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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及强制性条文等疑难问题解答(2021年版) ...

 前言


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等疑难问题解答(2021年版)
2021年7月15日发布 2021年8月1日实施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市城建局关于印发《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及强制性条文等疑难问题解答》(2021年版)的通知
2021]1234号
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设计单位,相关管理部门: 
    为更好地解读工程建设标准及强制性条文内容,武汉市城乡建设局组织相关单位对《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及强制性条文等疑难问题解答》(2015年版)进行修编,编制了《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疑难问题解答》(2021年版),现予以印发,自2021年8月1日起在我市使用。
    在使用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武汉勘察设计协会反馈,以供修订时参考。
    联系电话:027-85781156   电子邮箱:WKXTS_88@163.com
    邮编:430015    
    联系地址:武汉市江岸区高雄路88号15楼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15日

      为更好地解读工程建设标准及强制性条文内容,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委托武汉勘察设计协会组织对《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及强制性条文等疑难问题解答(2015年版)》进行修编工作,编制了《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及强制性条文等疑难问题解答(2021年版)》(以下简称2021年版),2021年版分为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结构、给水排水、电气、暖通、岩土勘察六个专业,其内容为2021年6月18日之前国家发布的设计规范、标准中的相关疑难问题。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不同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向武汉勘察设计协会反馈(地址:武汉市江岸区高雄路88号15楼,联系方式:027-85781156,邮箱:WKXTS_88@163.com,以供修订和补充时参考。     项目编制小组:     组长  余信全     副组长  龙建平 赵凤萍     组员  喻国安 李晓 王小南 徐正明 宾兴邦 赵光甫 万喆     主编单位:     武汉勘察设计协会技术咨询服务部     湖北建鄂勘察设计审查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华建建设工程设计审查事务有限公司     武汉市东梁建设工程设计审查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精诚土木建筑工程设计审查有限公司     武汉蕃华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公司     武汉市焕博建设工程设计审查事务有限公司     主要参编人员:     岩土勘察专业     喻国安 武豫东 余平安 舒武堂 官善友 姚平 李大毛 张晓玉 赵建海 姚永华     建筑专业     李晓 林莉 汤群 徐正明 熊尚 马莹 王晓晖 郑国庆 刘倩     结构专业     王小南 胡义学 万兵 宗静 熊传剑 王毅 徐厚军 熊火清 张于程 彭志伟 曹登武     给排水专业     龙建平 李传志 栗心国 蔡娟 赵华 危忠 胡鸣镝 唐楚丁     电气专业     宾兴邦 罗邻 陆裕昌 翟晓勇 李蔚 汪隽     暖通专业     赵光甫 徐志松 张昕 朱传斌 马友才 郭永香     法律 法规     徐正明 万兵 熊传剑 宗静 王小南 喻国安 胡义学     审核专家人员     廖建生 温四清 陈彦 吴青篱 申安付 李蔚 程旦

