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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493-2009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50493-2009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50493-2009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50493-2009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该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并组织实施,旨在预防人身伤害和火灾与爆炸事故,确保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及改建工程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规范由多个章节构成,涵盖了术语定义、设计原则、检测点设定、检测报警系统的技术性能及设备选用等内容。

一般规定

检测器的设置

在可能存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的场所,应根据气体的理化性质、释放源特性等因素设置相应的检测器。对于同时存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情况,应分别设置检测器。

报警系统

系统应采用两级报警机制,有毒气体报警优先于可燃气体报警。报警信号应传输至现场报警器和控制室或操作室的指示报警设备,并触发声光报警。

检测点的确定

一般原则

检测点应基于气体的理化性质、释放源特性、生产场地布置等条件,选择气体易于积累和便于采样的位置。常见泄漏源包括气体压缩机、液体泵、采样口、排放口、法兰和阀门组等。

工艺装置

  • 对于露天或敞开式设备区域,检测点应位于释放源的上风侧或下风侧,以保证检测的有效性。
  • 在封闭或通风不良的半封闭厂房内,应每15米安装一台检测器,并确保检测器覆盖所有释放源。

储运设施

  • 在液化烃、甲类、乙类液体的储罐防火堤内,应设置检测器,以监测潜在的可燃气体泄漏。
  • 装卸设施的检测器设置需遵循特定规则,例如铁路装卸栈台的检测器间距等。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系统的技术性能

系统应具备历史事件记录功能,且技术性能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等相关规定。防爆性能也需符合国家标准。

检测器的选用

检测器的选用需考虑气体的理化性质、生产环境等因素。不同类型的气体应选择不同的检测器,例如催化燃烧型、红外气体检、电化学型等。

指示报警设备的选用

指示报警设备应具有为检测器供电、接收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等功能。此外,还应具备记录报警时间和显示当前报警点数量等能力。

报警设定值

  • 可燃气体一级报警设定值≤25%爆炸下限
  • 可燃气体二级报警设定值≤50%爆炸下限
  • 有毒气体报警设定值宜≤100%最高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该规范详细规定了在石油化工领域内如何有效地设计和实施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系统,以提高安全性并减少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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