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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州直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

第二条  凡在伊犁州直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并对建筑活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是指从事土木工程、管线安装、建筑装饰装修、修善、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的承发包中介服务等交易活动及场所。交通、水利、电力、电信等专业的建设工程项目,法律、法规、规章有另外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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