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工程招标与发包
第七条 建设单位发包建筑工程,应当具备与其发包的建筑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员和管理人员,并取得工程管理资格证书,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组织建设工程招标。
第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把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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