 第一章岩土勘察专业

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中常见疑难问题解答

1.1 疑难点:《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1.11-3条中地基均匀性如何评价?     解答:此条款明确的是地基的均匀性,不是地层的均匀性。地基均匀性是指地基压缩层范围内变形特征。     (1)高层建筑地基均匀性评价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地基均匀性可分为非不均匀地基和不均匀地基两种情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判别为不均匀地基。对判定为不均匀的地基,应进行沉降、差异沉降、倾斜等特征分析评价,并提出相应建议。①地基持力层跨越不同地貌单元或工程地质单元,工程特性差异显著。②地基持力层虽属同一地貌单元或工程地质单元,但遇下列情况之一:(a)中一高压缩性地基,持力层底面或相邻基底标高的坡度大于10%;(b)中一高压缩性地基,持力层及其下卧层在基础宽度方向的厚度差值大于0.05b(b为基础宽度)。③同一高层建筑虽处于同一地貌单元或同一工程地质单元,但各处地基土的压缩性有较大差异,当有条件时,可在计算各钻孔地基变形计算深度范围内的当量模量的基础上,根据当量模量的最大值与最小值的比值判定地基均匀性,具体判定标准详见《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JGJ72-2017中第8.2.3条。     (2)多层建筑的地基均匀性可参照高层建筑的判别标准采用定性方法进行评价。     (3)对建筑群应按单体建筑进行评价。     (4)对于采用桩基及地基处理的建筑工程,其地基均匀性评价也可参照高层建筑的判别标准采用定性方法进行评价。
1.2 疑难点:《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1.11-4条,“预测拟建物的变形特征”是否需进行沉降验算?《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中强制性条文5.3.4条地基变形允许值在勘察报告中是否需要说明?     解答:可以根据地基均匀性及建筑物的特点定性分析建筑物的变形特征。在建筑物的基础资料齐全时,可进行建筑物总沉降、差异沉降及倾斜及局部倾斜的估算。     地基变形允许值勘察规范未作明确规定,可根据需要确定是否提供。
  1.3 疑难点:《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1.20-1条,当土层为碎石土,难以取得原状土样时,其土样数量如何控制?     解答:本条款所说的取土孔,并未要求是原状取土孔,对于碎石土,可取一定数量的扰动土样进行颗分等室内试验,便于分层、定名。
1.4 疑难点:《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1.20-2条,连续动力触探孔不少于3个,连续动探钻探难度大,不易实现怎么办?     解答:(1)原位测试有连续记录和非连续记录两种类型,标准贯入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扁铲侧胀试验等为非连续记录原位测试:静力触探试验、动力触探试验等为连续记录原位测试。条文所称6组原位测试数据是针对非连续记录原位测试的规定,而对连续记录的原位测试则要求不应少于3个孔。     (2)动力触探是采用标准探头连续贯入地层以获得连续的贯入阻力变化(动探曲线),并以此研究地层的工程性质的方法,因此,贯入到地层一定深度以获得可靠的测试数据是必须的。武汉地区适宜采用动力触探的碎石土、风化岩等地层在深度方向的分布并不连续,只需在需要的地层中进行即可。一般来说,从地面开始贯入时不宜少于1.5m,在钻孔某深度中进行时,每回次贯入不宜少于1.0m。
1.5 疑难点:《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8.5条,已有资料是否包括邻近场地的水文地质资料?     解答:本条的前提是“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在基坑开挖过程中需要对地下水进行控制(降水或隔渗)”,当己做的工作比较全面,获取的水文地质资料已满足要求时,可不必再作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但当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不同的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其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分布、地下水情况并不完全一致,不在同一场地的水文地质资料不能代替本场地的水文地质资料。
1.6 疑难点:《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5.7.10条中如何根据各孔液化指数综合确定场地液化等级?液化判别勘察孔数量、孔深、测点间距如何确定?     解答:对存在液化的砂土、粉土层,按GB50011-2010(2016年版)第4.3.5条公式计算每个试验孔的液化指数,并按表4.3.5划分液化等级。该表中按液化指数划分为轻微、中等、严重三个等级。按照每个孔的计算结果,结合场地的地质地貌条件,并根据液化等级和分布范围、计算的可液化点所占比例定性作出评价。当场地内存在不同液化等级时,应在平面上按不同液化等级进行分区。同一建筑物跨越不同液化等级区时,应按最不利原则确定。     对判别液化而布置的勘察点数量不应少于3个,孔深应大于液化判别深度,在需判定的土层中,标贯试验点的竖向间距宜为1.0-1.5m,每层土的试验点数量不宜小于6个。

