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noise control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
GB/T 50087-201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4 年 6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37号
现批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087-2013,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8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1月29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原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85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8章,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限值、工业企业总体设计中的噪声控制、隔声设计、消声设计、吸声设计、隔振降噪设计等。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脉冲噪声限值内容;2.对各类工作场所的噪声限值作了适当修改;3.对噪声与振动控制措施有关条文进行了修改。
本规范由住房和缄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负责日常管理和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陶然亭路55号,邮政编码:100054)。
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
华北科技学院
北京绿创声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中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张 斌 魏志勇 徐 民 王蓓蓓 秦 勤 邵 斌 户文成 李贤徽 宋瑞祥 佟小朋 刘碧龙 张 翔 张付奎 张国宁 施敬林 吕 琳 王建明 程根银 耿晓音 郭宇春 吴 涛 岳润清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程明昆 林 杰 陈克安 方庆川 李志远 黄 莹 刘达德 陆凤华 宋运学 肖建民 叶 宏
1总则
1 总 则
1.0.1 为防止工业企业噪声的危害,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保证安全生产与正常工作,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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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随着我国经济、科技的发展,工业企业数量越来越多,噪声源不断增多,这使得工业企业引起的噪声问题日益突出,要求降低噪声、改善工业企业内外声环境的呼声日益强烈。因此建设工业企业时,必须将噪声控制作为一个重要因素加以考虑。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与技术改造工程的噪声控制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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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在我国工程建设实践中,除了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外,还存在着大量的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技术改造工程的设计,虽然具有不同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许多特点,但在噪声控制设计的基本原则及隔声、消声、吸声、隔振等设计程序上,没有本质的差异。因此,本规范的规定也适用于技术改造项目。
1.0.3 工业企业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噪声控制设计应与工程设计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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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解决工业企业噪声问题应该从规划设计、厂址选择、总平面设计、车间布置以及噪声控制等多方面采取措施,并且应该在各个设计阶段加以考虑。如果项目建成后再解决噪声问题,不仅所需的经费可能比在设计阶段就考虑解决噪声问题要多很多,而且还受到许多已不可改变的条件限制,从而难以达到最佳的降噪效果。
为了改善工业企业内外的声环境,减少后期解决噪声问题的难度和降低费用,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噪声控制设计应与工程设计同步进行。需要项目建成后再确定是否采取降噪措施的建设项目,在设计时应考虑预留噪声控制措施占用的空间和建筑结构需要承受的载荷。
噪声控制设计宜有噪声控制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设计工作,主要是由于工业企业噪声控制方面的工作量大、要求高,由专业的噪声控制工程技术人员来负责这项工作,将使工业企业的噪声控制效果更有保证。
1.0.4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应对生产工艺、操作维修、降噪效果、技术经济性进行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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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噪声控制设计原则上应满足各方面的要求,这也是评价噪声控制设计好坏的主要依据。如隔声罩,如果设置得不适当,确实可能影响操作、妨碍工艺流程和影响设备散热等;又如在噪声源多且分散的车间采取吸声降噪措施,可能花费很大降噪效果却很小。因此噪声控制设计应兼顾生产工艺、操作维修、降噪效果和技术经济性等各个方面。
