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建设单位收到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附录
- 附录A(规范性附录)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 附录B(规范性附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 附录C(规范性附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 附录D(规范性附录)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 附录E(规范性附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 附录F(规范性附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 附录G(规范性附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第5.3条、第7.5条、第7.8条、第8.6条、第8.7条与第8.10条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交工验收,并为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编制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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