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 则
1.0.1 为了保证建筑火灾烟气的合理流动,有利于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的开展,减
少建筑火灾的危害,保障社会的公共安全,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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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建筑物中存在着较多的可燃物,这些可燃物在燃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热量和有毒烟气,同时要消耗大量的氧气,对人体伤害极大,致死率高。为了及时排除烟气,保障建筑内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的展开,合理设置防烟、排烟系统,制定本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防排烟设计。对于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当专业标准有特别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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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条规定了适用本标准的建筑类型和范围。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 当设置防烟排烟系统时, 均要求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 对于部分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一些特殊性的措施和要求可按国家相关专业标准执行,但本标准中的通用性条文仍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危化品仓库、 军事设施、 化工产品建筑等。
1.0.3 建筑的防烟、排烟设计,应结合建筑特性和火灾时烟气发展规律等因素,采取可靠
的防烟、排烟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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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本条规定了执行本标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火灾烟气发展规律与火灾规模、建筑的高度、 结构、 是否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等密切相关, 故在设计防烟、 排烟系统时应综合考虑各因素的相互关联和影响, 以达到安全可靠的设计目的。 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 要求做到合理有效、科学可靠、经济合理。
1.0.4 防排烟系统的设计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应提出合理的技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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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新技术、新系统、新设备必然不断出现,当采用的技术措施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应提出合理的技术依据。
1.0.5 防排烟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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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本标准是根据上海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编制的,因此在执行时,如果本标准有规定的, 按本标准执行; 如果本标准无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具体时, 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建筑防排烟系统除了合理设置防烟、 排烟系统外, 还应规范系统的施工、 调试、 验收及维护保养;由于现行国家《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中的施工、调试、验收及维护保养内容已相当完整,因此这部分内容应按照该标准执行。
2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中庭 atrium
贯通三层或三层以上、对边最小净距离不小于 6m,贯通空间的最小投影面积大于100m 2 的室内空间,且二层或二层以上周边设有与其连通的使用场所或回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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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为了区别中庭与高大空间之间的差异, 本条强调中庭的二层或二层以上部分的周边一定是有连通的使用场所或回廊。 如果周边使用场所采用固定的防火分隔与贯通空间分隔,那么,这个贯通空间就成为一个高大空间;如果周边使用场所采用活动防火卷帘与贯通空间分隔,平时使用时仍然是连通的,那么,这个贯通空间也称为中庭。
2.1.2 中庭回廊 the atrium cloister
二层或二层以上与中庭相通的走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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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围绕中庭设置的回廊并不一定形成 “回” 字形, 实际上有一面设置, 也有多面设置,都称之为回廊。
2.1.3 烟缕 smoke plume
火灾烟气卷吸四周空气所产生的混合烟气流。
2.1.4 排烟窗 exhaust smoke window
能有效排除烟气,设置在建筑物的外墙、顶部的可开启外窗或百叶窗。排烟窗可分为自动排烟窗和手动排烟窗。
2.1.5 自动排烟窗 auto exhaust smoke window
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或温度感应自动开启的排烟窗。
2.1.6 手动排烟窗 manual exhaust smoke window
采用手动方式通过机械或电动、气动等装置开启的排烟窗。
2.1.7 可开启外窗面积 openable exterior window area
外窗的可开启部分的面积,不含周边固定窗框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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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可开启外窗面积是指外窗可开启部分的面积,固定窗框属于不可开启部分,故不能计入面积中。
2.1.8 可开启外窗的有效面积 the effective open area of an exterior window
外窗开启时,能起到有效通风或排烟的开启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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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可开启外窗的有效面积的计算方法可以按照排烟窗有效开启面积的计算方法。
