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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J08-88-2021

1总 则

 1.0.1  为了保证建筑火灾烟气的合理流动,有利于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的开展,减

少建筑火灾的危害,保障社会的公共安全,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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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防排烟设计。对于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当专业标准有特别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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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建筑的防烟、排烟设计,应结合建筑特性和火灾时烟气发展规律等因素,采取可靠

的防烟、排烟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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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  防排烟系统的设计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应提出合理的技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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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  防排烟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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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中庭  atrium 

贯通三层或三层以上、对边最小净距离不小于 6m,贯通空间的最小投影面积大于100m 2 的室内空间,且二层或二层以上周边设有与其连通的使用场所或回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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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2  中庭回廊  the atrium cloister

 二层或二层以上与中庭相通的走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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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烟缕 smoke plume 

火灾烟气卷吸四周空气所产生的混合烟气流。

2.1.4  排烟窗  exhaust smoke window

 能有效排除烟气,设置在建筑物的外墙、顶部的可开启外窗或百叶窗。排烟窗可分为自动排烟窗和手动排烟窗。

2.1.5  自动排烟窗   auto exhaust smoke window

 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或温度感应自动开启的排烟窗。 

2.1.6  手动排烟窗   manual exhaust smoke window

 采用手动方式通过机械或电动、气动等装置开启的排烟窗。

 2.1.7  可开启外窗面积 openable exterior window area 

外窗的可开启部分的面积,不含周边固定窗框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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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可开启外窗的有效面积 the effective open area of an exterior window 

外窗开启时,能起到有效通风或排烟的开启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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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9   独立前室  independent anteroom

 只与一部疏散楼梯相连的前室。

 2.1.10  共用前室  shared anteroom 

剪刀楼梯间的两个楼梯间共用同一前室时的前室。

 2.1.11  合用前室  combined anteroom

 防烟楼梯间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时的前室。

2 .1.12  服务高度  service height         

防烟或排烟系统服务对象的高度,指从服务对象的最下层地面至最上层顶板的高度。

2.1.13  直灌式送风  direct feed air supply        

直接向楼梯间进行机械加压送风的方式。 


2.2 符 号


 


3防烟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防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因素,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或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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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 独立前室、 合用前室、 共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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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3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50m 的公共建筑、 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100m 的住宅建筑, 其防烟楼梯间、 独立前室、 共用前室、 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当不能采用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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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的合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 

3.1.5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50m 的公共建筑、 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其防烟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 采用全敞开的阳台或凹廊;

     2) 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 且独立前室两个可开启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 2.0m 2 ,合用前室两个可开启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 3.0m 2 。

 2  当独立前室、 合用前室及共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的气流不被阻挡且不朝向楼梯间入口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  当防烟楼梯间在裙房高度以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系统时, 其不具备自然通风防烟条件的裙房高度内的独立前室、 合用前室及共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且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及共用前室送风口的设置方式符合本条第 2 款的要求时,该防烟楼梯间的裙房部分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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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当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 剪刀楼梯的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3 3 当采用独立前室且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独立前室有多个门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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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7  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能采用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8  地下、半地下室疏散楼梯间的防烟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公共建筑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仅为一层,首层有直接开向室外的门或有不小于 1.2m 2 的可开启外窗时,该封闭楼梯间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  住宅建筑地下为一、二层,其使用功能仅为汽车库、非机动车库和设备用房,地下最底层的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大于 10m,且地下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时,楼梯间防烟系统可按以下要求设置: 

        1) 地下为一层, 且首层设有直接开向室外的门或设有不小于 1.2 m 2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时,其防烟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 地下为二层, 且首层设有直接开向室外的门或设有不小于 2.0 m 2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时,其防烟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 防烟楼梯间地下部分的前室不具有自然通风防烟条件时,应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  除地下疏散楼梯间满足本条第 1、2 款,或贴邻下沉式广场等能满足自然通风防烟方式要求的情况外,疏散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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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9 首层疏散楼梯扩大前室的防烟或排烟系统宜独立设置,实施方式可根据建筑构造及设备布置条件等因素确定;有条件时,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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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除避难层(间)外,尚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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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1  避难层(间)的防烟系统可根据建筑构造、设备布置等因素选择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或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 

