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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绿地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CJJ/T294-2019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居住绿地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the design of residential green space

CJJ/T 294-2019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9年03月29日

实施日期:2019年11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9年第82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居住绿地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居住绿地设计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294-2019,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3月29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总体设计;5竖向设计;6水体设计;7种植设计;8园路及铺装场地设计;9构筑物、小品及其他设施设计;10给水排水设计;11电气设计。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上海市园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市园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新乐路45号;邮政编码:200031)。

本标准主编单位:上海市园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苏州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庄伟 杜安 谢爱华 张永龙 付传静 袁建奎 李长缨 杨庆华 李雯 潘其昌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何昉 李莉 丘荣 董丽 涂秋风 包志毅 廖聪全 杨小茹 束晨阳

1总则

1  总则

1.0.1  为提高居住绿地的设计质量,促进居住绿地建设健康发展,为广大居民提供安全、健康、环保、舒适、优美的居住环境,制定本标准。

▼ 展开条文说明

1.0.2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居住绿地设计。

1.0.3  居住绿地设计应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安全卫生、彰显特色、管护简便的基本原则。

1.0.4  居住绿地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2术语

2  术语

2.0.1  居住绿地  residential green space

   居住用地范围内除社区公园以外的绿地,包括组团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绿地、小区道路绿地等,还包括满足当地植物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车库顶板上的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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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组团绿地  group green space

   居住组团中集中设置的绿地。

2.0.3  宅旁绿地  residential green space

   居住用地内紧临住宅建筑周边的绿地。

2.0.4  配套公建绿地  matching public construction green space

   居住用地内的配套公建用地界限内所属的绿地。

2.0.5  小区道路绿地  residential road green space

   居住用地内道路用地(道路红线)界限以内的绿地。

2.0.6  居住用地绿地率  residential green space ratio

   一定居住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之和占该居住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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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立体绿化  green building planting

   平面绿化以外的其他所有绿化方式。

2.0.8  屋顶绿化  roof greening

   在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顶面的绿化。

2.0.9  垂直绿化  vertical greening

   在具有一定垂直高度的立面或特定隔离设施上,以植物材料为主题营建的一种立体绿化形式。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居住用地的绿地率控制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的有关规定。

3.0.2  居住绿地应具有改善环境、防护隔离、休闲活动、景观文化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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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居住绿地设计应与居住区规划设计同步进行,并应保持建筑群体、道路交通与绿地有合理的空间关系。

3.0.4  新建居住绿地内的绿色植物种植面积占陆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应低于70%;改建提升的居住绿地内的绿色植物种植面积占陆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应低于原指标。

3.0.5  居住绿地水体面积所占比例不宜大于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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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居住绿地内的各类建(构)筑物占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陆地总面积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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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居住绿地设计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宜利用场地原有的植被和地形、地貌景观进行设计,并宜利用太阳能、风能以及雨水等绿色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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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居住绿地设计应兼顾老人、青少年、儿童等不同人群的需要,合理设置健身娱乐及文化游憩设施。

3.0.9  居住绿地宜结合实际情况,利用住宅建筑的屋顶、阳台、车棚、地下设施出入口及通风口、围墙等进行立体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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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  居住绿地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有关规定。

4总体设计

4  总体设计

4.0.1  居住绿地的总体平面设计构图宜简洁大方、自然流畅,并宜兼顾立体景观空间塑造及俯视观赏的整体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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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居住绿地的地形设计应根据场地特征、自然地形的基本走势确定。

4.0.3  居住绿地的植物配置应合理组织空间,做到疏密有致、高低错落、季相丰富,并应结合环境和地形创造优美的林缘线和林冠线;乔木的配置不应影响住户内部空间的采光、通风及日照条件。

4.0.4  居住绿地的园路及铺装场地应根据居住区规模和入住居民数量合理设计,并宜使用绿色环保材料。

4.0.5  居住绿地内各类健身娱乐及文化游憩设施的选址,应避免对居民的正常生活产生干扰。

4.0.6  居住绿地内建筑小品造型应简洁大方、尺度适宜,与周边环境及住宅建筑相互协调。

5竖向设计

5.1 一般规定

5  竖向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居住绿地竖向设计应以居住区竖向规划所确定的各控制点高程为依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景观和空间塑造的要求;

