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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1213-2017 煤炭矿井通信设计规范

GB51213-2017 煤炭矿井通信设计规范 GB51213-2017 煤炭矿井通信设计规范 GB51213-2017 煤炭矿井通信设计规范

煤矿矿井通信设计规范

概述

本规范旨在贯彻我国煤炭工业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规范矿井通信系统的工程设计,确保通信系统的合理配置,提升矿井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动煤矿管理现代化。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设计生产能力为0.09Mt/a及以上的煤炭矿井通信系统设计。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以下类型的矿井通信系统: - 矿区行政通信系统:以矿区为中心,用于矿区内各单位之间传递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信息的地面通信系统。 - 矿井行政通信系统:以矿井为中心,用于矿井内各单位之间传递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信息的地面通信系统。 - 矿区调度通信系统:以矿区为中心,专供矿区调度中心指挥使用的通信系统,连接调度中心与矿区各矿井及安全、生产单位。 - 矿井有线调度通信系统:以矿井为中心,专供矿井调度指挥使用的有线通信系统,连接调度室与地面、井下各生产环节和辅助环节。 - 矿井移动通信系统:利用无线传输或无线传输与有线传输结合的方式,实现矿井井下移动体之间或移动体与固定体之间的通信系统。 - 矿井救灾通信系统:用于矿井井下发生事故时进行紧急救援的通信系统。 - 井下应急广播系统:在矿井井下发生紧急情况时提供广播通知的系统。

设计原则

矿井通信系统的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 应当采用适合我国国情及矿井条件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淘汰落后设备。 - 必须选择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认证的设备和系统。 - 需要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强制性条文

以下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 第4.0.1、4.0.11、4.0.13、4.0.14、4.0.15(l、2、3、4、5)、4.0.17、6.0.1、6.0.2条(款)

其他信息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中煤科工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至中煤科工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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