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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2015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Typical extinguishing and protection regulation of electrical equipment
 DL5027-2015代替DL5027-1993
 主编机构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批准部门 :国家能源局
施行日期 :2015年9月1日
      本规程是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2年第二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能科技(2012)326号)的要求,由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本规程共分十四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动火管理,发电厂和变电站一般消防,发电厂热机和水力消防,发电厂燃料系统消防,新能源发电消防,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消防,调度室、控制室、计算机室、通信室、档案室消防,发电厂和变电站其他消防,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本规程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一按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行业标准修订部分参数及要求。     一一增加了新能源发电消防章节,使新能源发电单位的防火和灭火工作有章可循。     一一修改了防火责任制章节,对内容、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明确了单位防火组织、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消防管理、监督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要求建立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做到消防安全责任全覆盖。     一一增加了消防安全管理章节,明确单位应建立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消防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防火检查等要求,促进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     一一修改了动火管理章节,对内容、条款进行整合、补充,     形成系列的保证动火安全的措施,包括动火安全组织措施、动火安全技术措施和一般安全措施,从制度、措施上保障动火作业的安全。     一一修改了发电厂热机和水力章节,对内容、条款进行补充和完善,增加了脱硫和脱硝装置消防内容。     一一修改了消防给水章节,并改为包括消防给水在内的消防设施章节,增加了消防器材章节,形成比较全面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配置要求和标准。     一一删除了原规程中与主题关联性不强或不适合目前要求的修理场所、汽车库等方面的内容。     本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国家能源局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由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本规程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和主要审查人员:     本标准主编单位: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华东电力设计院 
                                  上海电力设计院
                                  华能上海石洞口第二发电厂
                                  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胥传普 严健勇 张文祥 常 诚                                          毛惠忠 赵建钢 高晓华 朱亚平                                          张建国 殷一平 刘高文 倪裕康 
                                         苏 磊 王涤华 郝振昆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张雷 李佑灿 杨志红 吴渭林                                           吴志敏 刘松涛 信恒林 臧立                                          郭鹏宇 万涛 谢植飙 瓦军 杨铁荣
                                         郑培钢 李向东 何仲 钱俊 陈翔 黄海标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管理中心(北京市白广路二条一号,100761)。
  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2015),经国家能源局2015年4月2日以第3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程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电力设备及其相关设施消防安全管理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标准。     为便于广大电力电网经营、发电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程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编写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程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本规程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电气设备典型消防规程》(试行本)1954年发布。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1993。  

1总则

1.0.1 为了规范电力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电力设备和电网安全,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规定了电力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防火和灭火措施,以及消防安全管理要求,适用于发电单位、电网经营单位,以及非电力单位使用电力设备的消防安全管理。电力设计、安装、施工、调试、生产应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要求。本规程不适用于核能发电单位。
1.0.3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做好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1.0.4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1.0.5 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1.0.6 单位的有关人员应按其工作职责,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结合消防知识每年考试一次。

1.0.7 电力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制定本规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电力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使电力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有章可循,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电力设备和电网安全。 1.0.2 明确本规程的适用范围,以及规定了电力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防火、灭火措施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同时明确本规程不适用于核能发电单位。 1.0.3 主要是提示我国消防工作方针、原则,重点强调单位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的责任,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简称《消防法》)明确规定的。 1.0.4 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这是《消防法》第十六条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简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要求。 1.0.5 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单位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消防安全是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1.0.6 单位有关人员应熟悉本规程的相关内容,考试是为了促进学习消防知识和本规程。 1.0.7 明确电力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消防安全管理人 Fire safety supervisor
    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的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单位领导。 2.0.2 动火作业 Hot work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应包括熔化焊接、压力焊、钎焊、切割、喷枪、喷灯、钻孔、打磨、锤击、破碎和切削等作业。 2.0.3 安全生产委员会 Safety production committee
    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3消防安全责任制