1.7 疑难点:《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14.3.3-9条,“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依据不好掌握,目前仅有《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有划分依据,是否能按此执行?对于岩溶中等~较强发育场地,是否可根据《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57-2012)8.2和8.3条划分为稳定性差及适宜性差场地?     解答:(1)建筑工程场地稳定性、适宜性评价,可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中14.1.3要求进行,场地的适宜性、场地的地质条件的稳定性,可仅作定性评价。需要时,场地适宜性可参照《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57-2012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判方法评价。     1)关于场地稳定性:岩土工程分析评价时,可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和《武汉地区岩土工程勘察统一技术措施》(2010年版)第14.1.3条的规定,对场地稳定性评价,可仅作定性分析。具体分类可按《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57-2012第8.2.1条规定,场地稳定性可划分为不稳定、稳定性差、基本稳定和稳定四个等级进行分类。     2)关于场地适宜性:岩土工程分析评价时,可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和《武汉地区岩土工程勘察统一技术措施》(2010年版)第14.1.3条的规定,对工程建设适宜性评价,具体分类可按《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57-2012第8.3.1条的规定,工程建设适宜性可划分为不适宜、适宜性差、较适宜和适宜四个等级,结合工程地质条件,工程建设适宜性的定性评价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表C的规定。按附录C表C评定划分为适宜的场地,可不进行工程建设适宜性的定量评价。     (2)岩溶是一种不良地质作用,由于岩溶发育具有严重的不均匀性,为区别对待不同发育程度场地上的地基基础设计,将岩溶场地划分为岩溶强发育、中等发育和微发育三个等级,用以指导勘察设计、施工。大量的工程实践证明,岩溶地基经过恰当的处理后可以做建筑地基。当采取措施对岩溶地基进行处理并加以利用,更切合当前建筑地基基础设计的实际情况。《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5.1节5.1.9条原文指出:当场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判定为未经处理不宜作为地基的不利地段:①浅层洞体或溶洞群,洞径大,且不稳定的地段;②埋藏的漏斗、槽谷等,并覆盖有软弱土体的地段;③土洞或塌陷成群发育地段;④岩溶水排泄不畅,可能暂时淹没的地段。对于岩溶中等~较强发育场地(有流塑状红粘土且有地面塌陷可能性时或砂层直接覆盖在可溶岩之上),可参照《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57-2012)8.2和8.3条划分为稳定性差及适宜性差场地。
1.8 疑难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4.1.6条,一个房建项目小区设置了整体地下室,但跨越不同建筑场地类别,如主楼位于不同的建筑场地类别,地下室应该按最不利的情况采用统一建筑场地类别?主楼是否也要按最不利的情况统一采用建筑场地类别?     解答:同一建筑物跨越不同地质单元时,应按湖北省地方标准 DB42/242-2014第3.0.20条的规定,确定建筑场地类别。因此,在确定建筑场地类别时,除根据地质条件外,还应按场地覆盖层厚度和等效剪切波速的最不利条件,结合上部建筑结构单元的划分,当整体地下室为同一结构单元时,可按最不利条件确定建筑场地。

2、《工程建设规范标准》执行中常见疑难问题解答

2.1 疑难点:《建设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4.1.1条,按表4.1.1存在软弱土的场地为不利地段,但其软弱土的厚度没有界定,是否只要场地存在软弱土就定为不利地段?     解答:土的类型和场地土类型是二个不同的概念,土的类型是指单一土层,场地土类型是指场地内多层土的组合,因此土的类型可用剪切波速确定,场地土类型则用等效剪切波速确定。等效剪切波速己考虑了各层土的厚度因素,因此认为只要场地存在软弱土就定为不利地段是不合适的。
  2.2 疑难点:《建设抗震设计规范》50011-2010(2016年版)第4.3.1条 武汉市地区(除新洲区)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按规范要求,一般可不进行液化判别,但对沉陷敏感的乙类建筑则需进行判别,沉陷敏感如何确定?需要进行液化判别时没有进行液化判别属违反强条?     解答:(1)建筑的沉陷敏感程度应由设计人员确定,勘察人员应搜集相关资料。当不能确定是否为沉陷敏感的乙类建筑时,应按沉陷敏感考虑进行液化判别。     (2)第4.3.2条:“地面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时,除6度外,应进行液化判别;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的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需要进行液化判别时没有进行液化判别违反强制性条文。
2.3 疑难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4.1.3条,关于剪切波速的测试要求与《岩土工程勘察工作规程》DB42/169-2003第6.2.5条要求不一致,如何执行?     解答: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4.1.3条中关于剪切波速的测试要求进行。
2.4 疑难点:《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JGJ/T72-2017第8.6.2条,武汉地区抗浮设防水位如何确定?《建筑地基础技术规范》(DB42/242-2014)11.5.3条,当场地承压水历史最高水位高于设计提供的使用阶段室外地面标高,抗浮水位是否是取此最高水位?或者还是取场地标高?按照 DB42/242-2014 提供抗浮水位,例如上层滞水可按使用阶段场地地面标高采用,勘察报告中是否需明确抗浮水位具体数值?     解答:按《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DB42/242-2014第11.5.3条执行。地面设计标高包括室内地面设计标高和室外地面设计标高,地面设计标高是由设计人员确定的。     上层滞水可取使用阶段场地地面标高,室外地面设计标高由设计确定,勘察单位可不给具体数据。     如果拟建地下室面占地面积大,且地面有较大的起伏变化,可根据地面的排水条件综合考虑抗浮设防水位,可按分区分段取抗浮设防水位。
2.5 疑难点:《岩土工程勘察工作规程》DB42/169-2003第8.3.2,规范规定,当有足够经验或充分资料时,可不采取水样,邻近场地的水分析资料能否作为依据?     解答:足够的经验或充分资料是指的有专门研究论证,并经地方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认可,或地方规范标准规定,并非个别单位意见。应按GB50021的相关规定采取上层滞水进行腐蚀性分析试验,评价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3、其它方面常见疑难问题解答

