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接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第十七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招投标管理部门不允许该项目进行招投标。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参与该工程验收(或者出具委托书委托别人参与),各专业人员必须参加相应的现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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