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钢铁企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water supply & drainage of iron and steel enterprises
GB 50721-2011
主编部门:中 国 冶 金 建 设 协 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2 年 8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112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钢铁企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钢铁企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721-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3.6、8.4.3、8.8.4、8.8.6(2)、12.2.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函[2007]126号)的要求,由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际组织和国外先进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2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取水量及水质指标、给水排水系统设置、泵站、间接冷却循环水系统、直接冷却循环水系统、废水处理、安全供水系统、污泥浓缩及脱水、检测和控制、给水排水管道。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双钢路1号;邮政编码:4000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冶华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冶焦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宝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江开伟 刘全金 闫国荣 万焕堂 张福林 张晓卫 邱利祥 吴 为 宫 鲁 曾昭成
刘晓红 李庆伟 李慎虑 刘润海 李 良 胡利光 吴良玉 高云鹏 罗金华
主要审查人:郭启姣 赵钱柱 张鹤鸣 秦 潇 熊家晴 习明安 于水利 回克钢 张群力 刘 义
1 总 则
1.0.1 为使钢铁企业给水排水工程设计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规,统一工程建设标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能减排、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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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钢铁企业(包括特殊钢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给水排水工程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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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钢铁企业给水排水工程的设计,应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钢铁企业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水源选择、净水厂位置、输配水管线、工厂排放口、重复利用率、吨钢取水量等,应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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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钢铁企业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排水管道接入设置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排水系统或水体时,排水水质必须达到国家及地方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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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钢铁企业给水排水工程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取水量 quantity of water intake
取自钢铁企业自建或合建的取水设施、地区或城镇供水工程、发电厂尾水,以及钢铁企业外购的水量。不包括取用的海水、苦咸水、雨水和企业的废水回用水量。
2.0.2 吨钢取水量 quantity of water intake per ton of steel
钢铁企业年取水量与年钢产量的比值(m3/t)。
2.0.3 吨钢耗新水量 fresh water consumption per ton of steel
钢铁企业年工业新水耗量与年钢产量的比值(m3/t)。
2.0.4 原水 raw water
由水源取得后未经过处理的水。
2.0.5 工业新水 industrial fresh water
由原水制成的成品水的总称,包括生产新水、软水、除盐水、纯水等。
2.0.6 生产新水 process fresh water
工业新水的一种,作为循环水系统的补充水或作为制软水、除盐水的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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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软水 soft water
将水中硬度(主要指水中钙、镁离子)除去或降低到一定程度的水。
2.0.8 除盐水 demineralized water
将水中盐类(主要是溶于水的强电解质)除去或降低到一定程度的水。
2.0.9 纯水 pure water
将水中的强电解质和弱电解质去除或降低到一定程度的水。
2.0.10 串级水 water for serial reuse
被用户使用后,未经水质处理即供次级用户再利用的水。
2.0.11 回用水 reuse water
废水直接或经处理后回收利用的水。
2.0.12 气象条件 meteorological data
特指用于冷却塔设计计算的湿球温度、干球温度、大气压力、相对湿度等气象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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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间接冷却水循环系统 non-contact cooling water recirculation system
循环冷却水与被冷却介质间接传热的循环冷却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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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系统容积 system capacity
循环冷却水系统内全部有效存水容积的总和。
2.0.15 酸再生 acid regeneration
将废酸进行再生回收的工艺流程。
2.0.16 中水 reclaimed water
生活污、废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生活、市政、环境等范围内杂用的非饮用水。
2.0.17 单元工程 unit project
钢铁联合企业中负责某单一生产工艺的工程。
2.0.18 全厂性废水 plant-wide wastewater
通过合流制或分流制系统收集的各生产车间的排污水、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
2.0.19 污水深度处理 sewage depth processing
生活污水或工业废水经一级、二级处理后,为了达到一定的回用水标准使污水作为水资源回用于生产或生活的进一步水处理过程。
3 取水量及水质指标
3.1 取水量指标
3.1.1 新建钢铁联合企业的吨钢取水量指标,不应高于6m3/t。
3.1.2 改建或扩建钢铁联合企业的吨钢取水量指标,不应高于7m3/t。
3.1.3 新建特殊钢厂的吨钢取水量指标,不应高于8m3/t;改建或扩建特殊钢厂的吨钢取水量指标,不应高于10m3/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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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水质指标
3.2.1 当原水需要进行处理时,应集中处理;用水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单元工程,在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也可单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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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工业新水水质和回用水水质指标应根据当地水源情况、各循环水系统对水质的要求及循环水浓缩倍数等确定,宜符合表3.2.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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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给水排水系统设置
4.1 一般规定
4.1.1 给水排水系统的设置应遵循节能减排,循环利用,集中和分散、近期和远期相结合,因地制宜的原则。
4.1.2 给水系统应根据供水水质分类设置,新建钢铁企业应设置全厂性的回用水管网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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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新建钢铁企业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完全分流制,并应设置全厂性的废水处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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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改建、扩建钢铁企业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并应建立全厂性的废水处理站和回用水管网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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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连续用水量不小于2m3/h的设备冷却水或设备冲洗水,应循环使用或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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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钢铁企业经处理后的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接入公共污水的排水系统或水体时,应减少排出口数量,并应在排水出口前设置水质在线监测和计量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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