必须全面地理解噪声控制的技术经济性。噪声控制措施并不是消极手段,国内外不少降噪技术对于降低能耗、增加机器出力,都有有益的作用;在许多场合,声源辐射噪声的降低往往意味着机械效率的提高;降噪手段往往还减少设备机体及建筑物的振动,从而延长建筑与设备的使用寿命;降噪能保障劳动者的健康,保障工作正常进行,避免事故,改善环境,则是无形节约。
1.0.5 对于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以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代替高噪声的工艺和设备,如仍达不到要求,则应采用隔声、消声、吸声、隔振以及综合控制等噪声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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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控制噪声有三种技术手段:从声源上根治噪声,在噪声传播途径上控制噪声,噪声接收者的防护。
在声源上根治噪声,减少噪声的发射,比起形成噪声后再采取控制措施,不仅更为有效,而且可以节省费用。如有些低噪声风机比普通风机噪声低10DB(A)以上,且低噪声风机增加的费用远小于普通风机采取噪声控制所需费用。因此,本规范的规定体现了声源降噪优先的原则。
对于采用低噪声工艺和设备仍然不能满足噪声限值的情况,尚应采取其他噪声控制措施。
1.0.6 对于采取相应噪声控制措施后其噪声级仍不能达到噪声控制设计限值的车间及作业场所,应采取个人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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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对织布车间、飞机制造维修车间的铆接工段等噪声源多且分散的作业场所,在目前阶段尚无行之有效的技术手段,或因代价昂贵而无法推广,其噪声级难于降低到噪声限值以下。本条的规定实际上给出的是这种特殊情况下的变通途径。应当注意,适用本条规定的只是极少数的特例,而且是目前技术条件不能达到标准的场合。
1.0.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术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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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中的术语,只是为了说明本规范中有关项目的物理意义,而不追求术语的全部完整定义。其中,部分术语按《声学名词术语》GB/T3947-1996给出,部分术语参考有关环境、卫生标准和习惯上常用的词汇编写。
2.0.1 工作场所 workplace
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并由用人单位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所有工作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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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参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给出。
2.0.2 脉冲噪声 impulsive noise
具有声压猝增特征的噪声,持续时间不大于1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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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参考《声学环境噪声的描述、测量和评价第1部分:基本参量和评价方法》GB/T3222.1-2006给出。
2.0.3 A声级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
2.0.4 C声级 C-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用C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
2.0.5 倍频带声压级 octave band sound pressure level
频带宽度为1倍频程时的声压级,基准声压为 2×10-5Pa。
2.0.6 噪声敏感建筑物 noise-sensitive buildings
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2.0.7 对噪声敏感的企业 noise-sensitive enterprise
内部工作性质或使用状况要求安静的企业。
2.0.8 噪声控制专用设备 equipment specified for noise con-trol
专门为控制噪声而设计、生产或制造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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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噪声控制专用设备通常包括:消声器、隔声屏障、隔声罩、隔声间、空间吸声体、隔振元件、阻尼材料等。
2.0.9 高噪声设备 high noise equipment
辐射噪声对工作环境或生活环境产生明显影响的设备。
2.0.10 隔声 sound insulation
利用隔声材料和隔声结构阻挡声能的传播,把声源产生的噪声限制在局部范围内,或在噪声的环境中隔离出相对安静的场所。
2.0.11 透射系数 transmission coefficient