3.1 疑难点:《岩土工程勘察工作规程》DB42/169-2003 中未划分潜水,多数划分为上层滞水,是否合理?     解答:《岩土工程勘察工作规程》(DB42/169-2003)并未对地下水类型进行划分,且规范相关条款对潜水防治也作出了相关要求。地下水类型的划分应根据地下水赋存条件综合确定。
3.2 疑难点:用粘性土液性指数IL判定土的状态与用Ps值或N值判定土的状态存在不一致时,应如何掌握?     解答:对于粘性土的状态,原则上以IL判定为主,以Ps值、N值和野外鉴别判定为辅。     土样数量不足的互层土中粘性土夹层、粘性土透镜体等,宜以Ps值为主判定。
3.3 疑难点:基坑工程中基坑开挖深度2 倍范围内侧壁土剪切试验指标是否全部要6组?     解答:对基坑边坡稳定性有影响的主要土层,以及分布稳定且有一定厚度的土层,当基坑工程重要性等级划分为一、二级时,应有6组剪切试验指标,并尚需有6组静力触探试验数据进行相关对比分析。
3.4 疑难点:现地面标高与地面整平标高相差较大,应怎样实测或估算Vse?     解答:勘察报告一般按勘察期间地面标高进行的实测或估算的等效剪切波速、以及覆盖层厚度,划分建筑场地类别。     当现地面标高与将来场地整平标高相差较大时,除按现地面标高确定等效剪切波速、覆盖层厚度进而确定场地类别外,当按将来场地整平标高确定的场地类别与按现地面标高确定的场地类别有可能不同时,再按将来的场地整平标高预测等效剪切波速、覆盖层厚度及建筑场地类别供设计参考。
3.5 疑难点:因建筑设计的环保对土的氡浓度有要求,勘察报告中是否应对此问题有明确说明?     解答:勘察任务委托书有明确要求时,应进行土壤氡浓度测试。
3.6 疑难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3.1.1条,抗震设防类别是由设计人员确定,还是由勘察人员确定?对于非II类场地,勘察报告书是否要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第8.1和8.2条,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和反应谱特征周期进行相应的调整,并给出调整系数和调整后的取值?     解答:抗震设防类别主要由设计人员确定,并应在设计提供的勘察技术要求中明确。若设计未确定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勘察人员应及时与设计人员联系,要求确定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附录A所列出的街道(乡镇),按附录A确定基本地震加速     度,附录A以外的街道(乡镇)或区域,按《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的II类场地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确定。设计有要求时,提供地震动峰值加速度调整系数及调整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的建议。
3.7 疑难点:关于抗浮锚杆参数的取值问题,目前有《基坑工程技术规程》(DB42/T159-201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建筑地基础技术规范》(DB42/242-2014)、《岩土锚杆设计与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技术规范》GB50086-2015、《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476-2019有规定,应使用哪本规范?     解答:抗浮锚杆设计参数应与抗浮设计配套,不能混用。采用《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JGJ/T72-2017 进行抗浮设计时,应按要求采用《建筑边坡技术规范》GB50330 要求确定;采用《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DB42/242-2014进行抗浮设计时,应按该地方规范及《岩土锚杆(索)技术规程》CECS22:2005要求确定;采用《岩土锚杆设计与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技术规范》GB50086-2015和《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476-2019进行设计时,应按对应规范要求确定抗浮锚杆设计参数。

