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
Assessment standard for green eco-district
GB/T 51255-201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8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64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1255-2017,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7月31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土地利用;5.生态环境;6.绿色建筑;7.资源与碳排放:8.绿色交通;9.信息化管理;10.产业与经济;11.人文;12.技术创新。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工业大学
浙江大学
香港大学
中新城镇化(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越众绿色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能源基金会(美国)北京办事处
上海维固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王有为 李迅 王清勤 张津奕 田炜 程大章 王磐岩 刘京 吕伟娅 葛坚 马素贞 刘少瑜 张智栋 冯蕾 薛峰 李文龙 唐子来 叶青 赵海 莫争春 陈明中 曹博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王静霞 吴德绳 张全 戴月 邹军 林波荣 陈立 李丛笑 赵霄龙 梁浩
1总则
1 总 则
1.0.1 为促进城市绿色发展,提升人居环境,保护生态,实现低碳,规范绿色生态城区的评价,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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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新型城镇化、工业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成为中国转型发展的方向。在城镇化背景下,我国将需要建设几百个新城区。从低城镇化率到高城镇化率,从传统城镇化到新型城镇化,中国经济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会,中国社会也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新城区建设如果沿用老的发展模式,必然面临资源透支、生态退化、环境恶化的不可持续态势。探索走新的发展模式,摆脱传统做法中落后的束缚,建立起国内外创新的又符合我国四化方向的中国模式,提出绿色生态城区发展理念就是一种新的探索形式。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3]1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中提出“积极引导建设绿色生态城区,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的要求。2013年3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十二五”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发展规划》提出在“十二五”末期,要求实施100个绿色生态城区示范建设。
本标准的编制与以往技术规范编制的不同点在于除了考虑硬性技术的关键指标外,丰富了绿色人文等软性要素的内涵。从行为节能到绿色交通、废弃物资源化、非传统水源利用、绿色施工等方面都充分体现了本标准软硬并进的特点。
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曾预言:以中国为代表的城镇化与以美国为代表的高科技发展将是深刻影响21世纪人类社会发展的两大课题。本标准的出台,对中国城市可持续发展产生积极的作用。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区的绿色生态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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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标准适用范围考虑以新城区为主。考虑到国内有些城市已开始实施区域化的城市改造,旧区的改造可参照本标准实施运管阶段的评价执行。
1.0.3 绿色生态城区评价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城区所在地域的气候、环境、资源、经济及文化等特点,对城区的土地利用、生态环境、绿色建筑、资源与碳排放、绿色交通、信息化管理、产业与经济、人文等元素进行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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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我国各地区在气候、环境、资源、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民俗文化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因地制宜始终是开展绿色工作的灵魂。绿色生态城区较绿色建筑范围更大,内容更多,情况更复杂,必须因地制宜,制定科学合理、技术适用、人文清晰、经济实用的可持续发展方案。
本标准的指导思想是设定并严守资源消耗的上限,环境质量的底线,生态保护的红线。绿色的核心内容概括为“四节一环保”(即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健康环保)。本标准除规定自然生态(生物多样性、绿化、湿地、基地保水)外,还纳入了社会日益重视的大气环境、地表水环境质量、区域环境噪声、垃圾处理、热岛效应、二氧化碳这些环保因素,拓宽了原绿色建筑中室内外环境质量,并上升到区域的环境质量。建筑要素也超越了原单体建筑的绿色内涵,用城市设计的新理念明确了建筑体量、尺度、色彩、形状、整体风貌等要求。本标准紧紧围绕绿色发展的基本理念制定措施。信息化、碳排放、人文教育、产业经济等条文内容与绿色、生态发展密切相关。本标准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也可供世界各国城市建设发展中借鉴。
1.0.4 绿色生态城区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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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是参与绿色生态城区评价的前提条件。本标准重点在于城区的绿色、生态、低碳特征,并未涉及公共安全、市政设施、市容卫生等城区应有的全部特性,故参与评价的城区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术 语
2.0.1 绿色生态城区 green eco-district
在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筑、交通、生态和绿地、产业等方面,按照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运营的城市建设区。
2.0.2 城区湿地资源保存率 urban wetland resources conser-vation rate
城区规划建设前后对基地中纳入城市蓝线范围内,具有生态功能的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以及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m的海域面积的保存比率。
