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utomatic fire monitor extinguishing systems
CECS 245:2008
主编单位: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中国科技大学火灾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批准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施行日期:2008年9月1日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公告
第26号
关于发布《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技术规程》的公告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2006]建标协字第28号文《关于印发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2006年第二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和中国科技大学火灾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单位编制的《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技术规程》,经防火防爆专业委员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CECS 245:2008,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前言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2006)建标协字第28号文《关于印发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2006年第二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编制本规程。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在保留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基本功能的基础上,实现了在没有人工启动或直接干预的情况下,自动完成火灾探测、火灾报警、火源瞄准、喷射灭火剂灭火。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适用于保护火灾危险性较高、面积较大和价值较昂贵等重要场所。采用这种系统能迅速、有效地扑灭火灾,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本规程的编制,遵照国家相关基本建设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科研和工程应用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国内相关科研、设计、产品生产、消防监督和工程施工等部门的意见,同时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相关标准条文,最后经相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本规程共分十一章、三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系统选型、系统组件、系统设计、管道和阀门、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系统、系统施工、系统调试、系统验收和维护管理等。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6]1649号文《关于请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组织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推荐给设计、施工、使用和生产单位与工程技术人员采用。
本规程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防火防爆专业委员会CECS/TC 14归口管理,中国科技大学火灾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96号,邮编:230026)负责解释。在使用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径寄解释单位,或发邮件到E-mail:wlb@ustc.edu.cn。
主编单位: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中国科技大学火灾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参编单位: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安徽省公安厅消防局
中建国际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起草人:吴龙标 王炯 徐凤 杨琦 张文华 刘炳海 吴振坤 姜文源 冯小军 王经纬 刘申友 陈升忠 朱然 王德银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2008年6月27日
1 总 则
1.0.1 为了规范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确保系统质量,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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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高大空间建筑物和构筑物内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其他场所使用该系统时,也可参照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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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
1.0.4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工程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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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术 语
2.1.1 消防炮 fire monitor
以射流形式喷射灭火剂灭火的装置。当灭火剂为水或泡沫时,喷射流量必须大于16L/s。
2.1.2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automatic fire monitor extinguis-hing systems
能自动完成火灾探测、火灾报警、火源瞄准和喷射灭火剂灭火的消防炮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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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轨道式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guideway automatic fire monitor extinguishing systems
根据火灾自动报警信号,消防炮沿轨道自动移动至火警区域,实现自动定位和灭火功能的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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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隐蔽式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hide automatic fire moni-tor extinguishing systems
根据火灾自动报警信号,消防炮自动从隐蔽处移出,实现自动定位和灭火功能的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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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自动消防水炮灭火系统 automatic fire water monitor extinguishing systems
以水为灭火剂的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2.1.6 自动消防泡沫炮灭火系统 automatic fire foam monitor extinguishing systems
以泡沫为灭火剂的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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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定位器 localizer
消防炮扫描时,能够接收火灾信号,完成自动瞄准火源,实现自动定位的组件。
2.1.8 定位时间 locating time
从消防炮接收到启动命令至炮口开始喷射灭火剂之间的时间。
2.1.9 自动控制方式 automatic control-mode
系统处于自动状态下,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自动完成火灾探测和报警,自动启动消防炮瞄准火源和喷射灭火剂的一种运行方式。
2.1.10 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方式 manual control-mode on the fire control room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控制室接到火灾报警信号后,手动远程控制消防炮瞄准火源,启动消防泵和打开电动阀门,进行火灾扑救的一种方式。
2.1.11 现场手动控制方式 manual control-mode on the spot
现场人员发现火灾后,通过设置在自动消防炮附近的手动控制盘按钮,手动控制消防炮瞄准火源、启动消防泵和打开电动阀门,进行火灾扑救的一种方式。
2.1.12 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fire water supply systems of ma-intenance-high pressure
系统在准工作状态时,由稳压泵、气压罐等设备将管网系统压力稳定在设计工作压力上的一种给水方式。
2.1.13 灭火面积 extinguishing area
一次火灾中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灭火保护的计算面积。
2.1.14 冷却面积 cooling area
一次火灾中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冷却保护的计算面积。
2.1.15 雾状水 mist jet
消防炮出水为雾状水滴,并保证出水量达到扑灭火灾的效果。
2.1.16 雾化角 angle of mist jet
消防炮的雾状出水最大角度。
2.1.17 阀组 valve components
由检修阀、电动阀和水流指示器等构成的组件。
2.1.18 双波段探测器 double wave band fire detector
采用红外CCD和彩色CCD传感器作为探测器件,获取监控现场的红外图像和彩色图像,通过列序列图像的亮度、颜色、纹理、运动等特性进行分析而确认火灾的火焰型火灾探测器。
2.1.19 光截面探测器 light beam image fire detector
采用高强度红外发光点阵作为发射器,以高分辨率红外CCD作为接收器,通过分析发射器光斑图像的强度、形状、纹理等特征的变化来探测火灾烟雾的感烟火灾探测器。
2.2 符 号
De——消防炮在额定工作压力时的射程(m);
Ds——消防炮的设计射程(m);
dj——管道内径(m);
H——水泵扬程(MPa);
h1——沿程水头损失(MPa);
h2——局部水头损失(MPa);
∑h——管道沿程和局部的水头损失的累计值(MPa);
i——管道单位长度的沿程水头损失(MPa/m);
L——管道长度(m);
Ns——灭火时同时开启消防炮的数量;
Pe——消防炮的额定工作压力(MPa);
Ps——消防炮的设计工作压力(MPa);
Qe——单门消防炮额定工作压力下的额定流量(L/s);
Qs——单门消防炮的设计流量(L/s);
Qz——消防炮系统给水设计流量(L/s);
V——管道内流速(m/s);
Z——最不利点处消防炮入口与消防水池的最低水位或给水系统入口管水平中心线之间的高程差(m);
ξ——局部阻力系数。
3.1 系统选择
3.1.1 自动消防水炮灭火系统可用于一般固体可燃物火灾扑救。
3.1.2 自动消防泡沫炮灭火系统可用于加工、储存、装卸、使用甲(液化烃除外)、乙、丙类液体等场所的火灾扑救和固体可燃物火灾扑救。
3.1.3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有人员活动的场所,应选用带有雾化功能的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2 高架仓库和狭长场所宜选用轨道式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3 有防爆要求的场所,应采用具有防爆功能的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4 有隐蔽要求的场所,应选用隐蔽式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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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在大空间建筑物内使用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时,宜选用双波段探测器、火焰探测器、光截面探测器、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等火灾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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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宜采用感烟和感焰的复合火灾探测器,也可采用同类型或不同类型火焰探测器组合进行探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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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设置场所
3.2.1 下列场所宜设置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1 建筑物净空高度大于8m的场所;
2 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
3 有大量有毒气体产生的场所;
4 燃烧猛烈,产生强烈热辐射的场所;
5 火灾蔓延面积较大,且损失严重的场所;
6 使用性质重要和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
7 灭火人员难以接近或接近后难以撤离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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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自动消防水炮灭火系统和自动消防泡沫炮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物品的火灾:
1 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的物品;
2 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
3 洒水将导致喷溅或沸溢的液体;
4 带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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