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339-2015备案号:1990-2015
2015-02-10发布 2015-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48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339-2015,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3.1、3.3.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2月10日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二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2]732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编:100013)。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为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包括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日防灾减灾研究中心、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本规范的主要起草人员包括程绍革、史铁花、戴国莹、冯远、唐曹、侯忠良、田中、李治、周建龙、崔正龙。
本规范的主要审查人员包括莫庸、沙志国、俞伟根、金来建、醉彦涛、吴体、王小南、陈贵平、曾德民。
1.0.1 为了使建筑的非结构构件及其与结构的连接在抗震设防后能够减轻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9度区建筑工程的非结构构件及其与结构连接的抗震设计。
1.0.3 非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应达到以下抗震设防目标:
1.0.4 非结构构件的功能级别根据所属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和非结构构件地震破坏的后果及其对整个建筑结构影响的范围,划分为以下级别:
1.0.5 当功能级别不同的两个非结构构件连接在一起时,应按较高功能级别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1.0.6 非结构构件及其与建筑结构连接的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1.1 非结构构件(non-structural components):与结构相连的建筑构件、机电部件及其系统。
2.1.2 建筑非结构构件(architectural non-structural components):建筑中除承重骨架体系以外的固定构件和部件,主要包括非承重墙体、附着于楼屋面结构的构件、装饰构件和部件、固定于楼面的大型储物柜等。
2.1.3 建筑附属设备(attached equipment):建筑中为建筑使用功能服务的附属机械、电气构件、部件和系统,主要包括电梯、照明和应急电源、通信设备、管道系统、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烟火监测和消防系统、公用天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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