2.0.3 节约型绿地 resource-saving green land
依据自然和社会资源循环与合理利用的原则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具有较高的资源使用效率和较少的资源消耗的绿地。
2.0.4 绿色建材 green building material
在全生命期内可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2.0.5 绿色交通 green transportation
满足交通需求,提高交通效率,使城市交通通达有序、安全舒适、低能耗、低污染的城市交通体系。
2.0.6 绿色交通出行率 percentage of green travel
通过各种绿色交通方式出行的总量与区域交通出行总量的比值。绿色交通出行方式包括步行交通、自行车交通、公共交通(含公共汽车、轨道交通)。
3基本规定
3.1基本要求
3 基本规定
3.1 基本要求
3.1.1 绿色生态城区的评价应以城区为评价对象,并应明确规划用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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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明确了城市“三区四线”规划管理,即满足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的规划管理,故申报评价的城区必须是在由上级批准的明确的规划用地范围内。
3.1.2 绿色生态城区评价应分为规划设计评价、实施运管评价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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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绿色生态城区的评价如同绿色建筑一样,分为两个阶段评价,第一阶段为规划设计评价,第二阶段为建成后运行的实际情况。分析其实施运管是否按规划设计的状态进行,称为实施运管评价。
3.1.3 绿色生态城区规划设计评价阶段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相关城市规划应符合绿色、生态、低碳发展要求,或城区已按绿色、生态、低碳理念编制完成绿色生态城区专项规划,并建立相应的指标体系;
2 城区内新建建筑应全面按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中一星级及以上的标准执行;
3 制定规划设计评价后三年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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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绿色生态城区规划设计阶段的评价是对绿色生态城区预期效果的评价。本标准的名称为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实际上绿色建筑、绿色交通、生态环境、产业规划等内容都隐含着低碳的理念,所以规划设计阶段,明确指出按绿色、生态、低碳理念完成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建筑、市政、交通、能源、水资源利用等专项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建设计划和指标体系,从而从总体构架上控制了绿色、生态、低碳三大理念的实现。《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明确了绿色城市建设的六个方面,即绿色能源、绿色建筑、绿色交通、产业园区的循环化改造、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绿色新生活行动,与本标准的指标体系基本吻合。国家绿色建筑的发展目标已经明确:至2015年至少建成10亿m2绿色建筑,至2020年新建建筑至少有50%达到绿色建筑标准。建筑能耗与排放可以借助于绿色生态城区的进展取得明显的效果。
绿色生态城区的建设周期较长,内涵也会随国内外发展形势而变化,为了能相对稳定地按规划发展,有必要制定短期的实施方案。本标准规定需制定自规划设计评价后三年开展实施运管方案。
3.1.4 绿色生态城区实施运管评价阶段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城区内主要道路、管线、公园绿地、水体等基础设施建成并投入使用;
2 城区内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并投入使用;
3 城区内具备涵盖绿色生态城区主要实施运管数据的监测或评估系统;
4 比照批准的相关规划,规划方案实施完成率不低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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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本标准的评价是对已建成的绿色生态城区的实际效果做出评价。城区建设周期长,城区规划不一,如何把握实施运管评价的时间起始点。鉴于国内外均处于探索阶段,本标准对主要公共服务设施(政府办公楼、学校、医院、商店、旅馆等)已建成并投入使用进行了规定。期望城区初具规模后,能营造出正常的生活工作环境。为了增加可操作性,规划方案比照批准的相关规划,其实施完成率不低于60%,便于申报单位自查时,做到心中有数。
3.1.5 申请评价方应对城区绿色生态低碳发展建设情况进行经济技术分析,并提交相应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件,基本内容应包括:城区规模、交通系统、能源使用与生态建设,选用的技术、设备和材料,对规划、设计、施工、运管进行管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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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申请评价方依据有关管理制度制定文件,根据本土条件,合理确定城区规模、人口规模、建筑规模、绿化规模,交通规划、能源与生态规划,如同绿色建筑一样,需综合考虑性能、安全、耐久性、经济、美观等因素,强调采用适用的技术、设备和材料,突出优化和集成技术、设备和材料,反对高科技堆砌的指导思想,并按本标准的要求提交相应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件。城区与单体建筑相比,内涵更宽泛:包括复杂的生态环境、交通环境、能源系统、水系统、市政系统、智能系统。鉴于现阶段要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全过程的技术经济分析,基础数据不足,条件不成熟,故暂不涉及绿色生态城区的全寿命的含义。
3.1.6 评价机构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对申请评价方提交的报告、文件进行审查,并应进行现场考察,确定评价等级,出具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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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绿色生态城区评价分为规划设计和实施运管两个阶段,每个阶段应具备一定的条件,提交规定的报告和文件进行审查。在规划设计阶段和实施运管阶段都要进行现场考察,编写完成评价报告,确定评价等级。
3.2评价与等级划分
3.2 评价与等级划分
