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eneral guideline for preventing electrostatic accidents
发布日期:2006-06-22
实施日期:2006-12-01
本标准是对GB 12158-1990《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的修订。
本标准的第5、6、7、8章为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修订过程中主要参考了PD CLC/TR 50404:2003《机械安全 避免静电危害的指南和推荐规范》、ANSI/ESD-S20.20-1999《建立一个静电放电控制大纲》、IEC 79-20 1996-10《爆炸性气体的静电点燃危险性》。
本标准主要进行了以下修订:
——增加了相对湿度较低时静电危害容易发生,控制湿度可以防止静电危害发生的描述;
——增加了防止静电危害管理措施的要求;
——调整和增加了对静电消除器的使用规定;
——增加了对暴露表面、分层结构、金属网、防静电绳索或软管、金属链、恶劣天气、合成材料等因素的对应要求;
——修改了对管道施工中跨接的要求;
——增加了非金属材料制造罐、管道的表面电阻和体电阻率的界限要求;
——增加了人体静电的防护措施的内容;
——删除了附录中最小点燃能量数据,增加了质量浓度上下限;
——增加了多种物质的引爆、引燃的界限。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和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留根、肖义庆、臧兰兰、罗伶、陈倬为。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静电导体 static conductor
在任何条件下,体电阻率小于或等于1×106Ω·m(即电导率等于或大于1×10-6S/m)的物料及表面电阻率等于或小于1×107Ω的固体表面。
3.2 静电亚导体 static sub-conductor
在任何条件下,体电阻率大于1×106Ω·m,小于1×1010Ω·m的物料及表面电阻率大于1×107Ω,小于1×1011Ω的固体表面。
3.3 静电非导体 static non-conductor
在任何条件下,体电阻率大于或等于1×1010Ω·m(即电导率小于或等于1×10-10S/m)的物料及表面电阻率等于或大于1×1011Ω固体表面。
3.4 最小点燃能量 minimum ignition energy
在常温常压条件下,影响物质点燃的各种因素均处于最敏感的条件,点燃该物质所需的最小电气能量。
3.5 间接接地 indirect static earthing
为使金属以外的静电导体、静电亚导体进行静电接地,将其表面的局部或全部与接地的金属体紧密相接的一种接地方式。
3.6 爆炸危险场所 explosion endangered places
爆炸性混合物(气体及粉尘)出现的或预期可能出现的数量达到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3.7 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 classification of hazardous areas
3.7.1 0区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含蒸气和薄雾)混合物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3.7.2 1区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含蒸气和薄雾)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
3.7.3 2区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注:正常情况是指设备的正常起动、停止、正常运行和维修。
3.8 缓和时间 relaxation time of charge
带电体上的电荷(或电位)消散至其初始值的1/e(约37%)时所需的时间。
3.9 静置时间 time of repose;time of rest
在有静电危险的场所进行生产时,由设备停止操作到物料(通常为液体)所带静电消散至安全值以下,允许进行下一步操作所需要的间隔时间。
4.1 典型静电放电的特点和其相对引燃能力见表1。
表1
4.2 在相同带电电位条件下,液体或固体表面带负电荷时发生的放电比带正电荷时发生的放电,对可燃气体的引燃能力可大一个数量级。
4.3 在下列环境下,更易发生引燃、引爆等静电危害。
——可燃物的温度比常温高;
——局部环境氧含量(或其他助燃气含量)比正常空气中高;
——爆炸性气体的压力比常压高;
——相对湿度较低。
本章规定了在静电危险场所应采取的管理上的要求。
5.1 静电危害控制方案
在静电危险场所,应制定静电危害控制方案,并成为单位内部管理规范文件的一部分。其内容应包括:
——可能产生的静电危害;
——静电危害的表现形式;
——静电危害的产生原因;
——静电危害的控制措施;
——人员的培训计划;
——防静电措施的验证。
5.2 人员
在静电危险场所工作的人员,应定期的防静电危害培训。培训应同本单位的实际工作结合,培训的内容应包括法规的培训、防静电措施的执行方法、必要的演习及知识的补充。
对短期来访的外来人员,应配备公用的个体防静电装备。进入静电危害区域前,应由有经验的工作人员以适合的方式告知有关规定。
5.3 检查
任何技术措施都有可能随时间的推移而失效,在工作中应按照静电危害控制方案对采取的防静电措施进行定期检查。检查的频率取决于控制对象的用途、耐久性及失效的风险。
5.4 标志与记录
所有静电危险场所应设立明显的危险标志。静电危险场所必须有接地点、应使用的防静电物品、必备的衣物、静电危险区及运动方面的限制等标志。
所有的工作都应被记录在案并保存。
人体带电电位与静电电击程度的关系见表C.1。
表C.1
D.1 爆炸性气体、蒸气的点燃危险性(和空气混合)见表D.1。
表D.1
D.2 爆炸性气体、蒸气的点燃危险性(和氧混合)见表D.2。
表D.2
D.3 各种爆炸性气体的点燃危险性(和氧混合)见表D.3。
表D.3
D.4 爆炸性悬浮粉尘的点燃危险性见表D.4。
表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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