 第二章建筑专业

1、消防设计常见疑难问题解答

1.1 平面布置和防火分区常见疑难问题解答 1.1.1 疑难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5.3.1注2规定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该防火墙上是否允许开甲级防火门、特级防火卷帘门?     解答:可以设置甲级防火门(窗),不允许设置防火卷帘。
1.1.2 疑难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表5.3.1及注1,是否可认为地下设备用房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面积不大于2000㎡?     解答:是的。
1.1.3 疑难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5.3.4和5.4.10条,当高层住宅与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商业组合建造时,仅有1层的商业最大防火分区面积是否可按10000㎡,多层商业是否可按5000㎡控制?     解答:可以。
  1.1.4 疑难点:住宅两个相邻商业服务网点的外墙开口及安全出口是否要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5.3.6.4条中1m的要求?     解答:不要求。此条文是对步行街两侧商铺的要求。
  1.1.5 疑难点:若干个300㎡以下的小型商铺组合的二层独立商业建筑,消防设计按商业服务网点还是公建设计?     解答:按公建设计。
  1.1.6 疑难点:住宅底部的社区用房、物业用房等配套用房是否可按商业服务网点设计?     解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2.1.4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社区及物业用房,可按照商业服务网点设计。
1.1.7 疑难点:住宅配套商业的疏散楼梯是否必须上屋面?     解答:如住宅配套商业为商业服务网点,可不上屋面。除此之外的商业执行《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2014 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的要求。
1.1.8 疑难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5.4.13要求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2020的4.1.3要求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这些条文中的“人员密集场所”中含不含疏散楼梯,从条文及条文说明来看,不含。但是曾经有过消防审查意见,严禁将柴油发电机房和锅炉房贴邻安全出口。     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修订版)第七十三条,人员密集场所不含安全出口,对于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规范并没有条文规定不能和安全出口贴邻。规范对锅炉房的要求很明确,不能布置在疏散口的两旁。此条是考虑到实际使用场景下,锅炉房在火灾时泄爆会影响、破坏安全出口,从而影响人员疏散。
1.1.9 疑难点:怎样理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5.4.12.1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地下室中部设下沉式露天开敞天井,上述设备房靠天井外墙时算不算靠外墙设置?     解答:建议不算靠外墙。第一,依据5.4.12条文说明,燃油、燃气的锅炉容易发生燃烧爆炸,设计要尽量单独设置。但图中锅炉房设置在地下室中间,四周不排除还会设置停车位或其他设备用房,一旦锅炉房发生爆炸燃烧,容易引起大面积燃烧。第二,从建筑学的角度来讲,即围护建筑物,使之形成室内、室外的分界构件称为外墙。但图中锅炉房靠天井外墙的一面墙仍然在天井投影下方、地下室范围以内,所以不能称为外墙。
1.2 安全疏散和避难常见疑难问题解答 1.2.1 疑难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5.5.9条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解答:适用于除专项设计规范相关规定以外的情况。
  1.2.2 疑难点:地下设备用房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是否可借用地下车库的安全口?     解答:当地下室设备用房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时,可利用通向相邻车库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1.2.3 疑难点:如果地下车库通向剪刀楼梯的两个安全出口的间距大于5m,能否作为一个防火分区的两个安全出口?湖北省有些地市的消防部门认为,剪刀楼梯只算一部楼梯,不满足消防规范。     解答:当高层公共建筑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5.5.10,住宅建筑满足5.5.28的要求时,剪刀楼梯可以当做一个防火分区的两个安全出口使用。除此之外,不能当做一个防火分区的两个安全出口使用。
