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是依据建设部建标[2002]85号文件的要求,由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规范总结了实践经验,参考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技术,广泛征求了意见并经过审查定稿。
本规范涵盖以下主要内容: - 总则 - 术语 - 分级、规模和内容 - 布局与选址 - 场地规划
本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以黑体字标注,必须严格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总结经验并及时反馈意见和建议给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0.1 为了适应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强老年人设施规划,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老年人设施的新建、扩建或改建规划。 1.0.3 老年人设施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 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 - 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 满足老年人生理和心理需求,考虑环境因素 - 结合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1.0.4 老年人设施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还需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3.1.1 老年人设施按服务范围和所在地区性质分为市(地区)级、居住区(镇)级、小区级。 3.1.2 老年人设施分级配建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3.2.1 养老院、老年公寓与老人护理院的总床位数量,应按1.5-3.0床位/百老年人计算。 3.2.2 新建项目的配建规模、要求及指标应符合表3.2.2-1和表3.2.2-2的规定。
本部分规定了老年人设施的布局与选址要求。
本部分详细规定了老年人设施的场地规划要求,包括建筑布置、场地与道路、场地绿化以及室外活动场地等内容。
提供了规范用词的解释,便于理解和应用。
提供了详细的条文说明,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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