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工程承包与施工许可管理
第二十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外分包业务的,应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同时将分包合同报送工程项目所在地住建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主体工程必须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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