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凡在伊犁州直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并对建筑活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是指从事土木工程、管线安装、建筑装饰装修、修善、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的承发包中介服务等交易活动及场所。交通、水利、电力、电信等专业的建设工程项目,法律、法规、规章有另外规定的,从其规定。
标签:
本文链接:/guifan/5518.html
版权声明:站内所有文章皆来自网络转载,只供模板演示使用,并无任何其它意义!
上一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XJJ013-2012
下一篇:西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规划建设(征求意见稿) ...
热门排行
最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