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背景:
由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修订,现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颁发,并报国家计委备案。自1983年11月1日起实施。
规范管理:
规范的管理和解释工作由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管理组”负责。
修订依据:
根据原国家建委和原国家建工总局的通知,由黑龙江省建委主管,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主编,对原建筑工程部批准颁发的《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5一64)进行修订。
参与单位:
修订过程中,吉林、黑龙江、江西省建委,福建省、广东省、云南省建工局,黑龙江省林业总局所属的设计、施工和科研单位,以及天津大学、福州大学、合肥工业大学、中国林科院木材所、广东省林科研所、北京光华木材厂、牙克石林管局及林业设计院、香坊木材综合工厂等单位均参与其中。
目录:
规范涵盖了木结构工程的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木结构的制作、短料胶合门窗、细木制品、防腐防虫防火处理等内容。
承重结构用材标准:
- 承重结构用的木材应符合特定的选材标准。
- 不得存在超过一定尺寸的木节和裂缝。
- 对于不同等级的木材,有不同的容许缺陷标准。
木材应力等级:
- 当供承重木结构用的成批木材的材质或外观与同类木材有显著差异时,应按《木材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方法》(GB1927一1843一803)的规定,作顺纹抗压强度试验。
- 检验结果不得高于《木结构设计规范》(GBJ3)中所规定的木材应力等级。
木材干燥:
- 制作木结构用的板、方材宜供应经过干燥的成材。
- 若只能供应原木,则应按设计要求的尺寸,预留干缩量,进行自然干燥。
木材含水率:
- 原木或方木结构应不大于25%。
- 板材结构及受拉构件的连接板应不大于18%。
- 通风条件较差的木构件应不大于20%。
易开裂木材处理:
- 对于易于开裂的树种,应采取特殊措施,如“破心下料”,以减少开裂风险。
以上为《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6-83》的关键内容概要,旨在确保木结构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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