3.2.1 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指标体系应包括土地利用、生态环境、绿色建筑、资源与碳排放、绿色交通、信息化管理、产业与经济、人文等8类指标,以及技术创新。土地利刚、生态环境、绿色建筑、资源与碳排放、绿色交通、信息化管理、产业与经济、人文等指标均应包括控制项和评分项,评分项总分应为100分。技术创新项应为加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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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本标准为新编标准。根据我国的实践经验及国际先进经验,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指标体系由土地利用、生态环境、绿色建筑、资源与碳排放、绿色交通、信息化管理、产业与经济、人文8类指标组成。各类指标均设控制项和评分项。为了更清晰地表达各指标的内涵组成结构,又将多项指标进行分解,便于工程技术人员理解和使用。评价指标体系的后端又设置了技术创新章节,将更高的标准或超前的要求均置入此加分项。
3.2.2 控制项的评定结果应为满足或不满足。评分项的评定结果应为根据条、款规定确定得分值或不得分。技术创新项的评定结果应为某得分值或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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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控制项的内涵是必须做到的要求,评定结果为满足或不满足,是一票否决制的条目。编制中采取严而精、严而少的原则,申报单位需要谨慎处之。评分项系根据条款规定得分或不得分。申报单位应结合本土的实际情况及需要,考虑申请的级别,选择性地分析评分项中的取舍。技术创新项基本上属于投入较多的技术措施,但不需加权得分,也应因地制宜地选用。
3.2.3 评价指标体系8类指标各自的评分项得分Q1、Q2、Q3、Q4、Q5、Q6、Q7、Q8,应按参评城区的评分项实际得分值除以适用于该城区的评分项总分值再乘以100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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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对于具体的参评城区而言,它们在功能定位、所处地域的气候、环境、资源等方面存在着客观差异,对不适用的评分项条文不予评定。这样适用于各参评城区的评分项的条文数量和总分值可能不一样。对比、计算参评城区某类指标评分项的实际得分值与适用于参评城区的评分项总分值的比率,反映参评城区实际采用的“绿色生态措施”和效果占理论上可以采用的全部“绿色生态措施”和效果的相对得分率,这一结果再乘以100分,反映出类同原条文的真实得分。
3.2.4 技术创新项的附加得分Qchx应按本标准第12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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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技术创新项系选人了超前的有一定投入的内容,带有引导性质,为了鼓励有些城区起到先导作用,并在经济上赋予投入,本标准特给定一些不打折扣的分值,有时这些分值会对城区最终的等级起至关重要的作用。技术创新项的总分值上限限定为10分,这就表示每个参评城区的最高分是110分。
3.2.5 绿色生态城区评价的总得分可按式(3.2.5)进行计算,其中评价指标体系8类指标评分项的权重W1~W8应按表3.2.5取值。

表3.2.5 绿色生态城区分项指标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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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8类指标在规划设计阶段和实施运管阶段对“绿色生态”的贡献是不同的,权重系数对总得分的大小有一定的敏感性。根据国内外发展情况,编制组反复讨论并征求社会意见,选择了不同地域的城区进行试评价,最后制定了表3.2.5中的各分类指标在两个阶段中的权重系数。
3.2.6 绿色生态城区评价应按总得分确定等级。绿色生态城区评价结果应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3个等级。3个等级的绿色生态城区均应满足本标准所有控制项的要求。当绿色生态城区总得分分别达到50分、65分、80分时,绿色生态城区评价等级应分别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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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将原有的一般项达标的条文数以及优选项达标的条文数确定绿色建筑等级改成用总得分来确定绿色建筑的等级,这是一种更科学、更精确、更具操作性的评价方法,也是符合世界潮流的一种方法。本标准也采取总得分来确定绿色生态城区的等级,因为城区评价的内容更宽泛,细度划分更具体,分值表征更宏观。国内的绿色系列评价标准目前都分成三个等级。对绿色生态城区三个等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确定的达标分值为50分、65分、80分,也是反复讨论、征求社会意见并试评后综合调整确定的结果。
4土地利用
4.1控制项
4 土地利用
4.1 控制项
4.1.1 城区规划应符合所处地域的城乡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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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本条适用于规划设计、实施运管评价。
城区规划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按照所在地城乡规划的要求编制相应的城区专项规划。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规划设计阶段需审核城区规划相关图纸及控制指标;实施运管阶段需在规划设计阶段评价方法之外实施现场核实
4.1.2 城区规划应注重土地功能的复合性,建设用地至少包含居住用地(R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类)、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类)等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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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本条适用于规划设计、实施运管评价。
城区混合式开发可以避免因城区用地单一性造成的城市资源浪费,为居民生活提供基础保障,减少居民出行距离,为绿色出行提供基础。因此,城区内建设用地必须满足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的规定,并保证包含居住用地(R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类)、商业服务业用地(B类),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城市(镇)以及部分山地城市(镇)、工矿城市(镇)、风景旅游城市(镇)等,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规划设计阶段需审核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图纸、混合用地规划一览表;实施运管阶段需在规划设计阶段评价方法之外还应现场核实。