2.1.9 独立前室 independent anteroom
只与一部疏散楼梯相连的前室。
2.1.10 共用前室 shared anteroom
剪刀楼梯间的两个楼梯间共用同一前室时的前室。
2.1.11 合用前室 combined anteroom
防烟楼梯间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时的前室。
2 .1.12 服务高度 service height
防烟或排烟系统服务对象的高度,指从服务对象的最下层地面至最上层顶板的高度。
2.1.13 直灌式送风 direct feed air supply
直接向楼梯间进行机械加压送风的方式。
2.2 符 号


3防烟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防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因素,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或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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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本条是判断建筑物采用防烟系统形式的原则要求。但在判断高层建筑的裙房或裙楼时,应按以下原则判定: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未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分隔的裙房或裙楼,其防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相应高层建筑的要求;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分隔的裙房或裙楼,其防烟系统的设置按照裙房或裙楼的实际建筑高度确定。
3.1.2 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 独立前室、 合用前室、 共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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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对于高度较高的建筑,其自然通风效果受建筑本身的密闭性以及自然环境中风向、风压的影响较大,难以保证防烟效果,故本标准对于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要求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来保证防烟效果。
3.1.3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50m 的公共建筑、 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100m 的住宅建筑, 其防烟楼梯间、 独立前室、 共用前室、 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当不能采用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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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对于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50m 的公共建筑、 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100m 的住宅建筑, 由于这些建筑受室外风压作用影响较小, 利用建筑本身的自然采光和通风, 也可基本起到防止烟气积聚安全区域的作用, 因此, 建议防烟楼梯间、 前室、 合用前室均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防烟系统,简便易行。当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不能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其设计应根据各自的通风条件,选用本标准给出的相应的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3.1.4 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的合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
3.1.5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50m 的公共建筑、 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其防烟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 采用全敞开的阳台或凹廊;
2) 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 且独立前室两个可开启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 2.0m 2 ,合用前室两个可开启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 3.0m 2 。
2 当独立前室、 合用前室及共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的气流不被阻挡且不朝向楼梯间入口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 当防烟楼梯间在裙房高度以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系统时, 其不具备自然通风防烟条件的裙房高度内的独立前室、 合用前室及共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且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及共用前室送风口的设置方式符合本条第 2 款的要求时,该防烟楼梯间的裙房部分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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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防烟系统,简便易行,可靠性好,有条件时应优先采用。
1 当采用全敞开的凹廊、阳台作为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合用前室,或者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具有两个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每个可开启窗有效面积均符合本标准第3.2.2 条的规定时,可以认为前室、合用前室自然通风性能优良,能及时排出从走道漏入前室、 合用前室的烟气并可防止烟气进入防烟楼梯间, 因此, 可以仅在前室设置防烟设施, 楼梯间不设。2 2 在一些建筑中,楼梯间设有满足自然通风的可开启外窗, 但其前室无外窗或外窗不符合自然通风防烟条件, 要使烟气不进入防烟楼梯间, 前室必须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本条对送风口的位置提出严格要求,要求送风的气流不被阻挡且不朝向楼梯间入口,其目的是为了形成有效正压或阻挡烟气进入的气流。若不符合上述规定,其楼梯间就必须设置机械加压图 送风系统。需要说明的是,有些不合理设计应绝对避免,如图 1 所示:图(a)前室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门的背后,门开启会被阻挡;图(b)送风口设置的位置使得前室加压送风气流通过门流向楼梯间;图(c)前室顶送风口太靠近楼梯间疏散门,大量的风被送进楼梯间。