1.2.4 疑难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5.5.17.2条规定“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此条是否仅适用于敞开楼梯间?     解答:是的。
1.2.5 疑难点:地下非机动车库内的疏散距离是按什么规范执行?     解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5.5.17条。
1.2.6 疑难点:有消防机构认为,避难层兼做设备层时,避难区面积必须大于设备区面积,规范并未明确规定。是否只需要避难区面积满足疏散人数要求即可?     解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5.5.23条的相关规定即可,规范条文并无面积比例限制。
1.2.7 疑难点:住宅设剪刀梯时,一个楼梯直接对外,另一个楼梯通过大堂疏散出去,公共部分只有大堂一个出口,可否?另外,一层住户通过大堂这一个出口疏散,可否?     解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5.5.28条。此条文说明已有解释:在首层的对外出口,要尽量分开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首层的公共区无可燃物且首层的户门不直接开向前室时,剪刀梯在首层的对外出口可以共用,但宽度需满足人员疏散的要求。
1.2.8 疑难点:建筑高度在27~54m的住宅是否可以只做一个安全出口的一个单元?     解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5.5.25.2的要求时可以。
1.2.9 疑难点:此种户型核心筒是否满足要求,是算2户开向前室还是4户开向前室?     解答: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5.5.25.2,当端户户门距安全出口距离不大于10m,建筑高度不大于54m时,此核心筒是满足要求的。前室设置有两户入口。
1.2.10 疑难点:食堂的厨房需开两个疏散门,其中一个通过餐厅疏散到安全出口,是否可行?     解答:当餐厅内有可以直接疏散的安全出口时,可行。厨房的防火设计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6.2.3的要求。
1.2.11 疑难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5.5.21.6“展览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展览厅的建筑面积和人员密度计算,展览厅内的人员密度不宜小于0.75人/㎡。”此处的展览厅是否仅指围护结构内的展厅内使用面积还是像商业一样包含了疏散楼梯间、卫生间、库房等的建筑面积?在商业综合体中,中庭、休息厅等功能房间以外的区域人员密度如何确定?     解答:此处面积指围护结构内的展厅面积。在商业综合体中,中庭、休息厅等这些区域的人员密度可按照商业功能计算人员数量。
1.2.12 疑难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5.5.24.6,高层医院病房楼避难间设了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后,避难间能否不靠外墙设置,不临外墙时能否不设外窗固定扇?     解答:应靠外墙设置。
1.2.13 疑难点:两个层数不同建筑高度在27~54m的高层住宅相邻,中间有变形缝完全脱开,相邻山墙为防火墙,此类建筑屋面是否可以不连通?     解答: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5.5.26条规定,住宅单元之间当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过屋面连通时,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
1.2.14 疑难点:按规范住宅消防电梯前室与共用前室可以合并(即三合一前室),但是没有明确什么情况下可以这样做,希望明确。(武汉之前消防不同意做三合一前室,现在是否可行)     解答:目前并没有正式文件不允许住宅做“三合一前室”。
1.2.15 疑难点: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30条要求户门及安全出口的净宽为0.9m。请问施工图中预留门洞宽度是否按门的净宽0.9+0.15(预留门框及门扇影响)=1.05m考虑?     解答:建议门洞的宽度尺寸按照1050mm。
