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使疗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适用、经济、卫生和绿色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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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综合性疗养院及专科疗养院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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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疗养院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贯彻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基本国策,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
1.0.4 疗养院建设应符合国家发展卫生医疗事业的相关政策,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应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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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疗养院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福利设施,在建设中实行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贯彻国家节能减排的政策,合理确定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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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疗养院建设应根据当地卫生医疗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项目前期的论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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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疗养院建筑设计应按可持续发展和以人为本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和建筑及其与环境的相互关系。
1.0.8 疗养院建筑设计应将科学性、合理性、适应性有机结合,满足生活保障、医学技术、疗养康复及预防保健为一体的全面需求,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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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疗养院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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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疗养院 sanatorium
疗养院是利用自然、人工疗养因子,结合自然和人文景观,以传统和现代医疗康复手段对疗养员进行疾病防治、康复保健和健康管理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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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综合性疗养院 general sanatorium
泛指针对患有一般慢性病、亚健康或健康的疗养员开展预防、保健、康复疗养和健康管理活动的疗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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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专科疗养院specialized sanatorium
主要针对因从事接触粉尘类、化学、物理、生物及放射因素及特殊作业等各类危害人身体健康的作业而患有特殊疾病的疗养员,开展相关诊疗和康复活动的疗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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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自然疗养因子natural convalescent factor
系指自然界具有医疗保健作用的理化因子,如新鲜空气、日光、海水、森林、矿泉水、矿泥及景观等。
2.0.5 人工疗养因子artificial convalescent factors
系指光、声、电、热、磁等各种有益于人类机体健康的物理因子。
2.0.6 自然景观 natural landscape
指自然界原有物态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的景观。
2.0.7 人文景观cultural landscape
指人们为了满足自身的精神需求,在自然景观基础上附加人类活动的形态痕迹、集合自然物质和人类文化共同形成的景观,及依靠人类智慧和创造力、综合运用文化和技术等方面知识,形成具有文化审美内涵和全新形态面貌的景观。
2.0.8 疗养员 convalescent
系指疗养院收治的对象,即患有某些慢性病、职业病患者及特殊职业人员,或处于“亚健康”状态的人员及期望得到保健养生的健康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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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疗养室 recovery rooms (convalescent bed-rooms)
供疗养员入住、休息、储物、盥洗、浴厕的房间,一般分为单间疗养室、套间疗养室和单元式疗养室,配有独立卫生间,视条件和需要配置厨房。
2.0.10 疗养员活动室convalescent living rooms
供疗养员阅读、交往、沟通以及开展文娱活动的场所。
2.0.11 疗养单元 convalescent units
由交通空间将一定数量的疗养室、疗养员活动室和一套配备完整的医护用房组合在一起所形成的,相对独立的空间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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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疗养用房 convalescent rooms
特指疗养单元内的各类功能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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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理疗physical therapy
系指利用自然或人工的物理因子作用于人体,使之产生有利反应,达到防治疾病目的的诊疗技术,其中以中医药学及民族医药学的内病外治手段开展的理疗活动,如针灸、按摩推拿、中药贴敷、穴位注射、刮痧拔罐等称为传统医学理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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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理疗用房 physical therapy rooms
放置各种理疗设备、工具并利用其开展相应的诊疗活动的用房。
2.0.15 医技用房 diagnostic & treatment rooms
运用专门的诊疗技术和设备,协同临床提供疾病诊断依据,判断生理、病理状态,制定治疗、预防措施及疗养方案的辅助科室用房。
2.0.16 健康管理用房 health & management rooms
对健康、亚健康人群、患有慢性病的疗养员的健康状态及潜在的危险因素进行全面监测、分析、评估、预防,以及为维护健康进行健康干预提供全过程服务的用房。
3.0.1 疗养院的建设应与当地气候、地理环境、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民族习俗和传统文化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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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疗养院应建在具有某种自然疗养因子,环境适宜,风景优美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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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疗养院建设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重生态保护。