3.1.6 当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 剪刀楼梯的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3 3 当采用独立前室且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独立前室有多个门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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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本条对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如何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作出规定。
1 根据气体流动规律,防烟楼梯间及前室之间必须形成压力梯度,才能有效地阻止烟气,如将二者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合设一个管道甚至一个系统,很难进行风量平衡以形成合理的压力差,因此一般情况下在楼梯间、前室分别加压送风。
2 对于剪刀楼梯,无论是公共建筑还是住宅建筑,为了保证两部楼梯的加压送风系统不至于在火灾发生时同时失效,其两部楼梯间和前室、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机、风道、风口)应分别独立设置。需要说明的是,当公共建筑物高度不超过 50m 或住宅建筑高度不超过 100m 时,两个楼梯间分别设有一个门的独立前室,那么剪刀楼梯的两个楼梯间可以分别采用楼梯间加压送风、 前室不送风的方式; 这时的楼梯间送风, 一个门的独立前室不送风的情况也属于机械送风防烟方式。但楼梯间的送风量计算应按本标准第 5.1.6 条的规定选择门洞风速。
3.1.7 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能采用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8 地下、半地下室疏散楼梯间的防烟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公共建筑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仅为一层,首层有直接开向室外的门或有不小于 1.2m 2 的可开启外窗时,该封闭楼梯间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 住宅建筑地下为一、二层,其使用功能仅为汽车库、非机动车库和设备用房,地下最底层的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大于 10m,且地下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时,楼梯间防烟系统可按以下要求设置:
1) 地下为一层, 且首层设有直接开向室外的门或设有不小于 1.2 m 2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时,其防烟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 地下为二层, 且首层设有直接开向室外的门或设有不小于 2.0 m 2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时,其防烟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 防烟楼梯间地下部分的前室不具有自然通风防烟条件时,应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 除地下疏散楼梯间满足本条第 1、2 款,或贴邻下沉式广场等能满足自然通风防烟方式要求的情况外,疏散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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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本条明确了地下建筑设置防烟系统的要求。对于疏散条件相对较好的地下一、二层,地下深度不超过 10m,地下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首层有面积足够的外窗或外门进行自然通风排烟,可以有条件地采用自然通风方法排除烟气;否则就必须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住宅建筑中, 地下室往往是人员较少的汽车库、非机动车库和设备用房;根据多年实践经验,可以适当放宽。在应用本条文时,这些车库的设计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51313 和《上海市既有住宅小区新增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导则》 (2019 年)有关防火隔离、疏散、灭火和排烟等相关要求。
还有两点需要说明: 1.当地上与地下楼梯间竖向平面位置相同, 但在首层部分用防火墙严格进行分隔时,则上、下楼梯间为不共用;如在此防火分隔墙上设有门或窗时(图 2) ,则为共用;2.对于建造在有坡度场地上的建筑,室外地坪有不同的标高,此时楼梯间的室外出入口地面应指该楼梯间到达室外的地面。
3.1.9 首层疏散楼梯扩大前室的防烟或排烟系统宜独立设置,实施方式可根据建筑构造及设备布置条件等因素确定;有条件时,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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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建筑疏散楼梯间在首层采用兼作门厅功能的扩大前室时,扩大前室面积往往比标准层前室面积大,开向扩大前室的疏散门和通向室外的疏散门数量较多,按门洞风速要求的送风量会比标准层大得多。对于火灾时开启二层或三层的公共建筑的前室加压送风系统,首层扩大前室防烟系统不独立设置的话,送风时会严重影响其他楼层前室的送风风量,此时必须独立设置。 当首层扩大前室仅作为人员疏散通道, 不增加进入前室的疏散门时, 可与楼层的前室加压送风系统合用。本标准中住宅建筑仅要求火灾层疏散楼梯的前室加压送风,所以该系统不必独立设置。
首层扩大前室防止烟气进入, 保证人员疏散的方法有三种: 自然通风方式、 加压送风方式和机械排烟方式。 一般来说, 自然通风防烟方法可靠性好, 当具有可开启外窗的条件时,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首层扩大前室是不允许设置有可燃物的,当外门数量较少且加压送风量能确保阻止相邻区域烟气进入扩大前室时,可采用加压送风方式。当扩大前室无自然通风条件, 外门或进入前室的疏散门数量较多, 确保室内正压有困难时, 可采用独立的机械排烟系统, 以排除侵入前室的烟气。 因此, 防烟方式需要根据建筑构造及设备布置条件等多种因素确定。
3.1.10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除避难层(间)外,尚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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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 本条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机械加压送风的效果, 因为在机械加压送风的部位设置外窗时, 往往因为外窗的开启而使空气大量外泄, 无法保证送风部位的正压值或门洞风速,从而造成防烟系统失效。对于避难层(间) ,为了保证人员避难时的安全,无论采用何种防烟方式,均要求设置可开启外窗,所以应作为特殊情况除外处理。
