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
Safety standard for design of engineering of civil explosive materials
CB 50089-2018
主编部门: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9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8 年 第14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89-2018,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2.3、3.3.1、3.3.2、4.2.2、4.2.3、4.2.4、4.2.5、4.2.7、4.3.2、4.3.3、4.3.4、4.3.5、4.3.7、5.1.2、5.2.2、5.2.3、5.2.4、5.2.5、5.2.7、5.3.2、5.3.3、5.3.4、5.3.6、5.3.8、6.0.4、6.0.5、6.0.7、6.0.11、7.1.1、7.1.2、7.1.3、7.1.4、7.1.6、8.1.1、8.6.2、8.6.7、9.1.1、10.0.3、11.2.1、11.3.2、11.3.5、12.2.2、12.6.2、13.2.3、13.2.7、14.1.2、14.1.3、14.1.4、15.1.2、15.1.3、15.3.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2007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7月10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与国内相关标准协调,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16章和4个附录,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工程规划和外部距离,总平面布置和内部距离,工艺和布置,危险品储存和运输,建筑和结构,消防给水,废水处理,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自动控制和电信,危险品性能试验场和销毁场,混装炸药车地面站,科研中试线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 与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进行了协调,体现了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十三五”规划要求、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技术进步指导意见要求及信息化要求。
2. 对原标准中不适应民用爆炸物品行业要求的产品、生产方式的条款进行了修订。根据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工程建设的需要对海上救生烟火信号等三种产品提出了工程设计安全要求。
3.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技术进步现状和技术进步要求,修改了定员的相关规定。
4.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技术进步现状,对硝酸铵水溶液、无线通信设备、定员监控系统和工业炸药转运等热点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
5. 新增了科研中试线、覆土库、埋地输油输气管道、风力发电设施的内外部距离等内容。
6. 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引入电气设备保护级别(EPL)概念,结合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内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的变化,提出了新的防爆设备代用类型本标准中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内大街85号;邮政编码:100053)。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 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兵器工业安全技术研究所
参编单位: 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
北京北方天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安联国科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方特种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顺安爆破器材有限公司
湖南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前进化工有限公司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天河化工有限公司
浙江利民化工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魏新熙 雷进 尹君平 陶少萍 陈洁 侯国平 阎翀 王泽溥 白春光 王建国 董文学 张利洪 肖月华 雷驰 王立新
主要审查人: 杨祖一 王春乐 曹长城 乔枫革 雷京荣 杨民刚 贾海波 吴明胜 唐凤益
条文说明
编制说明
《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 50089-2018经住房城乡建设部2018年7月10日以第144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2007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中国兵器工业第五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是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中国兵器工业规划研究院民爆咨询中心、广东南海化工总厂有限公司、福建永安化工厂、浙江利民化工有限公司、新疆雪峰民爆器材有限公司、湖南南岭爆破器材有限公司、福建龙岩红炭山七〇八有限公司、长沙矿冶研究院、西安庆华民爆公司、西安应用物理化学研究所、河南省前进化工有限公司、重庆八四五化工公司、葛洲坝易普力化工公司、甘肃和平民爆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员是魏新熙、杨家福、张嘉浩、王爱凤、陶少萍、郑志良、尹君平、管怀安、王泽溥、张幼平、白春光、张国辉、梁景堂、张利洪、刘晓苗。
