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承揽建筑劳务分包作业的企业,应当具有劳务分包资质。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发包建筑劳务作业的,应当将建筑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并签定分包合同。禁止劳务分包企业将其承包的劳务工程再分包。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工程进度按月或季度向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劳务分包工程款,不得克扣和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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