3.1.11 避难层(间)的防烟系统可根据建筑构造、设备布置等因素选择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或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
3.1.12 避难走道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下列情况可仅在前室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 避难走道一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不大于 30m;
2 避难走道两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不大于 6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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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2 避难走道多用作解决大型建筑中疏散距离过长或难以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等问题。 疏散时人员只要进入避难走道, 就视作进入相对安全的区域。 为了严防烟气侵袭避难走道, 应在前室和避难走道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对于疏散距离在 30m以内的避难走道,由于疏散距离较短,可仅在前室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2 自然通风防烟设施 自然通风防烟设施
3.2.1 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顶层的高位设置面积不小于 1.0m2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楼梯间高度大于 10m 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 5 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 2.0m2 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应小于 3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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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一旦有烟气进入楼梯间如不能及时排出, 将会给上部人员的疏散和消防人员的扑救带来很大的危险。根据烟气流动规律, 在顶层楼梯间设置一定面积的可开启外窗可防止烟气的积聚, 以保证楼梯间有较好的疏散和救援条件。 作为楼梯间, 其最上层的外窗或外门都可以认为是在该楼梯间的最高部位设置。本条文所述的设置面积是指开口面积或外窗的可开启面积。
3.2.2 前室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 2.0m2 ,合用前室、共用前室不应小于 3.0m 2 ;且有效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可开启外窗面积的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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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可开启窗的自然通风方式如没有一定的面积保证, 难以达到排烟效果。 本条沿袭了国
家消防技术规范对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的技术要求,通过多年的工程实践,被证明有较强
的可实施的条件。 为保证可开启外窗的有效可开启面积, 本条规定了窗的最小有效开启率。
3 .2.3 首层疏散楼梯间的扩大前室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 该防烟方式不受建筑高度的限制,其可开启外窗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扩大前室地面面积的 3%,且不应小于 3m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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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为保证首层扩大前室自然通风防烟效果, 自然排烟面积参照合用前室的通风面积要求。扩大前室通向室外的疏散门面积是作为自然补风使用,不应计入开窗面积中。
3.2.4 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开启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 2%,且每个朝向的有效开启面积不应小于 2.0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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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发生火灾时,避难层(间)是楼内人员尤其是行动不便者暂时避难、等待救援的安全场所, 必须有较好的安全条件。 为了保证排烟效果和满足避难人员的新风需求, 须同时满足开窗面积和空气对流的要求。
由于高层病房楼及养老建筑每层的避难间面积比较小,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不易实现;这时可仅按开启窗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房间面积的 3%,且不应小于 2m2 的要求执行。
3.2.5 可开启外窗应方便直接开启; 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的可开启外窗应在距地面高度为 1.3m~1.5m 的位置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3.2.6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 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的地下室疏散楼梯间或前室应贴邻下沉式广场或对边净距不小于 6m×6m 的无盖采光井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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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为保证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的地下室疏散楼梯间或前室满足自然通风条件而设置本条。 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的地下楼梯间和前室除了应满足本标准第 3.1.3 条的建筑物高度条件外, 还必须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 如紧靠通风条件较好的下沉式广场等。 常用的采光井净宽度一般为 1~1.5m,有些还带有雨棚,与该采光井贴邻的疏散楼梯间或前室都已不具备良好的自然通风效果,不具有自然通风条件。经分析,当采光井的净尺寸不小于6m×6m 且其上部为敞开空间时, 才具有较好的自然通风条件。 本标准的第 3.1.8 条对于地下楼梯间和前室防烟系统的特殊情况作了明确规定,不包括在本条文限制范围内。