1.2.16 疑难点:对于设置了避难层的超高层住宅建筑,是否每户需要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5.32条设置避难房间?     解答:需要。
1.2.17 疑难点:高层住宅连廊户型设置避难房间时,可否设置在靠内天井一侧房间?     解答:避难房间的设置加强了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的安全性,武汉市消防应急总队目前配备的101消防救援车可施救的建筑高度为100m以下,如在天井一侧设置避难间,消防救援车无法及时实施救援,因而不建议在天井一侧设置避难房间。
1.3 建筑构造常见疑难问题解答 1.3.1 疑难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2.7条“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其他设备房是不是包括所有设备房,中控室是否属于设备房?     解答:“其他设备房”指除“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之外的其他设备房。“中控室”属于“其他设备房”。
1.3.2 疑难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2.7条“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第6.1.3.3条“变电所位于单层建筑物内或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到底是采用甲级防火门,还是采用乙级防火门。     解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3.3 疑难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2.7、8.1.6条均未明确消防水泵房的门的防火等级,如何确定防火要求?楼层的配电间(无变压器)的门应如何确定防火要求?     解答: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的5.5.12.3要求,消防水泵房采用甲级防火门。楼层的配电间(无变压器)采用乙级防火门。
1.3.4 疑难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4.3.6 防烟楼梯间在首层可做扩大前室,这个扩大前室对面积和尺寸是否有限制?目前很多办公楼甲方要求将整个大堂都作为扩大前室,有时会有几百平方米。     解答:防火规范条文未对扩大前室面积有控制要求。暖通专业对前室的门数量不同加压送风量会有不同要求,所以应视情况不同区分对待。扩大前室内不允许开设除疏散门以外的其它开口和管道井的检查门。
1.3.5 疑难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6.4.14条的避难走道的要求是否只能用于地下室商业建筑?     解答:避难走道不仅限用于地下商业。
1.3.6 疑难点:一层扩大前室的外门、楼梯间在一层的外门、楼梯间出屋面的门是否需做防火门?普通电梯机房门、消防电梯机房门、屋顶风机房的外门是否需做防火门?     解答:“一层扩大前室的外门”和“楼梯间在一层的外门”均可不做防火门。建议“楼梯间出屋面的门”、“普通电梯机房出屋面门”、“消防电梯机房出屋面门”及“屋顶风机房出屋面门”设置防火门。
1.3.7 疑难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7.2.1规定在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外墙内保温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是否适用于住宅等非人员密集场所的厨房?     解答:住宅厨房为用燃气场所,因此内保温材料应为A级材料。
1.4 消防救援和消防电梯常见疑难问题解答 1.4.1 疑难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7.2.1条文中的“高层建筑”是指高层建筑的主体部分还是高层建筑及裙房都要设置消防扑救场地。图示18J811-1中仅要求主楼设置,但规范条文中是高层建筑。     解答:此条指超过24m的高层部分应按照相应规范要求设置消防扑救场地。
1.4.2 疑难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7.2.4条“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单层厂房、多层厂房的一层是不是也要设置救援窗口?一层外门是否可以做消防救援窗口?     解答:单层厂房及多层厂房的一层均应设置消防救援窗口,满足消防救援窗口要求的一层外门也可视为消防救援窗口。
1.4.3 疑难点:消防救援口是每个防火分区设置2个、这两个救援口间距不大于20m,还是每个防火分区所有外墙需要连续设置间距不大于20m的消防救援口?     解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7.2.4条和7.2.5规定,每个防火分区设置的消防救援窗口不应少于2个,间距不宜大于20m。

