消防、安全等因素,因此本标准严禁30层(即90m)以上建筑设置屋顶户外广告设施。
2 本款对屋顶户外广告设施与建(构)筑物的关系进行了规定。首先,应保证屋顶原有的使用功能,因此本标准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规定户外广告设施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宜小于该建(构)筑物屋顶投影面积的1/8;其次,屋顶户外广告设施不应影响建(构)筑物整体景观及周边市容。
3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不应对相邻居住建筑的釆光产生影响,其高度应计入建筑高度,设置于住宅建筑周边的,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居住建筑包含住宅类居住建筑和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住宅类居住建筑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场所,非住宅类居住建筑是指非住宅类供居住使用的场所。
4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宜釆用镂空式,有利于减小风阻,减轻建(构)筑物承受的风力荷载。
4.1.2 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广告设施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周围不应超出墙面外轮廓线,垂直方向突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0.5m;
2 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
3 同一墙面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宜大于该墙外立面面积的30%;
4 高层建筑主楼墙面广告设施宜采用镂空文字或图案等形式,最大高度宜符合表4.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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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本条对平行于建(构)筑物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了规定。
1 为了防止户外广告设施破坏建(构)筑物景观,影响市容景观,户外广告设施不应破坏建(构)筑物主体的肌理和整体造型,不应影响本体建筑内部和相邻建筑的正常使用。为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对20多个城市发布的户外广告技术标准的相关内容统计,对平行于建(构)筑物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突出墙面的距离规定,大部分城市(如上海、武汉、沈阳、三亚等)规定不应大于0.5m,少部分(如重庆、云浮、定西等)规定不应大于0.3m(主要是因为重庆、云浮、定西等城市多为山城,城区道路狭窄,突出墙面尺寸过大影响道路通行)。本标准考虑行人安全,以及户外广告设施照明等安装施工的要求,规定平行于建(构)筑物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突出墙面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0.5m,不应妨碍行人、车辆通行。
2 墙面户外广告设施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楼外立面,以保证城市中建筑物的基本形态不被破坏。
3 为减少户外广告设施对建筑物使用功能、自身景观等的影响,综合考虑现状以及户外广告设施与外立面的视线关系,本条对单面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提出其面积之和宜小于该外立面面积的30%,此处所指外立面面积为包括墙体、门和窗在内的总面积。对于户外广告展示设置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详细方案,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需经专家论证。
4 对于以文字、商标、企业LOGO等为展示体的广告,宜采用镂空形式,且考虑人的视线需求,对广告设施的高度进行了规定,文中最大高度按户外广告设施整体高度计算。
4.1.3 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自建筑物室外地面起到广告设施顶部的高度不宜超过24m;
2 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架空线安全要求,净距应符合规划要求;
3 广告设施最大高度不宜超过9m,最大外挑距离不应超过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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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综合考虑现状以及户外广告设施与外立面的视线关系,本条对垂直于建(构)筑物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尺度进行了规定,外挑部分不应妨碍周边设施。
4.1.4 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宜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不应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当必须突出道路红线设置时,应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位于人行道上空时,3m以下,不应突出;3m及以上,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
2 当位于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时,4m以下,不应突出;4m及以上,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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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本条参照《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4.3.1条,户外广告设施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不宜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不应对车辆、行人通行造成影响。参照《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4.3.2条,对经批准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进行了明确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参照空调机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4.1.5 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实体围墙墙面上的,突出墙面的距离应小于0.1m,上缘不应超出围墙顶部,宽度应小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宽度;
2 透空围墙上不宜设置;
3 围墙顶部不应设置;
4 临时围挡设置的广告应釆用喷绘、张贴等无结构形式;
5 同一路段同一风格围墙上,广告设施宜统一位置、尺寸和间距。
▼ 展开条文说明
4.1.5 本条对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了规定。
围墙属于单薄结构,主要功能是围护、分隔,设置地点往往空间紧凑。为了保证其结构安全,以及避免对周边空间的占用,规定围墙上宜设置贴附式广告。透空围墙具有一定的景观功能,通过透景方式可营造开阔、连续的景观,因此透空围墙上不宜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若需设置,不应遮挡透空部位,不应破坏其景观功能。临时围挡主要指施工工地的围墙及围栏等临时构筑物。
