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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附条文说明]GB/T51255-2017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

Assessment standard for green eco-district

GB/T 51255-201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8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64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1255-2017,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7月31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土地利用;5.生态环境;6.绿色建筑;7.资源与碳排放:8.绿色交通;9.信息化管理;10.产业与经济;11.人文;12.技术创新。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工业大学
                    浙江大学
                    香港大学
                    中新城镇化(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越众绿色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能源基金会(美国)北京办事处
                    上海维固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王有为 李迅 王清勤 张津奕 田炜 程大章 王磐岩 刘京 吕伟娅 葛坚 马素贞 刘少瑜 张智栋 冯蕾 薛峰 李文龙 唐子来 叶青 赵海 莫争春 陈明中 曹博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王静霞 吴德绳 张全 戴月 邹军 林波荣 陈立 李丛笑 赵霄龙 梁浩

1总则

1  总    则

1.0.1  为促进城市绿色发展,提升人居环境,保护生态,实现低碳,规范绿色生态城区的评价,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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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区的绿色生态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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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绿色生态城区评价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城区所在地域的气候、环境、资源、经济及文化等特点,对城区的土地利用、生态环境、绿色建筑、资源与碳排放、绿色交通、信息化管理、产业与经济、人文等元素进行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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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绿色生态城区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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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语

2 术 语

2.0.1 绿色生态城区 green eco-district
    在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筑、交通、生态和绿地、产业等方面,按照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运营的城市建设区。

2.0.2 城区湿地资源保存率 urban wetland resources conser-vation rate
    城区规划建设前后对基地中纳入城市蓝线范围内,具有生态功能的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以及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m的海域面积的保存比率。

2.0.3 节约型绿地 resource-saving green land
    依据自然和社会资源循环与合理利用的原则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具有较高的资源使用效率和较少的资源消耗的绿地。

2.0.4 绿色建材 green building material
    在全生命期内可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2.0.5 绿色交通 green transportation
    满足交通需求,提高交通效率,使城市交通通达有序、安全舒适、低能耗、低污染的城市交通体系。

2.0.6 绿色交通出行率 percentage of green travel
    通过各种绿色交通方式出行的总量与区域交通出行总量的比值。绿色交通出行方式包括步行交通、自行车交通、公共交通(含公共汽车、轨道交通)。

3基本规定

3.1基本要求

3  基本规定
   
3.1  基本要求

3.1.1  绿色生态城区的评价应以城区为评价对象,并应明确规划用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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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绿色生态城区评价应分为规划设计评价、实施运管评价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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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绿色生态城区规划设计评价阶段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相关城市规划应符合绿色、生态、低碳发展要求,或城区已按绿色、生态、低碳理念编制完成绿色生态城区专项规划,并建立相应的指标体系;
    2  城区内新建建筑应全面按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中一星级及以上的标准执行;
    3  制定规划设计评价后三年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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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绿色生态城区实施运管评价阶段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城区内主要道路、管线、公园绿地、水体等基础设施建成并投入使用;
    2  城区内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并投入使用;
    3  城区内具备涵盖绿色生态城区主要实施运管数据的监测或评估系统;
    4  比照批准的相关规划,规划方案实施完成率不低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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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申请评价方应对城区绿色生态低碳发展建设情况进行经济技术分析,并提交相应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件,基本内容应包括:城区规模、交通系统、能源使用与生态建设,选用的技术、设备和材料,对规划、设计、施工、运管进行管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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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评价机构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对申请评价方提交的报告、文件进行审查,并应进行现场考察,确定评价等级,出具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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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评价与等级划分

3.2  评价与等级划分

3.2.1  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指标体系应包括土地利用、生态环境、绿色建筑、资源与碳排放、绿色交通、信息化管理、产业与经济、人文等8类指标,以及技术创新。土地利刚、生态环境、绿色建筑、资源与碳排放、绿色交通、信息化管理、产业与经济、人文等指标均应包括控制项和评分项,评分项总分应为100分。技术创新项应为加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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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控制项的评定结果应为满足或不满足。评分项的评定结果应为根据条、款规定确定得分值或不得分。技术创新项的评定结果应为某得分值或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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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评价指标体系8类指标各自的评分项得分Q1、Q2、Q3、Q4、Q5、Q6、Q7、Q8,应按参评城区的评分项实际得分值除以适用于该城区的评分项总分值再乘以100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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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技术创新项的附加得分Qchx应按本标准第12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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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绿色生态城区评价的总得分可按式(3.2.5)进行计算,其中评价指标体系8类指标评分项的权重W1~W8应按表3.2.5取值。


 
   表3.2.5  绿色生态城区分项指标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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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绿色生态城区评价应按总得分确定等级。绿色生态城区评价结果应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3个等级。3个等级的绿色生态城区均应满足本标准所有控制项的要求。当绿色生态城区总得分分别达到50分、65分、80分时,绿色生态城区评价等级应分别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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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土地利用

4.1控制项

4  土地利用
   
4.1  控制项

4.1.1  城区规划应符合所处地域的城乡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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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城区规划应注重土地功能的复合性,建设用地至少包含居住用地(R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类)、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类)等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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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附条文说明]》GB/T 51255-2017

12技术创新

12.1一般规定

12 技术创新

12.1 一般规定

12.1.1 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时,可按本章规定对绿色生态城区创新项进行评价,确定附加得分。

12.1.2 绿色生态城区创新项的得分,可按本标准第12.2节的要求确定;当各创新项总得分大于10分时,应为10分。

12.2加分项

12.2  加分项

12.2.1  城区规划都市农业区域,每块区域面积不小于1000m2,且所有地块用地面积占整个城区的比例不小于1‰,评价分值为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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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开发建设后径流排放量接近开发建设前自然地貌时的径流排放量或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到国家相关要求的高值,评价分值为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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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合理建设市政再生水供水系统,再生水供水能力和与之配套的再生水供水管网覆盖率均超过50%,或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超过10%,评价分值为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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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可再生能源及清洁能源利用总量占城区一次能源消耗量的比例达到10%,得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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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城区内合理推行智能微电网工程建设,评价分值为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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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  城区设置绿道系统,总长度达到5km,评价分值为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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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  三星级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或超过30%,评价分值为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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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  绿色工业建筑占新建工业建筑的比例高于20%,评价分值为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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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  新建城区合理规划并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评价分值为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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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0  建立绿色投融资机制,加强资本市场化运作,逐级分解减排目标,鼓励碳交易,评价分值为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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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1  设立绿色发展专项基金,用于城区生态建设、生态科研经费投入及成果转化,评价分值为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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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2  运用大数据技术对城区的环境、生态、能源、建筑等运行数据进行分析,以提高城区的运营质量,评价分值为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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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3  结合本土条件因地制宜地采取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健康的其他创新,并有明显效益,评价总分值为2分。采取一项,得1分;采取两项及以上,得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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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防洪标准》GB 50201
    2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
    3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
    4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 50805
    5 《民用建筑能耗标准》GB/T 51161
    6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7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8 《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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