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质钢制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概述
本规范旨在规定石油化工工程中有毒、可燃介质钢制管道工程的施工、检查和检验要求。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工程中公称压力不大于PN420(CL2500),设计温度-196°C至850°C的有毒、可燃介质钢制管道工程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长输管道和城镇燃气管道工程。
引用文件
本规范引用了以下文件的部分内容:
- GB/T229 金属材料夏比摆锤冲击试验方法
- GB1954 铬镍奥氏体不锈钢焊缝铁素体含量测量方法
- GB/T4334 金属和合金的腐蚀 不锈钢晶间腐蚀试验方法
- GB5044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 GB5777 无缝钢管超声波探伤检验方法
- GB16912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
-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 GB50484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 GB50517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 JB/T4730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 SH3097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
- SH/T3503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交工技术文件规定
- SH3518 阀门检验与管理规程
- SH/T3521 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 SH/T3525 石油化工低温钢焊接规程
- SH/T3526 石油化工异种钢焊接规程
- SH/T3543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技术文件规定
- SH/T3546 石油化工夹套管施工及验收规范
- SH/T3547 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化学清洗施工及验收规范
- TSGD2001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 TSGZF001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TSGZ6002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
- 国质检锅[2003]248号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 压力管道:输送设计压力等于或大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可燃介质的管道。
管道组成件和支承件的到货验收
一般规定
- 制造许可范围内的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应具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产品上应有许可标志。
- 管道组成件和支承件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及本规范的有关要求。
- 管道组成件、弹簧支吊架、低摩擦管架、阻尼装置及减振装置等产品应有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上应有产品标准、设计文件和订货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内容和检验、试验结果。
- 验收时应对质量证明书进行审查,并与实物标志核对。无质量证明书或与标识不符的产品不得验收。
- 若对产品质量证明书中的特性数据有异议,或产品不具备可追溯性,供货方应按相应标准作补充试验或追溯到产品制造单位。问题未解决前,该批产品不得验收。
- 管道组成件和支承件在使用前应逐件进行外观检查和尺寸规格确认,其表面质量除应符合产品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 无裂纹、缩孔、夹渣、重皮等缺陷;
- 锈蚀、凹陷及其他机械损伤的深度,不超过产品标准允许的壁厚负偏差;
- 螺纹形式、坡口的形式和尺寸、密封面的加工粗糙度应符合达到设计文件和产品标准要求;
- 焊缝成形良好,且与母材圆滑过渡,不得有裂纹、未熔合、未焊透等缺陷;
- 金属波纹管膨胀节、弹簧支吊架等装运件或定位销块齐全完整,并无松动现象。
- 铬镍合金钢、含镍低温钢、含钴奥氏体不锈钢管道组成件应按本规范规定采用光谱分析或其他方法对主要合金元素含量进行验证性检验,并做好记录和标志。
- 设计文件有低温冲击试验要求的材料,产品质量证明书应有低温冲击试验结果,否则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T229的规定进行补充试验。
- 设计文件有晶间腐蚀倾向试验要求的不锈钢材料,产品质量证明书应注明晶间腐蚀试验的结果,否则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T4334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充试验。
- 凡按规定作抽样检查、检验的样品中,若有一件不合格,应按原规定数的两倍抽检,若仍有不合格,则该批管道组成件和支承件不得验收,或对该批产品进行逐件验收检查。但规定作合金元素验证性检验的管道组成件如第一次抽检不合格,则该批管道组成件不得验收。
- 验收合格的管道组成件应作好标识。
- 本规范未明确规定的其他管道组成件的标识及验收标准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要求。
- 由制造厂制作的弯管,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6.1条的要求。
- 管道组成件应分区分类存放。不锈钢与碳钢、铬镍合金钢管道组成件不得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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