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水泥工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Code for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investigation of cement plant
GB 51014-2014
主编部门: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5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48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水泥工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水泥工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1014-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3.0.6、6.0.1、6.0.1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7月13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由建材广州地质工程勘察院、建材桂林地质工程勘察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本规范共分8章及3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施工勘察、岩土工程分析评价与成果报告等。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负责日常管理,由建材广州地质工程勘察院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建材广州地质工程勘察院(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1号建发广场4楼B6,邮政编码:51040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建材广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建材桂林地质工程勘察院
参编单位:西安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
苏州开普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南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中材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武汉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
江西中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建材昆明地质工程勘察院
吉林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
合肥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
建材成都地质工程勘察院
建材乌鲁木齐地质工程勘察院
建材太原地质工程勘察院
湖南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
贵州新生代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
江苏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
参加单位: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
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华润水泥控股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赵建国 吴超源 李爱军 黄利勇 施敬林 成华雄 张林峰 范思莹 张永闯 陈浩光 贺行良 杨洪东 张文 杜云 张琨 徐鹏 柴卓 铁有录 徐永祥 周春平 谢豪辉 陈正学 黄文勇 黄生伍 汤骏 刘旭连 赵新发 王风卫 蒋丽云 彭江 汪要武
主要审查人:陈正国 张炜 王星辉 徐斌 王兆明 张东望 孙晓凤 马元海 吴丹 陈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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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在水泥工厂岩土工程勘察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水泥工厂建设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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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水泥工厂建设工程在设计和施工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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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水泥工厂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隐患,提出资料完整、评价合理的勘察报告。
1.0.5 水泥工厂岩土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高大重载 tall and big heavy load
水泥工厂中高大建(构)筑物产生的重荷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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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反复荷载 repeatedly load
物料装卸过程中产生的不断往复的变动荷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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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超前钻 advanced drilling
施工勘察阶段为查明基础以下一定范围内异常地质现象而进行的钻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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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水泥工厂生产线规模应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类,具体划分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 50295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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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水泥工厂建设项目可划分为破碎系统工程、堆料系统工程、输送系统工程、粉磨系统工程、筒仓系统工程、烧成系统工程、包装系统工程、余热发电系统工程、配套工程、辅助工程及配套运输系统工程11个工程类别,厂内的主要建(构)筑物宜按本规范附录A归类。
3.0.3 水泥工厂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可根据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工厂工程重要性等级可按表3.0.3-1划分。
表3.0.3-1 水泥工厂工程重要性等级划分
2 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规定。
3 水泥工厂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可按表3.0.3-2划分。
表3.0.3-2 水泥工厂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划分
注:建筑在岩质地基上的一级工程,当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均为三级时,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可定为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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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水泥工厂岩土工程勘察应分为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施工勘察四个阶段。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合并勘察阶段:
1 新建水泥工厂的岩土工程勘察,当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拟建场地平面位置基本确定,或已有建筑经验的场地,可结合工程实际合并勘察阶段,但应满足相应各勘察阶段的技术要求;
2 扩建或改建水泥工厂的岩土工程勘察,当现有资料已满足初步设计要求时,可直接进行详细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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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水泥工厂岩土工程勘察前,应编制岩土工程勘察纲要。岩土工程勘察纲要的编制宜满足本规范附录B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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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拟建水泥工厂场地及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岩溶时,应进行岩溶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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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岩溶等不良地质作用的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有关规定。
3.0.8 土与岩石的分类和鉴定、特殊性岩土、地下水、勘探和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水和土腐蚀性的评价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有关规定。
3.0.9 水泥工厂现场检验和监测,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大重载的建(构)筑物应进行沉降观测;
2 因岩溶水排泄不畅可能暂时淹没的场地,以及因地下水位下降可能造成地面塌陷或大面积地面沉降的场地,应进行地下水位的长期观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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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 拟建建(构)筑物场地及附近存在对工程有影响的边坡时,应进行边坡勘察。边坡勘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和《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的有关规定。
3.0.11 生产配套工程、辅助工程及配套运输系统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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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2 钻探、探井、探槽等勘探工作完成后的封孔、回填,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JGJ/T 87的有关规定。
3.0.13 地基变形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执行。
3.0.14 地基承载力应结合地区经验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确定。并应满足建(构)筑物对地基土强度和变形的要求。有不良地质作用的场地,建在坡上或坡顶的建(构)筑物,以及基础侧旁开挖的建(构)筑物,应评价建(构)筑物的稳定性。
4 可行性研究勘察
4.0.1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对拟建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作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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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在充分搜集和分析已有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现场踏勘、调查。当拟建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勘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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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 了解拟建场地和附近的地质构造、地震历史及地震动参数;
2 了解地形地貌、地层岩性、成因类型及分布特征;
3 了解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类型、成因及发育程度;
4 了解拟建场地地下水埋藏条件及对场地的影响;
5 了解拟建场地及附近矿产的分布及开采情况。
4.0.4 可行性研究勘察工作前,应搜集下列资料:
1 拟建水泥工厂建设的相关资料;
2 拟建场地及周边地区区域地质、区域水文地质、气象、水文等资料;
3 拟建场地的比例尺为1:5000~1:50000地形图;
4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及压覆矿产情况;
5 拟建场地及附近地区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及建筑经验;
6 有关地下埋藏物资料。
4.0.5 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绘范围应包括拟建场地及影响范围;
2 测绘和调查比例尺宜选用1:5000~1:10000;
3 工程地质测绘要求可按本规范第5.0.5条第3款~第6款的规定执行。
4.0.6 水泥工厂选址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址应避开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强烈发育、对场地稳定性有直接危害的地段;
2 厂址应避开建筑抗震危险地段;
3 厂址应避开洪水或地下水对建筑场地有严重威胁的地段;
4 厂址宜避开地下存在不稳定采空区的地段;
5 厂址宜避开地下埋藏有价值矿藏的地段。
4.0.7 可行性研究勘察的岩土工程分析评价与建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评价场地稳定性与工程建设适宜性;
2 分析评价断层的活动性、地震效应及对工程建设的影响程度;
3 分析评价场地内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种类及对工程的影响程度;
4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拟选场地时,应进行比选分析,推荐最优场地方案;
5 提出下一步开展工作的建议。
5 初步勘察
5.0.1 初步勘察应满足初步设计的要求,且应对场地内拟建建(构)筑物地段的稳定性作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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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 初步勘察宜采用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勘探、测试与试验等方法。
5.0.3 初步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初步查明地质构造、地层结构及岩土工程特性;
2 初步查明特殊性岩土的分布及工程特性;
3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成因、分布、规模及发展趋势;
4 查明场地抗震设防烈度、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
5 季节性冻土地区应调查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6 初步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及变化规律;
7 初步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8 初步查明可能对建(构)筑物有影响的边坡地段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5.0.4 初步勘察前应搜集下列资料:
1 拟建场地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场地有关岩土工程资料和建筑经验等有关文件、资料;
2 附有初步拟定的水泥工厂建(构)筑物的荷载、功能特点、结构类型、场地整平标高等资料的岩土工程勘察任务书;