本标准修订过程中,修订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许多单位和学者进行了卓有成效的试验和研究,为本次修订提供了极有价值的参考资料。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修订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科研、生产、销售企业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
1.0.3 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本条主要说明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民用爆炸物品属易燃易爆品,在生产和储存中,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往往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的重大损失。在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中,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安全标准,以便使新建企业符合安全要求,预防事故,尽量减少事故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
1.0.2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对在本标准修订颁布实施前已建成的老企业,如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创造条件,逐步进行安全技术改造。
条文说明
2 术语
2.0.1 民用爆炸物品 civil explosive materials
用于非军事目的的各种火炸药及其制品和火工品的总称。
2.0.2 危险品 dangerous goods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科研、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具有燃烧、爆炸危险的原材料、在制品、半成品、成品等。
2.0.3 在制品 work in-process
正在各生产阶段加工中的产品。
2.0.4 半成品 semi-finished product
在各生产阶段上已完工,但尚需进一步加工的产品。
2.0.5 梯恩梯当量值 TNT equivalent
在距爆源相同的径向距离上,产生相同爆炸参数时的梯恩梯装药质量与被测试装药质量之比。
2.0.6 整体爆炸 entirety-blasting
危险品的某一部分被引爆后,导致整体危险品的瞬间爆炸。
2.0.7 计算药量 calculated quantity of explosives
建(构)筑物内外可能同时爆炸或燃烧的危险品最大药量。
2.0.8 设计药量 design quantity of explosives
折合成梯恩梯当量的可能同时爆炸的危险品最大药量,用于抗爆间室或装甲防护装置等的抗爆计算。
2.0.9 危险性建(构)筑物 hazard buildings
生产或储存危险品的建(构)筑物,包括危险品厂房、危险品暂存库房、危险品储存仓库、危险品中转站台、储罐等。
2.0.10 非危险性建(构)筑物 non hazardous building
本标准未列入危险等级的建(构)筑物。
2.0.11 生产线 production line
在危险品生产中,能确保完成连续性工序的一组生产系统、建筑物、构筑物或相关设施等。
2.0.12 不合格品处理厂房 unqualified product treatment building
用于处理不合格危险品的厂房。
2.0.13 值班室 duty room
设有不超过9名固定人员的用于警卫、值班的建筑物。
2.0.14 库房 storeroom
危险品生产区内的危险品储存专用建筑物。
2.0.15 仓库 magazine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的危险品储存专用建筑物,包括地面库和覆土库。
2.0.16 覆土库 earth covered magazine
顶部覆土至两侧长边及背后短边,前墙没有出入口及装卸站台的仓库。
2.0.17 内部距离 internal safety distance
危险性建(构)筑物与本区内其他建(构)筑物之间,在规定的破坏标准下所需的最小距离。
2.0.18 外部距离 external safety distance
危险性建(构)筑物与本区外各类目标之间,在规定的破坏标准下所需的最小距离。
2.0.19 防护屏障 protective barrier
天然或人工的挡墙,其形式、尺寸及结构均可按规定方式限制爆炸空气冲击波、飞散物、爆轰产物和火焰对附近建筑物及设施的影响。
2.0.20 钢刚架结构steel-frame structure
采用刚架型式的钢结构。
2.0.21 轻钢刚架结构 light steel-frame structure
围护结构采用轻型夹层保温板、轻钢檩条的钢刚架结构。
2.0.22 抗爆间室 blast resistant chamber
具有承受本室内因发生爆炸而产生破坏作用的间室。可根据间室内生产或储存的危险品性质、恢复生产的要求,按可承受一次或多次爆炸载荷进行设计。
2.0.23 抗爆屏院 blast resistant yard
当抗爆间室内发生爆炸事故时,为阻止爆炸空气冲击波和爆炸破片向水平方向扩散,而在抗爆间室轻型泄爆窗外设置的屏院。
2.0.24 危险工作间
危险品厂房内加工、暂存危险品的工作间。
2.0.25 抑爆间室 blast suppressin chamber
具有承受本室内发生爆炸而产生破坏作用的间室,且可通过能控制爆炸空气冲击波泄出强度的墙体泄出间室之外,使之符合环境安全要求。
2.0.26 嵌入式建筑物 built-in building
嵌入防护土堤外侧,三面墙外侧及顶盖上覆土、一面外露的建筑物。
2.0.27 轻型泄压屋盖 light relief roof
泄压部分(不包括檩条、梁、屋架)由轻质材料构成,当建筑物内部发生燃爆事故时,具有泄压效能,使建筑物主体结构尽可能不遭受破坏的屋盖轻质泄压部分的单位面积重量不应大于0.8kN/m²。
2.0.28 轻质易碎屋盖 light fragile roof
由轻质易碎材料构成,当建筑物内部发生燃爆事故时,不仅具有泄压效能,且破碎成小块,减轻对建筑物外部影响的屋盖。轻质易碎部分的单位面积重量不应大于1.5kN/m²。
2.0.29 最并通廊semi-open corridor
每延米敞开、露空面积大于两侧围护墙面积30%的通廊。
2.0.30 安全出口 emergency exit
建筑物内的作业人员可通过它直接到达室外安全处的疏散出口。
2.0.31 辅助用室 auxiliary room
辅助用室系指更衣室、盥洗室、浴室、洗衣房、休息室、厕所等,根据生产特点、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而设置。
2.0.32 卫生特征分级 industrial hygiene classification
根据生产过程接触的药物经皮肤吸收或呼吸系统吸人体内引起中毒的危害程度所进行的分级,分为1、2、3三个级别。
2.0.33 电气危险场所 electrical haazardous area
具有燃烧爆炸特性物质出现或预期可能出现的数量达到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安全预防措施的场所。