1.4.4 疑难点:敞开式外廊、阳台外墙处的门窗是否可视为消防救援窗口?商业服务网点是否需设置消防救援窗口?     解答:敞开式外廊、阳台外墙处的门窗可以作为消防救援窗口。每个商业服务网点的每层均应设置消防救援窗口。
1.4.5 疑难点:消防救援窗中间是否允许有开启扇的型材?     解答:救援窗净空不小于1m*1m,在净空1m*1m范围内不允许有开启扇的型材,否则极有可能出现虽打破玻璃却因中间分格窗扇型材阻挡而无法进入室内的状况。
1.4.6 疑难点:住宅、公建的消防电梯前室能否开普通电梯的层门?     解答:公共建筑的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内不应开普通电梯的门。住宅建筑的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内设置普通电梯时,应满足消防电梯的设置要求,具体指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7.3.7条和7.3.8条的4、6款。
1.4.7 疑难点:住宅塔楼的消防电梯在商业裙房是否需要停靠?     解答:不需要。

1.4.8 疑难点:公共建筑的独立消防电梯前室在首层能和疏散楼梯间扩大前室合并吗?     解答:除防烟楼梯间与消防电梯共用前室外,消防电梯前室在首层不可与所有疏散楼梯间或前室合并形成扩大的空间,以免发生火灾时,利用消防电梯进入建筑的消防救援人员和向外疏散的逃生人员在首层同一个空间汇流,相互干扰,影响救援和疏散。
1.5 其它常见疑难问题解答 1.5.1 疑难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8.1.8要求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当消防控制室设在地面一层,室内、室外各开设一个门,是不是这2个门都要设置门槛。     解答: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如采用设置门槛的措施,室内、室外两处门均应设置门槛。
  1.5.2 疑难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8.1.6和8.1.7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如何理解“直通”?开疏散门到疏散走道再到安全出口算直通吗?     解答:疏散门开向疏散走道,算直通安全出口。
1.5.3 疑难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A.0.1条第2款的定义“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此面层可否计算至结构面层?如不能,则面层厚度是否为屋面构造厚度起坡点处厚度?     解答:屋面面层为屋面结构板之上构造层的建筑完成面起坡点处。
1.5.4 疑难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6.0.7条规定了车库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间的要求。如仅住宅核心筒部分下至地下室,住宅核心筒是否属于住宅地下室,是否需要设置联通走道至安全出口?     解答:当汽车库可以直接通往住宅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时,无需设置走道,通往此处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当汽车库无法直接通往住宅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时需增设走道,汽车库开向此走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1.5.5 疑难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6.0.4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建筑高度大于32m的汽车库应设置消防电梯。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埋深大于10m的地下汽车库需要设置消防电梯吗?     解答:如果埋深大于10m的地下部分均为汽车库,无需设置消防电梯。
1.5.6 疑难点:《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的3.3.11条,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必须在顶部设置1㎡的固定窗。当地下室和主楼共用楼梯时,地下段是否也需要设置1㎡固定窗?有些情况地下室楼梯部分无法对外固定窗,是否可以开在前室内?     解答:当地下室和主楼共用楼梯间,地下段也需要设置1㎡固定窗。固定窗不可以开在前室内。
1.5.7 疑难点:部分地块用地紧张,消防登高操作场地需布置在用地红线以外或者占用城市道路才能满足规范要求,此情况是否必须征得政府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可,以确保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及与建筑之间不设置影响登高操作的高大乔木、架空管线等?     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019年修订版)第三十五条的要求: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用地红线外的场地不属于设计范围,因此不得占用。在实际工程中,特殊情况必须占用的,必须取得相关部门的书面认可,保证其可以作为消防扑救场地使用。

2、其它设计方面常见疑难问题解答

2.1 疑难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第4.0.2条规定“住宅建筑层数不能超过26层,高度不得超过80米”该如何执行,是否仅以当地规划部门批准为准即可?     解答:以规划部门审批为准。从建设程序来说,设计应依据国家现行规范及规划条件,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2.2条的要求,施工图应落实规划批复。因此可以规划部门批复为准。
2.2 疑难点:《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5.1条规定:“住宅中作为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作封闭外廊,并应设置可开启的窗扇”。目前武汉市利用敞开外廊做为主要通道建筑比较多,但投诉也比较多,主要问题是:敞开外廊雨雪天气容易滑倒,私密性不好,还有防盗等问题。此条文可否作为地方强制性规定严格执行?     解答:此条不是地方强制性规定。出于种种原因设置的日常通行开敞外廊,建议设计单位尽量采用实体栏板并适当加高防护高度,充分考虑地面排水、防滑设计的细节构造措施。
2.3 疑难点:现在规划报批中的养老服务设施是否按老年人居住用房计算日照?     解答:当设计总床位数或老年人总数不少于20床(人)时,日照要求执行《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的5.2.1条。
2.4 疑难点:《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的1.0.4规定当建筑高度超过150m或单栋建筑地上建筑面积大于200000㎡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各项规定外,还应组织专家对其节能设计进行专项论证。目前超高层公共建筑数量较多,是否都必须执行此条规范?     解答:按此条文执行。依据《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的1.0.4的条文说明,此类“超高超大的建筑的节能设计应通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复核其建筑节能设计特别是能源系统设计方案的合理性,设计单位应依据论证会的意见完成本项目的节能设计”。
2'>《武汉市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及强制性条文等疑难问题解答》(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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