3.1.12  避难走道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下列情况可仅在前室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  避难走道一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不大于 30m;

 2  避难走道两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不大于 6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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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自然通风防烟设施 自然通风防烟设施

 3.2.1 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顶层的高位设置面积不小于 1.0m2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楼梯间高度大于 10m 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 5 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 2.0m2 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应小于 3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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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2  前室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 2.0m2 ,合用前室、共用前室不应小于 3.0m 2 ;且有效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可开启外窗面积的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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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3  首层疏散楼梯间的扩大前室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 该防烟方式不受建筑高度的限制,其可开启外窗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扩大前室地面面积的 3%,且不应小于 3m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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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开启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 2%,且每个朝向的有效开启面积不应小于 2.0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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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5  可开启外窗应方便直接开启; 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的可开启外窗应在距地面高度为 1.3m~1.5m 的位置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3.2.6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 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的地下室疏散楼梯间或前室应贴邻下沉式广场或对边净距不小于 6m×6m 的无盖采光井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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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3.3.1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服务高度不应超过 1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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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送风管道、送风口(阀)和送风机。

3.3.3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 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 非机动车库或设备用房时, 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按本标准第 5.1.5 条的要求分别计算地上、地下部分的加压送风量,相加后作为共用加压送风系统风量; 

 2  应采取有效措施分别满足地上、地下部分的送风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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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井 (管)道确有困难且楼梯间自身高度不大于 50m 时,该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高度大于 32m 时, 应采用楼梯间两点部位送风的方式, 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小于楼梯间高度的 1/2; 

  2  送风量应按计算值或本标准第 5.1.1 条规定的送风量增加 20%; 

  3  加压送风口应设置在远离直通室外的门,且不影响人员疏散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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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5  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混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等,其设置应符

合下列要求: 

  1  送风风机的进风口应直通室外; 

  2  送风风机的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 

  3  送风风机的进风口不宜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建筑立面或平面上。 如确有困难, 送风风机的进风口应在排烟风机的出风口下部, 两风口最小垂直边缘距离不应小于 6m,或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m;当设置在内夹角不大于 135°的两相邻立面上时,两风口边缘沿墙面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2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4.5m; 

 4  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风机房内,风机两侧应留有 600mm 以上的检修空间。风机房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隔墙和 1.5h 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当风机置

于具有耐火极限不小于 1.0h、通风及耐候性能良好的保护箱体内时,可室外设置; 

  5  当加压送风风机独立布置确有困难时, 可以与排烟补风机合用机房。 当受条件限制,

需与其它通风机、空调箱合用机房时,除应符合上述专用机房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

件: 

 1) 机房内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机房内不得设有用于排烟和事故通风的风机与管道。 

  6  设常开加压送风口的系统, 其送风机的出风管或进风管上应加装电动风阀或止回风

阀,电动风阀平时关闭,火灾时应与加压风机联动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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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加压送风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直灌式加压送风方式外,楼梯间宜每 2~3 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  

  2  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并应设带有开启信号反馈的手动开启装置;

火灾时其联动开启方式应符合本标准 6.1.3 条规定; 

  3  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7m/s; 

  4  前室加压送风口的位置应保证送风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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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7  除用于建筑物地下部分的室外进风竖井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金属材料时, 设计风速不应大于 20m/s; 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材料时, 设计风速不应大于 15m/s;送风管道的厚度及制作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 中压系统风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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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8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竖向设置的加压送风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当确有困难,未设置在管道井内或需与其它类型管道合用管道井时,加压送风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h; 

  2  水平设置的送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h;但需要穿越与所服务的疏散楼梯间配套的前室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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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风管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 1.0h 的隔墙与相邻部位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10 加压送风管道上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 70℃的防火阀,其设置部位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要求执行。  



'>《上海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J08-88-2021

9用 标 准 名 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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