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详细规定了钢筋混凝土阻锈剂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方面的内容。适用于公路工程,水运工程、铁路工程、水利等工程。
以下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采用以下术语和定义:
阻锈剂匀质性控制偏差应符合表1的要求。
| 项目 | 控制偏差 | | --- | --- | | 含量 | ±5% | | 密度 | ±5% | | 表面张力 | ±5% | | 泡沫性能 | ±5% | | 固体含量 | ±5% | | 凝结时间 | ±5% | | 抗压强度 | ±5% |
| 项目 | 技术性能 | | --- | --- | | 抗压强度 | ≥0.90MPa | | 凝结时间 | -20min 到 +20min |
采用硬化砂浆法,具体操作按附录A的规定进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表1中的匀质性和表2中的性能指标。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 正式生产后,如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 正常生产时,一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 产品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所有包装容器上均应注明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型号、净质量或体积、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及出厂编号。
产品在运输与贮存过程中不得受潮和混入杂物,严禁烟火,不同种类的产品应分别存放,不得混杂。产品贮存期为六个月,过期应重新进行物理性能检验。
通过上述重新组织和简化,使得内容更加清晰易读,同时保留了原始信息的核心内容。
售价:0.00 积分
本文链接:/guifan/7988.html
版权声明:站内所有文章皆来自网络转载,只供模板演示使用,并无任何其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