在给定频率的条件下,通过材料后透射的声能量与入射的声能量之比。
2.0.12 扩散声场 diffuse sound field
能量密度均匀、在各个传播方向作无规分布的声场。
2.0.13 声桥 sound bridge
在双层或多层隔声结构中两层间的刚性连接物、声能以振动的方式通过它在两层中传播。
2.0.14 声阱 sound lock
具有大量声能吸收的小室或走廊,其用途是使室内两边可以相通但声耦合很小,从而提高两个分隔室的隔声能力。
2.0.15 消声器 muffler
具有吸声衬里或特殊形状的气流管道,可有效地降低气流中的噪声。
2.0.16 吸声 sound absorption
声波通过某种介质或射到某介质表面时,声能减少或转换为其他能量的过程。
2.0.17 隔振 vibration isolation
利用弹性支撑降低系统对外加激励起响应的能力。在稳定状态时,隔振用传递比的倒数表示。
2.0.18 插入损失 insertion loss
在插入噪声控制设备前后,某一测点位置的声压级差。
3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限值
3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限值
3.0.1 工业企业内各类工作场所噪声限值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 各类工作场所噪声限值

注:1 生产车间噪声限值为每周工作5d,每天工作8h等效声级;对于每周工作5d,每天工作时间不是8h,需计算8h等效声级;对于每周工作日不是5d,需计算40h等效声级;
2 室内背景噪声级指室外传入室内的噪声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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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生产车间的噪声限值为噪声职业接触限值,噪声职业接触限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噪声容许接触水平。本条的规定主要指工业企业内人员直接暴露在高噪声环境(生产车间)下的噪声接触限值。噪声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主要依据是国内外有关标准。
1国外有关标准
国外标准中噪声职业接触限值见表1。
表1国外噪声职业接触限值


注:*该国家或地区现实行2003/10/EC标准。
2国内有关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规定:每周工作5d,每天工作8h,稳态噪声限值为85DB(A),非稳态噪声等效声级的限值为85DB(A);每周工作5d,每天工作不是8h,需计算8h等效声级,限值为85DB(A);每周工作日不是5d,需计算40h等效声级,限值为85DB(A)。工作场所噪声职业接触限值见表2。
表2工作场所噪声职业接触陨值

从上述标准来看,国外8h噪声限值基本在85DB(A)~90DB(A)之间,交换率为3DB或5DB,《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规定8h噪声限值定为85DB(A),交换率为3DB。
原规范GBJ87-85规定8h噪声限值为90DB(A),交换率为3DB。当时编制组根据工业噪声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研究得出结论,从保护职工健康说,8h噪声限值定为85DB(A)是好的,但综合当时我国工业状况、经济费用的现实可能性以及当时卫生系统提出的新建企业噪声标准值宜定为90DB(A)的建议,经过反复磋商认为在当时90DB(A)的标准限值是合适的。鉴于《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规定8h噪声限值为85DB(A),近年来我国工业企业噪声控制技术水平越来越高,各种新材料、新工艺以及新技术得到了应用,对大部分噪声已可进行控制,同时我国的经济已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具备了提高标准限值的财力保证,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工人的健康,确定8h噪声限值为85DB(A),交换率为3DB。
对于连续噪声和脉冲噪声共存的工作场所,8h噪声限值85DB(A)的规定仍然适用,吴琨等《两个参数评价汽车制造业脉冲噪声作业达标率的比较》(职业与健康,2008年6月第24卷第12期)在接触频次为100次/d~10000次/d的情况下,经常出现车间内噪声值大于85DB(A),而产生噪声污染的脉冲噪声作业岗位的声压级峰值反而低于《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所规定的接触限值,车间内噪声评价虽然超标,但脉冲噪声岗位反而达标。因此在连续噪声与脉冲噪声共存在的环境中,选择8h噪声限值能够更确切地反映工人实际接触的噪声,为此本噪声接触限值适用于连续噪声和脉冲噪声共存的工作场所。
工业企业内其他各类工作场所噪声限值是对工业企业内这些工作场所产生的噪声的总体控制要求。这些工作场所内部噪声源产生的噪声超过限值的情况,原则上也应采取噪声控制措施使其满足要求。
本次修订对原规范GBJ87-85中高噪声车间设置的值班室、观察室、休息室的2类噪声限值(无电话通信要求和有电话通信要求)调整为1类(有电话通信要求)噪声限值,主要考虑目前这些场所基本存在电话通信需要。对其他工作场所噪声限值未作调整。
3.0.2 工业企业脉冲噪声C声级峰值不得超过140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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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工业脉冲噪声引起的生物学效应究竟符合等能量学说还是等效应学说,目前争议仍较大,同时脉冲噪声对听觉器官的损伤与峰值声压级、持续时间、日接触次数、噪声频率等均有相关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规定的工作场所脉冲噪声职业接触限值见表3。
