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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州直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5)

第二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在施工现场设立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岗位技术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持有关资料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依法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必须进入有形市场交易,否则不予以办理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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