3.1 安全生产委员会消防安全主要职责

3.1.1 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简称消防法规),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3.1.2 建立消防安全保证和监督体系,督促两个体系各司其职。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简称消防管理部门)和消防安全监督部门(简称安监部门),确保消防管理和安监部门的人员配置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 3.1.3 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目标并组织落实,定期研究、部署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3.1.4 深入现场,了解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推广消防先进管理经验和先进技术,对存在的重大或共性问题进行分析,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督促措施的落实。 3.1.5 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 3.1.6 对消防安全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者,给予批评或处罚。
条文说明 3.1 安全生产委员会消防安全主要职责
3.1.1 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其中重要工作就是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简称消防法规),建立健全覆盖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做到消防安全责任无盲区、消防工作有标准,关键是抓好落实,这是保障消防安全的核心要素。 3.1.2 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保证和监督体系,其中消防安全保证体系是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的主导力量;消防安全监督体系主要行使监督职责,以促进保证体系规范工作,在共同作用下确保单位的消防安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简称消防管理部门)是《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要求设置或确定的。消防管理部门和消防安全监督部门(简称安监部门)是做好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关键部门,应确保配置的力量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 3.1.3 应根据消防法规、政府部门和上级的要求,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年度消防安全目标并组织落实,应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形势,据此部署阶段性或全年的消防工作。 3.1.4 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要深入基层、现场,了解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确保决策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及时性。 3.1.5 火灾事故的调查,以公安消防部门结论为依据,单位可以组织内部调查,也可争取参与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的火灾事故调查。 3.1.6 对在消防安全方面做出贡献者应给予表扬或奖励,这是对作出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的肯定,也是弘扬先进,促进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对负有事故责任者,给予批评或处罚,是教育,也起到警示作用。

3.2 消防安全责任人主要职责

3.2.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3.2.2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2.3 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3.2.4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3.2.5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3.2.6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3.2.7 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3.2.8 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 3.2.9 发生火灾事故做到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条文说明 3.2 消防安全责任人主要职责 3.2.1~3.2.7 引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要求。 3.2.8 依据《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法》第十七条要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单位的分管领导,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来确定。 3.2.9 发生火灾事故做到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习惯称“四不放过”,主要是吸取火灾事故教训,防止再发生类似的事故。

3.3 消防安全管理人主要职责

3.3.1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3.2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3.3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3.3.4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3.3.5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3.3.6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 3.3.7 组织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3.3.8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3.9 应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条文说明 3.3消防安全管理人主要职责 3.3.1~3.3.9引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要求。
477'>《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

 附录G典型工程现场灭火器和黄砂配置

G.1 灭火器配置原则 G.1.1 发电厂同一场所存在不同种类火灾的情况较多,危险性较大,宜采用通用、高效、无毒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所需配置的灭火器数量少、重量相对较轻,便于人员操作。由于干粉灭火器使用后存在残留污染,对电气、热控设备可配合使用洁净气体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需注意所选用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应满足《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定的有关场所火灾类别和危险等级所对应的最小配置级别。 G.1.2 由于现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中仅列出了卤代烷1211这一种洁净气体灭火器,而实际上国内已基本不再生产卤代烷灭火器,相关国家标准也未提出新的洁净气体灭火器种类,因此本附录不再列出洁净气体灭火器示例。 G.1.3 油箱、油罐容器附近宜配置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和水成膜泡沫灭火器,避免容器壁的高温造成灭火后再复燃的现象。 G.1.4 油浸式变压器、油箱、油罐等有场地条件的场所,以及严重危险级场所宜设置推车式灭火器。 G.1.5 同一场所尽量采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
G.2灭火器和黄砂典型配置 G.2.1 为简化发电厂与变电站灭火器和黄砂的配置计算,主要采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进行选用示例,在条件相符时典型发电厂与变电站现场灭火器和黄砂配置可按表G.2.1-1~表G.2.1-7的规定采用,实际工程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计算、调整。






















   

 本规程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引用标准名录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     《手提式灭火器》GB4351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     《推车式灭火器》GB8109     《电线电缆燃烧实验方法》GB12666     《防火封堵材料》GB23864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程》GB50217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DJ278     《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规程》CECS154     《35kV~220kV城市地下变电站设计规程》DL/T5216     《高压直流换流站设计技术规定》DL/T5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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