159'>《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附条文说明]》GB/T 51255-201712技术创新
12.1一般规定
12 技术创新
12.1 一般规定
12.1.1 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时,可按本章规定对绿色生态城区创新项进行评价,确定附加得分。
12.1.2 绿色生态城区创新项的得分,可按本标准第12.2节的要求确定;当各创新项总得分大于10分时,应为10分。
12.2加分项
12.2 加分项
12.2.1 城区规划都市农业区域,每块区域面积不小于1000m2,且所有地块用地面积占整个城区的比例不小于1‰,评价分值为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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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 本条适用于规划设计、实施运管评价。
城区规划都市农业区域有利于提高本地植物指数,形成城区“绿肺”,调节微气候;促进都市农业发展,降低农产品输送需求,减少运输碳排放;农场与果园等都市农业区域可与城市绿色廊道、开放空间等功能进行整合设计,将其作为景观、绿色廊道、开放空间等功能空间的组成部分,并形成开放空间供公众使用,促进公众亲近大自然,加强自然环境与人工环境的融合。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规划设计阶段需审核都市农业用地规划图;实施运管阶段需在规划设计阶段评价方法之外还应现场核实。
12.2.2 开发建设后径流排放量接近开发建设前自然地貌时的径流排放量或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到国家相关要求的高值,评价分值为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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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本条适用于规划设计、实施运管评价。
本条中规定的“国家相关要求”是指《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中的规定,今后国家相关法规或国家标准中做出规定后,应按其规定执行。
海绵城市建设应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采取适宜于本地条件的规划措施,城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并不是越大越好。可参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提出的全国分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要求的被控制的降雨日值,制定海绵城市建设方案。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规划设计阶段完成“绿色雨水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且开发建设后径流排放量接近开发建设前自然地貌时的径流排放量或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小于《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要求的高值,得1分。
12.2.3 合理建设市政再生水供水系统,再生水供水能力和与之配套的再生水供水管网覆盖率均超过50%,或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超过10%,评价分值为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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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本条适用于规划设计、实施运管评价。
条文解释参见本标准第7.2.8条和第7.2.9条对应的条文说明。
12.2.4 可再生能源及清洁能源利用总量占城区一次能源消耗量的比例达到10%,得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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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本条适用于规划设计、实施运管评价。
条文说明见本标准第7.2.2条。本条旨在鼓励可再生能源的规模化利用,故在本标准第7.2.2条的基础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规划设计阶段审查控制性详细规划、能源综合利用规划;实施运管阶段审阅城区的相关可再生能源管理文件,并抽样查验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
12.2.5 城区内合理推行智能微电网工程建设,评价分值为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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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本条适用于规划设计、实施运管评价。
微电网指由分布式电源、储能装置、能量转换装置、相关负荷和监控、保护装置汇集而成的小型发配电系统,是一个能够实现自我控制、保护和管理的自治系统。既可以与外部电网并网运行,也可以孤立运行,是智能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微电网可以提高电力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分布式发电的并网,因此鼓励在绿色生态城区内发展微电网系统。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规划设计阶段审查相关规划文本及图纸;实施运管阶段审查实际运行情况。
12.2.6 城区设置绿道系统,总长度达到5km,评价分值为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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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 本条适用于规划设计、实施运管评价。
城区中的“绿道”是指城区内慢行道路与绿化相结合的线性开敞空间。绿道需具备生态功能,与城市景观、绿化、公共活动空间相结合;同时具备一定的交通功能,可设置步行道、自行车道或综合慢行道三种类型的慢行道路。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规划设计阶段审核相关图纸与说明;实施运管阶段现场抽查运行情况。
12.2.7 三星级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或超过30%,评价分值为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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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 本条适用于规划设计、实施运管评价。
本条旨在鼓励三星级绿色建筑的发展。在城区建设过程中,通过设置绿色建筑三星级比例目标,来提高三星级绿色建筑的数量。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阶段审核相关图纸与说明;实施运管阶段还应当现场核实并计算。