   2  应与保留的现状地形相适应;

   3  应考虑地表水的汇集、调蓄利用与安全排放;

   4  应满足植物的生态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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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居住绿地竖向设计宜遵循土方就地平衡的原则,宜以微地形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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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堆土造坡应保持土壤的稳定,地形堆置高度的确定应遵守下列原则:

   1  堆土高度应与堆置范围内的地基承载力相适应;

   2  应进行土壤自然安息角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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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当利用填充物堆置土山时,其上部覆盖土层厚度应符合植物正常生长的要求,且填充物堆筑应确保安全稳固,对环境无毒无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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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种植屋面绿地应充分考虑屋面结构的荷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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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绿地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CJJ/T 294-2019

10.2 排水

10.2  排水

10.2.1  居住绿地雨水排水设计应充分利用绿地周边已有的居住区总体雨水排水管网和相应设施。绿地内的雨水收集后应分散就近排入居住区总体雨水管网。居住区绿地雨水设计宜设置雨水回收利用措施;雨水资源化利用的控制目标应满足当地的上位专项(专业)规划的控制指标要求。

10.2.2  设计雨水流量、暴雨强度、雨水管道的设计降雨历时和各种地面的雨水径流系数的计算和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10.2.3  绿地的设计重现期应与所在小区的设计重现期一致。

10.2.4  雨水排放应充分发挥绿地的渗透、调蓄和净化功能。屋面雨水宜设置断接措施,绿地内雨水排水宜设置植草沟、下凹绿地、人工湿地、雨水花园等渗透、储存、调节的源头径流控制设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设置初期雨水弃流设施。

10.2.5  绿地内雨水的地表径流部分应有收集措施,种植区低洼处宜采用盲沟、土沟、卵石沟、透水管(板)、水洼系统等收集;硬质场地低洼处宜采用雨水口、明沟、卵石沟等收集。

10.2.6  地下建(构)筑物上的绿地应设置蓄排水板和透水管等蓄排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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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景观水池应有泄水和溢水的措施;泄水宜采用重力自流泄空方式,放空时间宜为12h~48h;溢水管管径应大于补水管管径,并应满足暴雨量计算要求;溢流管路宜设置在水位平衡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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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与天然河渠相通的景观水体应在连接处设置水位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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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电气设计

11  电气设计

11.0.1  居住绿地用电负荷为三级负荷,供电电源点的布局应根据负荷分布和容量来确定,220/380V供电半径不宜大于0.5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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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居住绿地最大相负荷电流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电流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 展开条文说明

11.0.3  居住绿地中公共活动的场所宜预留备用电源和接口。

11.0.4  居住绿地中公共活动区照明应符合表11.0.4的规定。

表11.0.4  公共活动区照明

11.0.5  居住绿地景观照明及灯光造景应考虑生态和环保的要求,应避免产生对行人不舒适的眩光,并应避免对住户的生活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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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居住绿地照明应按区域和功能分回路采用自动或手动控制,自动控制可采用定时控制、光控或两者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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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  绿地中配电干线和分支线宜采用铜芯绝缘电缆,配电线路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线路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截面,其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计算电流和按保护条件所确定的电流;

   2  线路电压损失应满足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及启动时端电压的要求;

   3  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4  线路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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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居住绿地的低压配电系统接地方式宜采用TT制;电源进线处应设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室外安装的配电装置(配电箱)内应安装相适应的电涌保护器(SPD)。

11.0.9  夜景照明装置及景观构筑物的防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11.0.10  居住绿地中配电装置及用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的金属构架、金属外壳、电缆的金属外皮、穿线金属管、灯具的金属外壳及金属灯杆均应可靠接地。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2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

4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5 《喷泉水景工程技术规程》CJJ/T 222

6 《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155

本文链接:/guifan/29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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