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的,发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变更确定后7个工作日内向原合同备案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承接建设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合同。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监理、检测等业务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使用国家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其承包发包合同的工程内容、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合同工期、工程质量标准、项目负责人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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