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的需求,统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的技术要求,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质量可靠和安全适用的原则,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新建项目以及旧线改造和运营期间的工程测量。
在同一城市内的轨道交通工程控制测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平面和高程系统应与所在城市的平面和高程系统保持一致。 2. 工程建设前应在城市一、二等平面和高程控制网的基础上,建立专用的平面和高程施工控制网。其与现有城市控制网重合点的坐标及高程差异应分别不超过50毫米和20毫米。 3. 施工前应对已建成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网进行复测,建设过程中应对其进行检测。
对于城市间的轨道交通工程控制测量,除了满足上述第2、3款要求外,还应采用统一的坐标和高程系统。如果城市间的坐标和高程系统不一致,则需进行相应的换算。
线路工程控制测量应采用附合导线(网)和附合高程路线的形式。特殊情况下采用支导线和支水准路线时,必须制定校核措施。
在隧道贯通前,联系测量、地下平面控制测量和地下高程控制测量应在施工过程中至少独立进行三次,以确保各次测量的平均值作为指导隧道贯通的标准。
对于暗挖、明挖隧道和高架结构的横向贯通测量,允许误差为±50毫米;高程贯通测量允许误差为±25毫米。
施工期间及运营期内,应对线路结构和附近的主要建筑物、管线等进行变形监测,并制定应急变形监测方案。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并对强制性条文进行解释。主编单位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送至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国家标准编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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