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CECS160:2004)由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和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工程抗震研究所共同编制。该标准经过长达8年的研究和讨论,汇集了数十位抗震专家的经验和研究成果,最终于2004年8月1日正式试行。
本标准旨在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通过预防为主的方针,提升建筑的抗震能力和重要设施的抗震性能,确保在地震发生时及之后,建筑能够基本维持预定的功能目标,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不超过9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不超过0.40g)的地区,同时也适用于桥梁、水利等土木工程项目。对于一些特殊区域,如无人居住的临时建筑或独立住宅,则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遵守本标准。
本标准涵盖了一系列抗震设计原则和技术规范,包括但不限于:
按照本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时,需严格遵守其中的关键条款,特别是那些直接涉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部分。此外,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还需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等相关规范,确保设计方案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本标准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工程抗震专业委员会(CECS/TC29)归口管理,并由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负责解释。在试用期间,任何修改或补充建议均需直接反馈给解释单位。
通过以上改写,内容变得更加清晰易读,并且保留了原标准的核心信息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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