3.0.4 新建疗养院设计应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且留有可发展或改、扩建的用地。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及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3.0.5 疗养院设计应以人为本,以疗养员为中心,满足其居住使用要求,提供疾病防治、康复疗养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等服务。
3.0.6 疗养院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污水处理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应与疗养院建筑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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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疗养院设计应满足国家有关医疗机构安全的规定,按国家标准做好相应的安全设计,包括防火、防灾、安防设施、通行安全、疗养设施安全、环境安全等方面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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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疗养院绿色、节能设计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229及《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执行。
3.0.9 疗养院人文景观应与自然景观形成完整系统,对绿化、景观、建筑室内外空间、环境和标识导向系统做综合性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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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 新建疗养院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市场需求和投资条件确定建设规模,建设规模可按其配置的床位数量进行划分,标准如表3.0.10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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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 新建疗养院应根据已确定的建设规模和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拟投入项目的投资条件,合理确定疗养院的建筑标准。
3.0.12 疗养院建设若有条件可根据需求设置养老区或一定数量的老人疗养床位,其设施应符合现行《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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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疗养院选址应遵守国家有关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或森林公园等疗养区的法律法规,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及疗养区综合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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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选址应充分考虑环境和生态保护,场地内无空气和水质污染隐患,并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无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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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场地位置应交通方便,环境幽静,日光充足,通风良好,符合卫生学要求,并具有所需能源的供给条件、市政设施,和便于种植、造园之处。
4.1.4 场地应为总平面布置提供最优可能性,合理安排建筑功能分区、主要出入口,以及庭园绿化、室外活动用地等。
4.1.5 天然气管道、高压电线、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疗养院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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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疗养院总平面设计应充分考虑场地原有地形地貌、园林绿化、地物水面等的利用。
4.2.2 依据《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疗养院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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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疗养院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绿化用地、道路用地及室外活动用地,有条件时预留发展用地。
1 建筑用地主要包括疗养用房、理疗用房、医技门诊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和管理及后勤保障用房的用地,不包括职工住宅用地。
2 绿化用地包括集中绿地、零星绿地及水面。
1)各种绿地内的步行甬路应计入绿化用地面积内;
2)植被达标的绿地停车场或慢行道应计入绿化用地面积内;
3)未铺栽植被或铺栽植被不达标的室外活动场地不计入绿化用地。
3 道路用地包括道路、广场及停车场用地。
1)道路包括消防车道、机动车道、慢行道、人行道;
2)广场包括无顶盖且无植被的广场;
3)用地面积计量范围应界定至路面或广场停车场的外缘,且停车场用地面积不应低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4 室外活动用地包括供疗养员体疗健身和休闲娱乐的室外活动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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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疗养院总平面设计应合理布局,合理确定容积率,充分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率。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绿地率不宜低于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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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疗养院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根据自然疗养因子,合理进行功能分区,人车流线组织清晰,洁污分流,避免院内感染风险;
2 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方便管理,减少能耗;
3 应处理好各功能建筑的关系,疗养、理疗用房、餐饮及公共活动用房宜集中设置,若分开设置时,宜用通廊联接,避免产生噪声或废气的设备用房对疗养室等主要用房的干扰;
4 疗养、理疗和医技门诊用房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明显易达,应设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平台上方设置雨棚。
5 疗养室应能获得良好的朝向,其建筑主要朝向的间距应为前栋建筑物高度的2 ~2.5倍,且符合当地日照标准,并保证最小间距不小于12m;
6 疗养院的主要出入口不宜少于2个,其设备用房、厨房等后勤保障用房的燃料、货物及垃圾、医疗废弃物等物品的运输应设有单独通道和出入口,对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医疗垃圾处理的相关规定。
7 应合理安排各种管线,做好管线综合,且便于维护和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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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疗养院内的场地设计应包括室外导向标识系统、道路系统、环境和景观系统、室外活动场地、停车场设计。
4.2.7 室内、外导向标识系统均应遵循准确、简洁、连续、安全,易识的原则设置,且符合下列要求:
1 导向标识系统应提供明晰的交通引导,实现人流、物流快速合理分流;
2 导向标识牌的位置应布点科学、指向明确、视觉直观;
3 导向标识牌的文字、图标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且应符合国家行业管理规范要求;