3.3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3.3.1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服务高度不应超过 1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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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因为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建筑,其加压送风的防烟系统对人员疏散至关重要,如果不分段, 可能造成局部压力过高, 给人员疏散造成障碍, 或局部压力过低, 不能起到防烟作用,因此要求对系统分段。这里的服务高度是指加压送风系统的服务区段高度,对于加压送风楼梯间也就是指该系统服务的最下一层的地面到最上一层的顶板;对于前室是指最下一层前室的底板到最上一层前室的顶板。
3.3.2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送风管道、送风口(阀)和送风机。
3.3.3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 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 非机动车库或设备用房时, 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按本标准第 5.1.5 条的要求分别计算地上、地下部分的加压送风量,相加后作为共用加压送风系统风量;
2 应采取有效措施分别满足地上、地下部分的送风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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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当地下、半地下与地上的楼梯间在竖向平面位置布置时,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要求在首层必须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因此实际上分为上、下两个楼梯间, 要求分别设置加压送风系统。 当地下楼梯间层数不多, 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 非机动车库或设备用房时, 这两个楼梯间可合用加压送风系统, 但应分别计算地下、 地上楼梯间加压送风量, 合用加压送风系统风量应为地下、 地上楼梯间加压送风量之和。 但在地上楼层数较多的情况下, 分别满足地上与地下的送风量有相当的难度, 所以如果有条件, 还是分别设置较为有利。
3.3.4 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井 (管)道确有困难且楼梯间自身高度不大于 50m 时,该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高度大于 32m 时, 应采用楼梯间两点部位送风的方式, 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小于楼梯间高度的 1/2;
2 送风量应按计算值或本标准第 5.1.1 条规定的送风量增加 20%;
3 加压送风口应设置在远离直通室外的门,且不影响人员疏散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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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确实没有条件设置送风井道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送风。直灌式送风是不通过风道(管) ,直接向楼梯间送风的一种防烟形式。经试验证明,直灌式加压送风方式是一种较适用的、 替代不具备条件采用竖向井道时的加压送风方式。
为了有利于压力均衡, 本标准规定当楼梯间高度大于 32m 时,应采用楼梯间两点送风的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小于楼梯间高度的 1/2。同时为了弥补漏风量,要求直灌式送风机的送风量比正常计算的送风量增加 20%。 直灌式送风通常是直接将送风机设置在楼梯间的顶部,也有设置在楼梯间附近的设备平台上或其他楼层, 送风口直对楼梯间。
由于楼梯间通往安全区域的疏散门 (包括一层、 避难层、 屋顶通往安全区域的疏散门) 开启的几率最大, 加压送风口应远离这些疏散门, 避免大量的送风从这些楼层的门洞泄漏,导致楼梯间的压力分布均匀性差。 对于不大于 3 层的楼梯间,直接送风到楼梯间的加压送风系统不属于直灌方式,送风量应按常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计算。
3.3.5 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混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等,其设置应符
合下列要求:
1 送风风机的进风口应直通室外;
2 送风风机的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
3 送风风机的进风口不宜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建筑立面或平面上。 如确有困难, 送风风机的进风口应在排烟风机的出风口下部, 两风口最小垂直边缘距离不应小于 6m,或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m;当设置在内夹角不大于 135°的两相邻立面上时,两风口边缘沿墙面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2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4.5m;
4 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风机房内,风机两侧应留有 600mm 以上的检修空间。风机房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隔墙和 1.5h 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当风机置
于具有耐火极限不小于 1.0h、通风及耐候性能良好的保护箱体内时,可室外设置;
5 当加压送风风机独立布置确有困难时, 可以与排烟补风机合用机房。 当受条件限制,
需与其它通风机、空调箱合用机房时,除应符合上述专用机房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
件:
1) 机房内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机房内不得设有用于排烟和事故通风的风机与管道。
6 设常开加压送风口的系统, 其送风机的出风管或进风管上应加装电动风阀或止回风
阀,电动风阀平时关闭,火灾时应与加压风机联动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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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由于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风压通常在中、低压范围,故本条提出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宜采用轴流风机、混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等。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是火灾时保证人员快速疏散的必要条件。除了保证该系统能正常运行外, 还必须保证它所输送的是能使人正常呼吸的空气。 为此, 本条文特别强调了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必须是室外不受火灾和烟气污染的空气。一般应将进风口设在排烟口下方,并保持一定的高度差;如排烟口与进风口设在同一个立面但不在一个水平线或垂直线上时,两个口部外缘的最近的距离应满足表 1 的要求;必须设在同一层面时,应保持两风口边缘间20m 的相对距离;当设在不同朝向的墙面上时,应将进风口设在该地区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当不同朝向的墙面的内夹角大于 135°时,应视作同一朝向的墙面;当内夹角小于 135°时,两风口水平和垂直距离应同时满足图 3 的距离要求。
