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文库 - 专注工程资料收集分享!

伊犁州直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

第三十二条  发包人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在承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不低于建设工程完成量项目价款的60%,不高于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三十三条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支付。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本文链接:/guifan/5518.html

版权声明:站内所有文章皆来自网络转载,只供模板演示使用,并无任何其它意义!

发表评论 共有 0 条评论)

联系客服
网站客服 业务合作 Q交流群
123456789
公众号
公众号
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