4.1.6 玻璃幕墙上设置的贴膜广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上刊、下刊不应造成玻璃松动、破损、划痕,拆除后不应留有残胶;
2 隐框玻璃幕墙不应设置贴膜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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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本条对玻璃幕墙上设置的贴膜广告进行了规定,包括玻璃幕墙内外。利用玻璃幕墙设置广告必须考虑玻璃的脆弱性,防止玻璃掉落伤人,避免造成幕墙结构被破坏,并避免对幕墙外观带来影响。因此本条规定贴膜广告不应影响建筑幕墙结构安全,画面材料、背胶材料等必须满足安全性要求,不破坏幕墙结构,不造成玻璃掉落,上刊和下刊不应影响建筑物表面的干净整洁。
4.1.7 在建(构)筑物上设置的电子显示装置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房2层及以上外立面,面积应根据建(构)筑物结构特征及周边环境确定;
2 不应直接设置在有可燃或难燃材料的墙体上;
3 沿街门店不宜设置滚动走字屏电子显示装置户外广告设施。如需设置,应设置在底层建筑物门楣部位,高度不应超过0.4m,长度不应大于10m且不应超过门面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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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本条对依附于建(构)筑物设置的电子显示装置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了规定,电子显示装置户外广告品种较多,本条主要针对LED显示屏广告、点光源广告、走字屏广告等。
1 墙面上设置的电子显示装置户外广告设施面积大小应符合第4.1.2条的规定,但考虑到目前新技术、新工艺、新形式的广告设置需求,当广告面积超出本标准要求时,应经过专家论证。
2 本款参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的第6.2.10条,本款中的“可燃或难燃材料的墙体”主要指设置广告设施所在部位的墙体本身是由可燃或难燃材料构成,或该部位的墙体表面设置有由难燃或可燃的保温材料构成的外保温层或外装饰层。
3 滚动走字屏电子显示装置户外广告设施宜设置在步行街内圈、商业综合体内圈。滚动走字屏电子显示装置不播放广告,仅作为招牌时,需遵循本标准第3章有关户外招牌设施的规定和第5章的规定。
4.1.8 灯杆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宜设置硬质广告设施。
2 同一道路,应在同一种灯杆上设置广告,单根灯杆上广告设施数量不应超过2个,不应重叠设置;同一路段的灯杆上设置的广告应做到形式、尺寸、位置一致,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3 广告设施高度不应大于2.4m,宽度不应大于1m,牌面底部距离人行道地面高度不应小于3m,牌面垂直投影超出路沿石外缘的,牌面底部距离车行道地面高度不应小于4.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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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本条对依附灯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提出总体要求。
1 “硬质广告设施”主要指灯箱、展板、实物造型等质量较重的广告设施。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硬质形式的灯杆广告逐步退出了历史舞台,目前大多采用道旗形式展现。很多城市甚至提出灯杆不宜设置广告甚至限制设置广告(如重庆、成都、大连、南通、连云港、广州等),考虑到硬质形式的灯杆广告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且对市容影响较大,因此本标准中明确不宜设置。
2 本款从市容景观方面对灯杆广告提出设置数量及设计、制作方面的要求。
3 本款根据国内灯杆广告设置情况及实际需求,对广告设施尺度进行了规定。目前道旗的尺寸一般有:0.5m×1.5m、0.6m×1.6m、0.6m×1.9m、0.8m×2.4m等常用规格,考虑到灯杆高度不同,道旗尺寸也不尽相同,同时考虑到悬挂国旗的需求(按照四号国旗尺寸,长1.44m,宽0.96m),规定了灯杆广告最大尺寸。按照灯杆户外广告设施的不同设置情况,针对人行道及车行道分别规定了牌面底部距离地面最小高度,以保证行人和车辆通行安全。本条参照《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4.3.2条的规定制定。
4.1.9 亭、棚、栏等公共设施顶部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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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本条中的“亭”主要指道路上设置的电话亭、报刊亭、售货亭、候车亭等,“棚”主要指自行车棚等,“栏”主要指信息栏等。
4.1.10 邮筒、废物箱、配电箱等公用设施上不宜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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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 本条强调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不应影响道路上其他各类设施功能的正常使用。
4.1.11 公交候车亭广告牌面总面积不应超过候车亭立面总面积的60%,并应确保公共交通信息清晰、醒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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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1 本条明确公交候车亭不能仅进行广告发布,必须保障公共交通信息发布的功能。
4.2 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
4.2 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
4.2.1 沿主要商业街人行道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纵向间距不应小于25m,沿其他道路人行道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纵向间距不应小于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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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本条根据不同道路的功能定位,对商业街及其他道路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提出了不同要求,商业街户外广告设施密度可高于其他道路。
4.2.2 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位置不应影响行人通行,宽度小于3m的人行道不应设置;
2 广告设施不应超出人行道路沿石外缘,且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外缘不应小于0.2m;
3 广告牌单面面积不应大于2m2,任意一边长度不应大于2m,厚度不应大于0.3m;
4 广告牌面底部距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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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本条对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进行了规定。
