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
第五条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州直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州直各县(市)、都拉塔口岸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税务、审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依法履行其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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