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业务协同平台技术标准
Standard for business collaboration platform in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CJJ/T 296-2019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9年03月20日
实施日期:2019年09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9年第5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工程建设项目业务协同平台技术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工程建设项目业务协同平台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296-2019,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3月20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多规合一”信息平台技术标准>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订工作的函》(建标标函[2017]231号)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会同有关单位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家有关的标准、规定和部分省市的地方标准及相关文件规定,并在广泛征求了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缩略语;3.基本规定;4.平台功能;5.平台数据;6.平台运维。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本标准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本标准参编单位: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 厦门市规划数字技术研究中心 江苏省城镇化和城乡规划研究中心 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广州市城市规划自动化中心 广东省建设信息中心 清华大学 武汉市规划编制研究和展示中心 广州奥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数慧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邢海峰 柳泽 于静 张舰 陈崇 郭壮狮 朱国鸣 苏智勇 由欣 魏渊 吴素芝 尹长林 陈光辉 许文强 张晓宏 胡文涓 李然 钟伟平 周生元 孙光华 王浩 马星 周祥胜 詹龙圣 张鹏程 黄玲 王习祥 林刘雄 夏兰亭 周文生 胡忆东 包世泰 黄杰生 陈奇志 罗亚 陈致远 杨双明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王丹 郝力 沈体雁 赵红蕊 金晓春 王明田 王振波 刘帅鹏 范海滨
1 总则
1.0.1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业务协同平台建设,统筹项目策划实施,促进部门空间治理协同,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工程建设项目业务协同平台的建设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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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业务协同平台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缩略语
2.1 术语
2.1.1 工程建设项目业务协同 business collaboration in construction project
以“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为基础,统筹协调各部门提出项目建设条件,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的工作。
2.1.2 储备项目库 reserved project library
储备项目库包含近期建设和年度建设储备项目。近期建设储备项目是指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年度建设储备项目是指年度项目空间实施规划确定的年度重点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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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项目策划生成 project generation
在项目审批前期,依托工程建设项目业务协同平台,通过多部门协同,明确项目落地建设的相关事项,使项目具备可决策、可落地、可明确实施条件的工作过程。
2.1.4 项目空间协调 spatial coordination of project
项目空间协调是在项目策划生成过程中,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有关项目空间选址可行性意见的工作过程。
2.2 缩略语
BIM——建筑信息模型 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
CIM一一城市信息模型 city information model;
POI——兴趣点 point of interest。
3 基本规定
3.0.1 平台建设应遵循整体设计、统筹建设,对接审批、优化服务,统一标准、安全可靠的原则。
3.0.2 平台的主要建设内容应包括功能建设、数据建设、运维管理和业务协同工作机制建设。
3.0.3 平台功能应包含数据管理、项目储备、项目协调、辅助决策、监督评估功能,宜包含BIM应用、CIM应用功能,各城市可根据实际需求拓展。
3.0.4 平台数据应包含基础数据、规划数据、城市设计数据、工程建设项目生成数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数据和其他数据。其他数据宜包括手机信令数据、车载定位数据、互联网位置数据、兴趣点(POI)数据、城市运行数据、统计数据、多媒体数据。平台数据应建立信息资源目录、元数据库。涉及空间的数据宜按专题进行分类分层管理。
3.0.5 平台建设应利用城市现有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资源,横向上应保证城市相关部门间的互联,纵向上应与上下级网络环境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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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平台业务协同工作机制应包含项目储备机制、空间协调机制、部门协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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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平台建设应满足部门协同、信息联动的要求,能提供各类数据、服务和应用接口,实现“平台共建、数据共享、空间共管、业务共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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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平台数据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时间系统应采用公历纪元和北京时间。
3.0.9 平台中涉及涉密数据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保密管理的规定。
3.0.10 平台运行环境应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密管理的规定,平台应对用户实行统一身份认证,实现分权分域管理。
3.0.11 平台的密码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密码管理的规定。
4 平台功能
4.1 数据管理
4.1.1 数据管理应包含“一张蓝图”的数据共享、数据更新和数据应用,以及其他类型数据的管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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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数据共享应提供数据调用服务、数据交换服务、数据共享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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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数据更新应提供数据入库更新服务、数据标准化质检服务、台账分发服务、数据迁出服务、版本记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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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数据应用应包含数据浏览服务、数据查询服务、数据展示服务、统计分析服务、数据监测服务、数据应用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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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规划数据空间要素
B.0.1 空间管控类数据内容应符合表B.0.1的规定。
表B.0.1 空间管控类数据内容
B.0.2 规划编制成果类数据内容应符合表B.0.2的规定。
表B.0.2 规划编制成果类数据内容
续表B.0.2
续表B.0.2
附录C 城市设计数据内容及属性结构
C.0.1 总体城市设计基础数据内容应符合表C.0.1的规定。
表C.0.1 总体城市设计基础数据内容
续表C.0.1
C.0.2 控规单元、地块级城市设计数据属性应符合表C.0.2-1~表C.0.2-3的规定。
表C.0.2-1 地表模型属性结构
续表C.0.2-1
表C.0.2-2 建筑模型属性结构
表C.0.2-3 道路模型属性结构
附录D 项目库数据属性结构
D.0.1 项目基本信息属性结构应符合表D.0.1的规定。
表D.0.1 项目基本信息属性结构
续表D.0.1
D.0.2 项目分类指标信息属性结构应符合表D.0.2的规定。
表D.0.2 项目分类指标信息属性结构
D.0.3 项目发起人信息属性结构应符合表D.0.3的规定。
表D.0.3 项目发起人信息属性结构
D.0.4 项目建设单位信息属性结构应符合表D.0.4的规定。
表D.0.4 项目建设单位信息属性结构
D.0.5 项目投资与进度计划信息属性结构应符合表D.0.5的规定。
表D.0.5 项目投资与进度计划信息属性结构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用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用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用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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