由于烟气自然向上扩散的特性,为了避免从取风口吸入烟气宜将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布置在建筑下部。从国内发生过火灾的建筑的灾后检查中发现,有些建筑将加压送风机布置在顶层屋面上, 发生火灾时整个建筑被烟气笼罩, 加压送风机送往防烟楼梯间、 前室的不是清洁空气, 而是烟气, 严重威胁人员疏散安全。 当受条件限制必须在建筑上部布置加压送风机时, 应采取措施防止加压送风机进风口受烟气影响。 同时, 为保证加压送风机不受风、雨、 异物等侵蚀损坏, 在火灾时能可靠运行, 本条特别规定了送风机应放置在专用机房内。当风机设于具有耐火极限 1.0h 及以上的保护箱体内,而且该箱体具有防风、防雨、防腐性能,并保证风机具有良好的通风与检修条件时,可以采用室外安装方式。
加压送风机的出风管或进风管上应加装电动风阀或止回风阀是为了防止加压送风系统平时不用时形成的自然拔风现象;止回阀仅适用于风机置于系统上部的加压送风系统。
3.3.6 加压送风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直灌式加压送风方式外,楼梯间宜每 2~3 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
2 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并应设带有开启信号反馈的手动开启装置;
火灾时其联动开启方式应符合本标准 6.1.3 条规定;
3 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7m/s;
4 前室加压送风口的位置应保证送风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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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前室加压送风口的布置会影响加压送风的效果,在本条文说明第 3.1.5 条中已列出三种风口布置效果不良的情况。在实际设计过程中类似不良情况很多,设计应注意避免。
前室加压送风口一般都采用常闭风口, 对于公共建筑, 火灾时开启火灾层及其上、 下各1 层(建筑高度不高于 24m 时,为 2 层) ;但如果前室加压送风系统总共不超过 3 层时,也可以采用常开风口方法,但应调整好风量平衡。
3.3.7 除用于建筑物地下部分的室外进风竖井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金属材料时, 设计风速不应大于 20m/s; 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材料时, 设计风速不应大于 15m/s;送风管道的厚度及制作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 中压系统风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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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送风井(管)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根据工程经验, 采用土建风道时漏风严重, 而且其沿程阻力较大, 易导致机械防烟系统风量不足而失效, 故本标准规定不应采用土建井道。由于建筑物地下部分需要补充室外新风的通风系统数量众多,往往采用土建进风竖井集中进风,这样可以避免数量过多的直通大气的室外进风口和进风竖井,保证建筑的美观。 直通大气的集中进风竖井一般尺寸较大, 长度较短, 如图 4 所示。 该管道井的地上部分不会超过 2层, 但在超大面积裙房中该管道井无法靠外墙时, 也有直通至裙房顶面的做法。该竖井在最大风量情况下的风阻一般应控制在 100Pa 以下或更低。此情况下,利用土建进风竖井是允许的。需要指出的是,这时的室外进风竖井土建施工应做好密封, 保证施工质量; 同时, 风机的压头选用应考虑同时使用情况下最大风量时的进风竖井和进风百叶的阻力。
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 规定,中压系统风管使用压力范围是 500 Pa<P≤1500Pa,防烟加压送风系统工作压力在此范围内,故管道的厚度及制作应遵照此要求。 通常, 加压风管采用镀锌钢板风管, 实践证明它的密闭性和耐久性都较好;如果采用非金属材料时,一定要注意其耐久性,通常应能使用 15 年以上。
3.3.8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竖向设置的加压送风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当确有困难,未设置在管道井内或需与其它类型管道合用管道井时,加压送风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h;
2 水平设置的送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h;但需要穿越与所服务的疏散楼梯间配套的前室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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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为使整个加压送风系统在火灾时能正常发挥防烟功能, 除了进风口和风机不能受火焰和烟气的威胁外,还应保证其风道的密闭性和耐热性。风道的密闭性是为了保证系统的有效送风量,要求火灾时风管能在一定时间内结构不被破坏;耐热性是保证在一定的时间内输送空气的温度是人体能承受的,这些都是保证疏散通道人员安全所必须的条件。在高温火焰中,常用的钢板加压风道很容易变形损坏,故要求加压送风管道设置在具有耐火 1h性能的管道井内,并不应与其他类型的管道合用管道井。未设置在管道井内的加压送风管道或与其它类型管道 (包括通风空调管道、 水管道等) 合用管道井时, 本条对加压风管提出耐火极限 1h 的要求。需要说明的是,当管道井内设置多根加压送风管道且无其他类型管道时,也认为是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
在超高层 (建筑高度大于 250 米) 建筑中, 加压送风管道及管道井的耐火极限应按 《关于印发建筑高度大于 250 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公安部公消[2018]57 号)文执行。
3.3.9 风管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 1.0h 的隔墙与相邻部位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10 加压送风管道上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 70℃的防火阀,其设置部位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要求执行。
'>《上海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J08-88-20219用 标 准 名 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