12.2.8 绿色工业建筑占新建工业建筑的比例高于20%,评价分值为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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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 本条适用于规划设计、实施运管评价。
2013年国家标准《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 50878-2013颁布实施,为现阶段我国绿色工业建筑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实施运管,规范绿色工业建筑评价工作提供重要技术依据。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查城区绿色生态发展专项规划、城区产业发展规划和建筑专项规划;在实施运管阶段还应当现场核实并计算。
12.2.9 新建城区合理规划并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评价分值为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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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 本条适用于规划设计、实施运管评价。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中提出开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试点,新建道路、城市新区和各类园区地下管网应按照综合管廊开发模式进行开发建设。
因城市空间资源有限,绿色生态城区必须根据当地的地质条件规划城区的地下综合管廊,并建立建设和维护的体制和机制。地下综合管廊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的要求。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规划设计阶段审核城区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方案;实施运管阶段现场了解城区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与运行情况。
12.2.10 建立绿色投融资机制,加强资本市场化运作,逐级分解减排目标,鼓励碳交易,评价分值为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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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0 本条适用于规划设计、实施运管评价。
投融资模式是城区产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绿色发展模式下的投融资机制是推动城区绿色生态化发展的关键内容。绿色投融资机制是指以建设节能减排项目、开发新能源、发展新兴低碳产业和其他环境保护活动为目的而进行的生产资本与借贷资本的循环运动,涵盖资金筹措、项目建设与运行、资金回收、归还贷款以及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绿色投融资机制涵盖的内容十分宽泛,如公私合作模式(PPP)模式、众筹创意项目(EMO)模式、生态补偿模式等,此外凡建设节能减排项目、开发新能源、发展新兴低碳产业和其他环境保护活动为目的而进行的投融资活动均可获得加分,并鼓励形成碳交易市场。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规划设计阶段审查城区绿色生态发展综合利用规划;实施运管阶段审核相关的政策、工作通知或计划安排或能佐证的文件,来核实总量控制、分解和指标落实情况。
12.2.11 设立绿色发展专项基金,用于城区生态建设、生态科研经费投入及成果转化,评价分值为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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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1 本条适用于规划设计、实施运管评价。
当前绿色生态发展过程中,建设管理、示范、推广成本较高是阻碍绿色生态城区的发展瓶颈,因此,城区安排财政配套资金(包括绿色生态发展专项基金)用于城区绿色生态发展,是建设绿色生态城区的重要保障,其设立及管理方式可参考“生态补偿”资金的管理及操作方法。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规划设计阶段审查城区绿色生态专项规划,审查地方政策和财政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实施运管阶段审核相关资金的到位情况。
12.2.12 运用大数据技术对城区的环境、生态、能源、建筑等运行数据进行分析,以提高城区的运营质量,评价分值为1分。
▼ 展开条文说明
12.2.12 本条适用于实施运管评价。
运用大数据技术对城区的环境、生态、能源、建筑等运行数据进行分析,是一项复杂而有价值的创新工作,被评价项目只要能将其中的部分成果用于城区的运营管理,即可得1分。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提供在绿色生态城区的运营中采用大数据分析的案例。
12.2.13 结合本土条件因地制宜地采取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健康的其他创新,并有明显效益,评价总分值为2分。采取一项,得1分;采取两项及以上,得2分。
▼ 展开条文说明
12.2.13 本条适用于规划设计、实施运管评价。
本条主要是对前面未提及的其他技术和管理创新予以鼓励。对于不在前面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指标范围内,但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探索使用新能源、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减少环境污染与智能化系统建设等方面实现良好性能的城区进行引导,通过城区建设对创新项的追求以提高绿色生态城区的发展水平。
当某城区建设采取了创新的技术措施,并提供了足够证据表明该技术措施可有效提高环境友好性,提高资源与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或具有较大的社会效益时,可参与评审。城区建设的创新点应较大地超过相应指标的要求,或达到合理指标但具备显著降低成本或提高工效等优点。本条未列出所有的创新项内容,只要申请方能够提供足够相关证明,并通过专家组的评审即可认为满足要求。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规划设计阶段审查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实施运管阶段应现场核实。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防洪标准》GB 50201
2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
3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
4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 50805
5 《民用建筑能耗标准》GB/T 51161
6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7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8 《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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