3 比例尺为1:1000~1:5000的地形图;
4 气象、水文、植被、土的标准冻结深度等资料。
5.0.5 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绘和调查的范围应包括拟建场地及周边100m以内的地段,有条件时宜外扩至200m以内。
2 测绘和调查比例尺宜选用1:2000~1:5000。
3 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的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绘填图时所划分地质单元的最小尺寸应为2mm;对水泥工厂建(构)筑物有重要影响的小于2mm的地质单元,应局部扩大比例标在图上。
2)地质界线和地质观察点的测绘精度,在图上的误差不应超过3mm。
4 工程地质测绘应布置不少于3条相交的实测工程地质剖面,其中至少1条应贯穿主厂区。
5 地质观测点的布置、密度和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地质构造线、地层接触线、岩性分界线、标准层位和每个地质单元均应有地质观测点;
2)地质观测点的选取应具有代表性,密度应根据场地的地貌、地质条件、成图比例尺和工程要求等确定;
3)地质观测点应充分利用已有的天然和人工露头,当露头少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布置一定的探坑或探槽;
4)地质观测点的定位应根据精度要求选用适当方法;地质构造线、地层接触线、岩性分界线、软弱夹层、地下水露头及不良地质作用等特殊地质观测点,宜使用仪器定位。
6 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地形地貌特征及其与地层、构造、不良地质作用的关系,划分地貌单元。
2)地层岩性、厚度和分布;岩层应鉴定风化程度,土层应区分各种特殊性土。
3)地质构造、断层性质及规模、岩体结构面的产状和性质及节理裂隙。
4)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形成、分布、形态、规模、发育程度及其对工程建设的影响。
5)地下水的类型、补给来源、排泄条件,井泉位置,含水层的岩性特征、埋藏深度、水位变化、污染情况及其与地表水体的关系,调查最高洪水位及其发生时间、淹没范围。
6)人类活动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
5.0.6 当场地覆盖层面积较大、岩溶较发育时宜采用工程物探手段,探测岩土的分界面、可能存在的隐伏构造的产状和分布以及岩溶的分布与规模。若工程物探结果显示明显异常,则宜进行钻探或井探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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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 工程物探工作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物探宜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进行综合探测;
2 物探线宜按纵、横两个方向布置,主测线宜垂直地层或构造线的走向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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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 初步勘察的勘探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线应垂直地貌单元、地质构造和地层界线布置;沿每条规划生产线方向应至少布置1条勘探线。
2 勘探点应沿勘探线布置,地形平坦地区可按网状布置。
3 在地貌单元交界处、微地貌、地层变化较大处及物探异常点,以及可能设置水泥粉磨车间、原料粉磨车间和高大重载建(构)筑物的地段,应布置勘探点。
4 对影响建(构)筑物平面布置的特殊性岩土、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地段,应适当加密勘探点。
5 控制性勘探点数量宜占勘探点总数的1/5~1/3,且每个地貌单元不应少于1个。
6 对岩质地基、勘探线和勘探点的布置及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地质构造、岩体特性、风化情况等按当地经验确定;对土质地基,应符合本规范第5.0.9条~第5.0.12条的规定。
5.0.9 初步勘察的勘探线、勘探点间距可按表5.0.9确定。
表5.0.9 初步勘察勘探线、勘探点间距(m)
注:表中勘探点包括钻探点、槽探点、外探(坑探)点、静力触探点,但不包括工程物探点。
5.0.10 初步勘察的勘探孔深度应根据水泥工厂生产规模按表5.0.10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或地段)可能有较大挖方整平时,勘探孔深度应加深;在预定深度内遇基岩时,除控制性勘探孔仍应钻入基岩一定深度外,其他勘探孔达到基岩后即可终止钻进。
2 在预定深度内有厚度较大且均匀分布的坚实土层时,除控制性勘探孔应达到规定深度外,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可适当减小。在预定深度内有软弱土层时,勘探孔深度应适当增加,部分控制性勘探孔应穿透软土层或达到预定深度。
3 对可能布置高大重载建(构)筑物的地段应适当增加勘探孔深度。
4 用于划分场地类别的勘探孔深度应大于覆盖层厚度。
表5.0.10 初步勘察的勘探孔深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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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1 初步勘察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应结合地貌单元、地层结构和土的工程性质布置,勘探点的数量可占勘探点总数的1/4~1/2。
2 取土试样的数量和原位测试的竖向间距,应按地层特点和土的均匀程度确定;每层土均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数量不应少于6个。
3 每个地质单元宜选择不少于3个代表性的钻孔测定岩土层的剪切波速。
5.0.12 初步勘察应进行下列水文地质工作:
1 应调查含水层埋藏条件、地下水类型、补给排泄条件、各含水层地下水位及变化幅度;
2 当需要绘制地下水等水位线图时,应根据地下水的埋藏条件及层位,统一量测地下水位;
3 当地下水可能浸湿基础时,应采取水试样进行腐蚀性评价;
4 缺乏长期地下水观测资料的地区,对于地下水位变化可能对建(构)筑物产生严重影响的场地,宜进行地下水位的长期观测工作。
5.0.13 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6度的地区应进行场地地震效应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国家批准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提供场地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划分建筑抗震地段及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
2 应提供土层剖面、覆盖层厚度和剪切波速等有关参数,确定建筑场地类别;
3 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7度的地区,应对饱和砂土和粉土的地震液化进行判别,并应初步判定液化等级。
5.0.14 初步勘察的岩土工程分析评价与建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提供初步设计需要的岩土参数和水文地质参数;
2 分析评价拟建建(构)筑物地段的稳定性;
3 评价对水泥工厂建(构)筑物有影响的边坡的稳定性;
4 初步评价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6度的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5 初步分析评价场地地下水和土层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6 根据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对拟建场地总平面布置的合理性进行评价;
7 提出不同建(构)筑物地段可能采取的地基基础类型、地基处理方案的初步建议;
8 提出整治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初步方案建议。
874'>《水泥工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1014-2014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地基动力特性测试规范》GB/T 50269
《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 50295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
《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JGJ/T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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