4 导向标识牌的材料选用应安全,严禁使用易碎、易爆材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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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疗养院道路系统设计应满足通行运输、消防疏散的要求,且符合下列规定:
1 实行人车分流,执行院内机动车限速行驶;
2 机动车道路应保证救护车直通所需停靠建筑物的出入口;
3 车行道一侧宜设不小于1.50m宽的人行道,并满足无障碍设计;
4 设置完善的人行和非机动车行驶的慢行道,且与室外导向标识、绿化景观、活动场地相结合,其有效宽度不宜小于1.50m,路面应平整、防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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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疗养院应遵循整体性、功能性、生态性、人文性原则,做好室外环境和景观系统设计,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顺应当地的气候条件,结合自然环境进行设计;
2 应结合场地的地形地貌,融入地域的历史、文化元素;
3 应利用自然植被进行绿化设计,做到室、内外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垂直与水平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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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0 疗养院建筑的外部环境组织及细部处理应做到无障碍化,室外公共设施尽可能适合轮椅通行者、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或老人等不同使用者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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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1 疗养院室外活动用地应结合场地条件和使用要求,设置日光浴、空气浴、海水浴、淡水浴、运动场等室外活动场地,且符合下列要求:
1 活动场地宜选择在向阳避风处,如设有硬质铺地宜采用透水铺装材料,表面应平整防滑,排水通畅;
2 活动场地应与慢行道相连接,保证无障碍设施的连续性;
3 选择适合体疗健身的活动场地宜设置小型健身运动器材,其面积不宜小于50㎡;
4 供休闲娱乐的活动场地应设置一定数量的休息座椅及环境小品;
5 室外活动场地附近宜设置男、女或无性别卫生间,其具体设置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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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2 疗养院应设置停车场或停车库,并在疗养、理疗、医技门诊用房及办公用房等建筑主要出入口附近留有车辆停放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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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疗养院建筑应由疗养用房、理疗用房、医技门诊用房、公共活动用房、管理及后勤保障用房等构成,其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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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5.1.1条中所述的疗养院建筑功能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宜参考表5.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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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疗养院建筑各类功能用房的配置,应根据其性质、规模、需求的不同,按基本配置和选择性配置内容确定,详见表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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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疗养院应保证疗养、理疗、医技门诊、公共活动用房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其主要功能房间窗地比不宜小于表5.1.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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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疗养院建筑应根据当地气候、用地条件、使用要求等情况合理确定平面布置、结构形式和机电设计,并为今后发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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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设置疗养用房、医技用房的建筑抗震设防等级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其它用房按照现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相应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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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设置疗养用房、理疗用房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用房按照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相应的规定执行。
5.1.8 疗养院建筑的层数应根据用地规划条件及场地的环境特征确定,一般不宜超过四层,供疗养员使用的建筑超过两层应设置电梯,且不宜少于二台,其中一台应为医用电梯。电梯井道不得与疗养室和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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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 疗养院内供疗养员使用的建筑场所及设施应按无障碍需求设置,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5.1.10 疗养院建筑的热工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5.1.11 疗养院建筑主要房间的允许噪声级和隔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
5.1.12 疗养、理疗、医技门诊等用房的建筑装修和室内环境设计应有利于疗养员的生理、心理健康,体现清新、典雅,朴素的特点,且符合下列要求:
1 疗养院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选择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不应使用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性物质的材料;
2 顶棚装修设计及材料应便于清扫,防积尘;
3 内墙墙体不应使用易裂、易燃、易吸潮、易腐蚀、不耐碰撞和不易吊挂的材料;有推床(车)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用防碰撞材料和设施;
4 除特殊要求外,有疗养员通行的楼地面应采用不起尘、易清洁、防滑的材料铺装;
5 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水疗和泥疗设施,应采用耐腐蚀易清洁的建筑配件;
6 水疗、泥疗、浴室、卫生间、厨房等多水房间的隔墙及顶棚、楼地面应采取防潮或防水措施。
附录A 疗养用房组成部分使用面积参考指标
附录B 理疗用房组成部分使用面积参考指标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规范、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229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
《空气过滤器》GB/T14295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229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
《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2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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