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旨在促进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标准化,规范信息系统及数据建设,指导信息技术应用,推进风景名胜区信息化建设。
本规范适用于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数据收集与建库。
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除需符合本规范外,还应遵循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
基于地理信息系统、感知、数据库、网络等技术,集成地理空间框架、遥感影像、规划数据等,用于实现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的信息系统。
风景名胜区内自然景物和人文景物最集中、最具观赏价值、最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
可能涉及监督管理事项的对象,例如违章建设或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开发的地块。
展示监管目标地理位置、形状、面积的矢量图。
基本的、公共的地理空间数据,包括行政区划、道路、建筑、水体、绿地、地质等的空间特征、属性特征和时态特征的数据,以及数字正射影像数据等。
以电磁波为载体,由传感器收集到的反映目标特征的影像。
目标的空间细节在影像中可分辨的最小尺寸。
保护培育、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风景名胜区并发挥其多种功能作用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
利用遥感技术进行监测的方法,广泛应用于规划、建设、土地、林业、气象、海洋、农业和地质等领域。
描述数据内容、质量、状况及其他相关特征的信息。
地理信息系统中一组与主题相关的地理信息数据存储的基本单元。
1.0.1 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促进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标准化。 1.0.2 本规范适用于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数据收集与建库。 1.0.3 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除了应符合本规范外,还需遵守国家现行的其他标准。
以上为对原标准文本的重新整理和优化,保留了原文的主要内容和结构,同时进行了适当的格式化和简化,使其更加清晰易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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