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旨在区分中国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对建筑的影响,提供合理的建筑气候参数,从而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并避免不利影响。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与施工。除此之外,还应遵循其他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1.0.1条:为了区分不同地区气候条件对建筑的影响,明确各气候区的建筑基本要求,提供建筑气候参数,合理利用气候资源,避免气候对建筑的不利影响,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与施工。
第1.0.3条:在进行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时,除了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其他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建筑气候区划应采用综合分析和主导因素相结合的原则。
第2.1.2条:建筑气候区划分为一级区和二级区两级。一级区划分为7个区,二级区划分为20个区,各级区区界的划分应符合图2.1.2的规定。
第2.1.3条:建筑上常用的1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气温等21个气候要素的分布,应按附录一全国气候要素分布图附图1.1至附图1.21的规定采用。
第2.1.4条:建筑气候参数应按附录一全国主要城镇气候参数表附表C-1至附表C-21的规定采用。当建设地点与附录二各表所列气象台站的地势、地形差异不大,水平距离在50km以内,海拔高度差在100m以内时,附录二所列建筑气候参数可直接引用。
第二节 区划的指标
第2.2.1条:一级区划的主要指标包括1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相对湿度;辅助指标包括年降水量、年日平均气温低于或等于5°C的日数和年日平均气温高于或等于25°C的日数。各一级区区划指标应符合表2.2.1的规定。
第2.2.2条:在各一级区内,分别选取能反映该区建筑气候差异性的气候参数或特征作为二级区区划指标,各二级区区划指标应符合表2.2.2的规定。
第3.1.1条:该区冬季漫长严寒,夏季短促凉爽;干燥,东部偏于湿润;气温年较差很大,通常在30至50°C之间;月平均气温为-8°C左右;太阳辐射量丰富,东部多大风。该区建筑气候特征如下:
第3.1.2条:该区各二级区对建筑有重大影响的建筑气候特征包括:
通过以上内容,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建筑气候区划标准,从而指导建筑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的气候适应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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