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发包人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在承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不低于建设工程完成量项目价款的60%,不高于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三十三条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支付。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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