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勘察、设计发包
1、取得建筑工程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
2、具备勘察、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
3、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4、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施工发包
1、初步设计和招投标已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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