1 针对人行道上市政及其他设施过多,妨碍路人通行的情况,对人行道上设置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提出严格控制要求。3m是被普遍认同的可在人行道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小人行道宽度。
2 为保证车辆安全通行,提出广告牌面与人行道路沿石之间的关系,确定了广告牌面与人行道路沿石外缘之间的距离。
3 参考国内部分城市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情况,结合日常的审美及经验,提出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尺寸要求。
4 为防止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影响行人安全,规定了牌面底部距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
4.2.3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宽度小于5m的人行道或面积小于50m2的场地不应设置,设置广告设施后的人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3m;
2 广告设施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外缘不应小于0.4m;
3 广告设施总高度不应大于2.4m,宽度不应大于1.5m,高度应与宽度相协调;
4 广告牌单面面积不应大于2.5m2,厚度不应大于0.5m;
5 步行街上的广告设施应设置在休憩带中,形式应与步行街风格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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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本条对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进行了规定。
1 由于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对人行道和场地使用功能的影响比较大,因此对人行道和场地上设置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提出严格的控制要求。同时提出人行道设置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小人行通道宽度要求。
2 本款综合参考国内部分城市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情况及相关设置标准,确定了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
3 根据行人视线高度,对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进行了规定。参考国内外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类型,结合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制作工艺,确定了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最大尺寸。
4 本款结合制作工艺提出广告牌面积和厚度规定。
5 步行街上设置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应结合休憩设施、绿化景观设施合理布置,不应设置在人行通道上。
4.2.4 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城市大中型广场和会展场所外,不宜设置在城市中心区,可设置在机场、高速公路入口及郊区公路两侧等区域;
2 广告设施整体高度不宜大于10m,宽度应与高度相适应,不宜大于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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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本条对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进行了规定。
1 本款提出了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要求,避免破坏市容景观。城市大中型广场是指面积大于30000m2的广场。
2 本款参考国内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情况,规范了广告设施牌的尺寸。
4.2.5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城市建成区内应控制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数量和位置,城市中心区不应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2 不应设置在隧道体及隧道进出口下沉地段两侧,不应设置在桥梁体(含主桥、引桥和匝道)上。
3 广告设施整体高度不宜超过22m,规格尺寸、最小间距应分别符合表4.2.5-1和表4.2.5-2的规定。


4 广告牌面下缘距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10m。
5 立柱中心距道路外侧护栏及周边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广告设施自身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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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本条对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进行了规定。
1 考虑到城市景观、空间通透及避免压抑感等因素,城市建成区内应严格控制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根据相关规划编制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规划或布局方案,并严格按规划或布局方案设置。
2 “隧道进出口下沉地段两侧”的控制范围应根据隧道设计、施工要求确定,避免因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而危害隧道安全。
3 根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结构与视觉距离,提出设置间距及广告牌面尺寸要求。
4 根据视觉效果,对大型高立柱广告牌面下缘距离地面高度提出要求。
5 应充分考虑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倾倒或广告牌掉落造成的安全隐患。
4.2.6 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设置在城市道路红线内;
2 应保障车辆、行人通行安全,并应与周边环境和空间尺度整体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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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本条对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进行了规定。
1 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不应设置在城市道路红线内,避免影响通行及造成安全隐患。
2 针对大体量的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在满足安全、与环境协调的前提下,建议对其设置位置、尺度、形式、结构、施工等进行专题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设置。
054'>《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CJJ/T 14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