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以回扣、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五)转让所承揽的业务;
(六)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七)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八)法律、法规及行为规范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三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代理。
第三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要求投标人,以承诺、协议或其他方式承担中标后的招标代理费、标底编制费、专家评审费和招标公告发布费等相关费用。
标签:
本文链接:/guifan/5518.html
版权声明:站内所有文章皆来自网络转载,只供模板演示使用,并无任何其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