表3工作场所脉冲噪声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标准中只有声压级峰值和日接触次数2个参数,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此外声压级峰值限值采用A计权峰值也值得商榷。国际上只有加拿大对脉冲噪声的接触次数进行了规定,在交换率为5DB的情况下与《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标准中规定的数值是一致的,但其采用的是线性声压级峰值,在交换率是3DB的情况下,脉冲噪声计入连续性噪声测量等效声级。
但许多研究表明,对于占人群很小一部分的特别敏感的人来说,即使是一次剧烈的噪声也可以引起永久性听力损伤。大多数国家都已明确规定一次剧烈噪声或脉冲的声级峰值应小于或等于140DB(C计权或线性峰值),这和它们怎样被计入8h暴露噪声无关。从现阶段的科学证据来看,这项附加的限值可能不是严格必要的,但它应当是审慎的。因此确定脉冲噪声C计权声压级峰值限值为140DB。
3.0.3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3.0.3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具有强制性执行的效力。
4工业企业总体设计中的噪声控制
4.1一般规定
4 工业企业总体设计中的噪声控制
4.1 一般规定
4.1.1 工业企业总体设计中的噪声控制应包括厂址选择、总平面设计、工艺、管线设计与设备选择以及车间布置中的噪声控制。
▼ 展开条文说明
4.1.1本条规定了工业企业总体设计中噪声控制的要求。
工业企业总体设计中的噪声控制,不限于通常意义上的总平面设计、总图设计等;它包括了除常规噪声控制技术措施隔声、消声、吸声、隔振等外的大部分内容,实际上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是贯穿于从厂址选择、车间布置、设备选型到管线设计的整个工程设计全过程中的。正确进行总体设计,可以从根本上经济而有效地减少工业企业的噪声源,降低对周围环境的干扰,并极大减少噪声控制工程设计的工作量。
4.1.2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应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噪声控制部分的编写、初步设计说明书中噪声控制部分的编写、施工图设计中各种噪声控制设施的设计以及建设项目竣工后,对于未能满足噪声控制设计目标要求的部分修改与补充设计。
▼ 展开条文说明
4.1.2本条规定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的内容。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规划、厂址选择、工艺、总平面布置等内容,是这些内容出现的源头,而这些内容在降低噪声源影响的方面有重要作用,因此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注意噪声问题将使噪声源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
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和职业卫生安全专篇,以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职业卫生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所列各项要求或措施得到落实。
在实际情况中,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过程对噪声问题不够重视,因此本条作了关于编写噪声控制部分的规定。
本条还规定了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对噪声控制要作必要的修改与补充设计,这是因为:在目前的技术水平下,由于某些计算公式的近似性、加工工艺的不尽理想以及材料性能的不稳定,有时噪声控制的实际效果会偏离设计的预想。
4.2厂址选择
4.2 厂址选择
4.2.1 产生高噪声的工业企业,其厂址选择应符合所在区域总体城乡规划和工业布局的要求,且不宜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选择厂址。
▼ 展开条文说明
4.2.1本条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区域规划的实现和厂界噪声满足本规范第3章的规定。
4.2.2 产生高噪声的工业企业的厂址,应位于城镇居民集中区的当地常年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对噪声敏感的工业企业的厂址,应位于周围主要噪声源的当地常年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 展开条文说明
4.2.2噪声沿顺风方向和逆风方向传播,由于声线弯折方向的不同,会有很大的差异。为使居住区受到的影响最小,应使工业企业处在城镇居民集中区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由于建筑物室内噪声污染程度同建筑物的门窗开闭状况关系很大,夏季是受噪声干扰最严重的季节,故作了关于夏季的规定。
4.2.3 对噪声敏感的企业,厂址不宜选择在高噪声环境区域中,并应远离交通干线、飞机场及主要航线。
▼ 展开条文说明
4.2.3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内部工作性质或使用状况要求安静的工业企业创造较安静的外部声环境。交通干线指铁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内河航道等。
4.2.4 工业企业的厂址选择,应利用天然缓冲地域。
▼ 展开条文说明
4.2.4尽管《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对厂界噪声排放限值已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工业企业厂址附近利用天然缓冲地域仍是必要的,为此作了本条规定。
天然缓冲地域是指厂址附近在近期或远期都不会设置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天然隔离带,诸如沙石荒滩、宽阔水面、农田森林、山岳丘陵等。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T 50087-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