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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339-2015 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规范(2)

JGJ339-2015 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规范 JGJ339-2015 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规范 JGJ339-2015 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规范

2.1.4 楼面反应谱(response spectrum of floor):由结构中特定高程的楼面上的单质点对规定的地震地面运动的反应得到的反应谱。

2.2 符号

2.2.1 作用和作用效应

  • A:沿最不利方向施加于非结构构件重心处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 V:施加于建筑附属设备部件重心处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
  • M:非结构构件因支承点相对水平位移产生的内力;
  • S:非结构构件地震作用效应与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
  • Sk:地震作用效应;
  • Sk:作用、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2.2.2 材料性能和抗力

  • K:非结构构件在位移方向的刚度;
  • R:非结构构件承载力;
  • ΔXu:相邻楼层的相对水平位移。

2.2.3 计算系数

  • α: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 β:竖向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 γ:非结构构件的楼面反应谱值;
  • y:非结构构件功能系数;
  • γ6、γb、γs:作用分项系数;
  • γ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 f:状态系数;
  • ψ:位置系数;
  • η:非结构构件类别系数。

3 地震作用和抗震验算

3.1 一般规定

3.1.1 非结构构件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功能级别为一级的非结构构件,以及本规范各章有具体规定时,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2. 对于框架结构、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框支层中,符合上述第1款规定的非结构构件,尚应按本规范第3.3节的规定进行地震作用下的抗震变形验算。
  3. 除上述情况外,可不进行抗震验算。

3.1.2 非结构构件及其与建筑结构的连接可仅进行水平地震作用下的计算分析,9度时宜计入竖向地震作用。

3.1.3 非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应施加于其重心,水平地震力应沿任一水平方向。

3.1.4 非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应根据其连接构造、所处部位的建筑高度和特征,分别采用等效侧力法、楼面反应谱法或时程分析法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结构构件自身重力产生的地震作用可采用等效侧力法计算。对支承于不同楼层或防震缝两侧的非结构构件,除自身重力产生的地震作用外,尚应同时计入地震时支承点之间相对位移产生的作用效应。
  2. 建筑附属设备及其支架体系的自振周期大于0.1秒或其重力超过所在楼层重力的1%,或建筑附属设备的重力超过所在楼层重力的10%时,宜采用楼面反应谱方法。当建筑附属设备与楼盖为非弹性连接时,可直接将设备与楼盖作为一个质点计入整个结构分析中得到设备所受的地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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