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10日发布,2002年3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联合发布
建标[2002]11号
根据《关于印发<二OOO至二OO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由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会同相关单位修订的《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经相关部门会审后,已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05-2001,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以下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 4.2.1、4.3.1、4.4.1、5.2.2、5.2.4、6.3.1、8.3.1、10.3.4、11.3.5、12.3.4、14.2.2、14.3.3
原《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5-95和《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221-9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强制性条文,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1月10日
本规范是根据《关于印发<二OOO至二OO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由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会同相关单位共同修订而成。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经验,并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方针,全面修改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5章,包括总则、术语、符号、基本规定、原材料及成品进场、焊接工程、紧固件连接工程、钢零件及钢部件加工工程、钢构件组装工程、拼装工程、钢结构安装工程、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工程、钢网架结构安装工程、压型金属板工程、钢结构涂装工程、钢结构分部工程竣工验收以及10个附录。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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