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Standard for quality control of concrete
GB 50164-201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2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969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64-2011,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6.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92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年4月2日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5] 84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和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并在原《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92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7章和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原材料质量控制、混凝土性能要求、配合比控制、生产控制水平、生产与施工质量控制、混凝土质量检验。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加氯离子含量等质量控制指标;修订了混凝土拌合物稠度等级划分;补充混凝土耐久性质量控制指标;修订了混凝土生产控制的强度标准差要求;修订了混凝土组成材料计量结果的允许偏差;修订了混凝土蒸汽养护质量控制指标;增加混凝土质量检验等内容。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深圳大学 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贵州中建建筑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深圳分公司 建研建材有限公司 北京天恒泓混凝土有限公司 宁波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 云南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 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中科仪器有限公司 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杭州中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冷发光 丁威 韦庆东 周永祥 杜雷 尚建丽 王卫仑 武铁明 钟安鑫 许远峰 高金枝 陆士强 孟国民 朱卫中 李章建 鲁统卫 韩建军 谢岳庆 李帼英 田冠飞 洪昌华 袁勇军 谢凯军 姬脉兴 张伟尧 吴尧庆 费恺 何更新 纪宪坤 王晶 赖文帧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石云兴 郝挺宇 罗保恒 闻德荣 蔡亚宁 朋改非 封孝信 姜福田 陶梦兰 戴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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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加强混凝土质量控制,促进混凝土技术进步,确保混凝土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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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工程的普通混凝土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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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混凝土质量控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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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原材料质量控制
2.1 水 泥
2.1.1 水泥品种与强度等级的选用应根据设计、施工要求以及工程所处环境确定。对于一般建筑结构及预制构件的普通混凝土,宜采用通用硅酸盐水泥;高强混凝土和有抗冻要求的混凝土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有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要求的混凝土工程宜采用碱含量低于0.6%的水泥;大体积混凝土宜采用中、低热硅酸盐水泥或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水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和《中热硅酸盐水泥 低热硅酸盐水泥 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GB 200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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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水泥质量主要控制项目应包括凝结时间、安定性、胶砂强度、氧化镁和氯离子含量,碱含量低于0.6%的水泥主要控制项目还应包括碱含量,中、低热硅酸盐水泥或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主要控制项目还应包括水化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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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水泥的应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新型干法窑生产的水泥。
2 应注明水泥中的混合材品种和掺加量。
3 用于生产混凝土的水泥温度不宜高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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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粗骨料
2.2.1 粗骨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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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粗骨料质量主要控制项目应包括颗粒级配、针片状颗粒含量、含泥量、泥块含量、压碎值指标和坚固性,用于高强混凝土的粗骨料主要控制项目还应包括岩石抗压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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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粗骨料在应用方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粗骨料宜采用连续级配。
2 对于混凝土结构,粗骨料最大公称粒径不得大于构件截面最小尺寸的1/4,且不得大于钢筋最小净间距的3/4;对混凝土实心板,骨料的最大公称粒径不宜大于板厚的1/3,且不得大于40mm;对于大体积混凝土,粗骨料最大公称粒径不宜小于31.5mm。
3 对于有抗渗、抗冻、抗腐蚀、耐磨或其他特殊要求的混凝土,粗骨料中的含泥量和泥块含量分别不应大于1.0%和0.5%;坚固性检验的质量损失不应大于8%。
4 对于高强混凝土,粗骨料的岩石抗压强度应至少比混凝土设计强度高30%;最大公称粒径不宜大于25mm,针状状颗粒含量不宜大于5%且不应大于8%;含泥量和泥块含量分别不应大于0.5%和0.2%。
5 对粗骨料或用于制作粗骨料的岩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包括碱-硅酸反应活性检验和碱-碳酸盐反应活性检验;对于有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要求的混凝土工程,不宜采用有碱活性的粗骨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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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细骨料
2.3.1 细骨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规定;混凝土用海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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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细骨料质量主要控制项目应包括颗粒级配、细度模数、含泥量、泥块含量、坚固性、氯离子含量和有害物质含量;海砂主要控制项目除应包括上述指标外尚应包括贝壳含量;人工砂主要控制项目除应包括上述指标外尚应包括石粉含量和压碎值指标,人工砂主要控制项目可不包括氯离子含量和有害物质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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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细骨料的应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泵送混凝土宜采用中砂,且300μm筛孔的颗粒通过量不宜少于15%。
2 对于有抗渗、抗冻或其他特殊要求的混凝土,砂中的含泥量和泥块含量分别不应大于3.0%和1.0%;坚固性检验的质量损失不应大于8%。
3 对于高强混凝土,砂的细度模数宜控制在2.6-3.0范围之内,含泥量和泥块含量分别不应大于2.0%和0.5%。
4 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用砂的氯离子含量分别不应大于0.06%和0.02%。
5 混凝土用海砂应经过净化处理。
6 混凝土用海砂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0.03%,贝壳含量应符合表2.3.3-1的规定。海砂不得用于预应力混凝土。
表2.3.3-1混凝土用海砂的贝壳含量(按质量计,%)
7 人工砂中的石粉含量应符合表2.3.3-2的规定。
表2.3.3-2人工砂中石粉含量(%)
8 不宜单独采用特细砂作为细骨料配制混凝土。
9 河砂和海砂应进行碱-硅酸反应活性检验;人工砂应进行碱-硅酸反应活性检验和碱-碳酸盐反应活性检验;对于有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要求的工程,不宜采用有碱活性的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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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矿物掺合料
2.4.1 用于混凝土中的矿物掺合料可包括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硅灰、沸石粉、钢渣粉、磷渣粉;可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矿物掺合料按一定比例混合使用。粉煤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的有关规定,粒化高炉矿渣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 18046的有关规定,钢渣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钢渣粉》GB/T 20491的有关规定,其他矿物掺合料应符合相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并满足混凝土性能要求;矿物掺合料的放射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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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粉煤灰的主要控制项目应包括细度、需水量比、烧失量和三氧化硫含量,C类粉煤灰的主要控制项目还应包括游离氧化钙含量和安定性;粒化高炉矿渣粉的主要控制项目应包括比表面积、活性指数和流动度比;钢渣粉的主要控制项目应包括比表面积、活性指数、流动度比、游离氧化钙含量、三氧化硫含量、氧化镁含量和安定性;磷渣粉的主要控制项目应包括细度、活性指数、流动度比、五氧化二磷含量和安定性;硅灰的主要控制项目应包括比表面积和二氧化硅含量。矿物掺合料的主要控制项目还应包括放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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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矿物掺合料的应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掺用矿物掺合料的混凝土,宜采用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
2 在混凝土中掺用矿物掺合料时,矿物掺合料的种类和掺量应经试验确定。
3 矿物掺合料宜与高效减水剂同时使用。
4 对于高强混凝土或有抗渗、抗冻、抗腐蚀、耐磨等其他特殊要求的混凝土,不宜采用低于Ⅱ级的粉煤灰。
5 对于高强混凝土和有耐腐蚀要求的混凝土,当需要采用硅灰时,不宜采用二氧化硅含量小于90%的硅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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