2.0.34 独立变电所 independent electrical substation
变电所为一独立建筑物。
2.0.35 总配电所 main electrical distribution
对引入企业总电源起开闭和分配电能作用的高压配电装置母线上无主变压器的配电所。
2.0.36 总变电所 main electrical substation
对引入企业总电源直接或分配电能并经电力变压器变压后对分变电所或用电设备供电的变电所。
2.0.37 分变电所 local electrical substation
对企业总配电所、总变电所引出的电源经电力变压器变压后对用电设备供电的变电所。
2.0.38 民用波段无线电设备 civilian band equipment
用于个人或商用无线电通信,无线电信号,远程目标或设备控制的固定站、地面站和移动站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2.0.39 盲区 blind zone
监视区域内视频监视未覆盖的区域。
2.0.40 关键工序 key process
决定整个生产过程运行,对产品性能有本质影响,且易发生事故的工序。
2.0.41 视频监控系统 video monitoring system
利用摄像机、拾音器等采集生产现场图像、声音,通过有线传输方式,并实时显示、连续记录,远程控制前端设备,紧急情况下通过人工向现场及时发出报警信号的系统。
2.0.42 自动控制系统 automatic control system
利用传感器采集生产过程工艺参数和安全参数,通过有线传输方式,并实时显示、连续记录和自动调节,自动报警和安全联锁控制的系统。
2.0.43 门禁式定员监控系统 personnel access monitoring and control system
利用无障碍智能化门禁技术,对出入危险作业场所的人员进行计数、身份识别、现场显示、满员警示和超员报警的电子系统。
2.0.44 火灾报警系统 fire alarm system
探测火灾早期特征或人员发现火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为人员疏散、防止火灾蔓延和启动自动灭火设备提供控制与指示的消防系统。分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人工报警系统。
2.0.45 监控室 monitoring and control room
安装有接收和上传视频监控信号设备,承担视频监控系统所属监视区域内外部设备的管理、控制、报警处理、记录及回放等,并将信号上传的工作间。
2.0.46 监控中心 monitoring and control centre
安装有与现场同步显示和储存视频信息设备,可远程查看所属全部生产线实时视频及存储信息的工作间。分为生产场点监控中心和总部监控中心。
2.0.47 科研中试线 pilot production line for research
专用于研发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新设施、自动化技术和信息化技术等或专用于改进现有技术(含工艺、装备等)的试验线。
条文说明
3 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 3.1 危险品危险等级
3.1.1 危险品危险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级:危险品具有整体爆炸危险性;
2 1.2级:危险品具有迸射破片的危险性,但无整体爆炸危险性;
3 1.3级:危险品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或较小迸射危险,或两者兼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性;
4 1.4级:危险品不敏感,但不排除某些危险品在外界强力引燃、引爆条件下的燃烧爆炸危险性。
条文说明
3.1 危险品危险等级
本节对危险品危险等级的划分考虑了与国家及国际相关的爆炸、燃烧危险品分类的衔接和一致。危险品危险等级是根据危险品本身所具有的及其对周围环境可能造成的危险作用而定义的,分为1.1级、1.2级、1.3级和1.4级。
危险品危险等级与国际标准靠拢,可以与国际产品接轨,方便使用,便于交流。本标准如经翻泽出版后可直接对外发行。
条文说明
3.2 建筑物危险等级
3.2.1 建筑物危险等级应根据建筑物内所含有的危险品危险等级及生产工序危险等级,分为1.1级、1.2级、1.3级、1.4级。
3.2.2
生产、研制危险品的建筑物危险等级应符合表3.2.2-1的规定,储存危险品的建筑物危险等级应符合表3.2.2-2的规定。
注:雷管制造中所用药剂(单组分或多组分药剂),其作用和起爆药类似者,此类药剂的危险等级应按表内起爆药类确定。
3.2.3 同一建筑物内存在不同危险等级的危险品或生产工序时,该建筑物危险等级应按危险品或生产工序中最高的危险等级确定。
条文说明
3.2 建筑物危险等级
3.2.1 对生产或储存危险品的建筑物划分危险等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确定建筑物的内、外部距离和建筑物的结构形式,以及其他各种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目前欧美国家的类似标准对建筑物危险等级划分,主要是根据建筑物内危险品的爆炸、燃烧特性来确定的,基本不涉及危险品的生产工序或工艺方法。对新产品,只要性能确定了,危险等级所需的相应防护措施即可基本确定。这种建筑物危险等级划分方法,可以避免某些不确定性,从而提高了适用性。目前我国现行的同类标准也基本采用这种分级方法。
在建筑物危险等级分类中,沿用了上述分级方法,同时考虑到我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历史及现状,建筑物危险等级主要是以建筑物内所含有的危险品危险等级并结合生产工序的危险程度来划分的。应当指出的是,这里的危险品并非单纯指成品,还包括制造、加工过程中的半成品、在制品、原材料和制造、加工后的成品等。本次修订取消了1.1*级。
3.2.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具体列出了典型的有代表性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研制危险性建筑物危险等级。具体应用时可以比照。
本次修订,取消了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已淘汰的太乳炸药、导火索,新增了安全气囊用点火具、海上救生烟火信号、增雨防雹火箭弹等。增加了部分工序。
鉴于含火药含水工业炸药已在现行行业标准《含火药含水工业炸药生产安全技术条件》WJ 9082中有相关规定,本标准除对含火药含水工业炸药火药添加、混药工序进行规定外,对其他工序未做规定。
3.2.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规定了建筑物危险等级的确定原则。
条文说明
3.3 计算药量
3.3.1 装车时,车辆中的危险品与建筑物内的危险品有同时爆炸危险时,其药置应计入该建筑物的计算药量。
3.3.2 当1.1级危险品与1.2级危险品同时存在时,应将1.1级危险品的计算药量与1.2级危险品中属于1.1级危险品的计算药量合并计算。
3.3.3 建筑物内抗爆间室、防爆装置内危险品的药量不计人该建筑物的计算药量,但该建筑物的计算药量不应小于其中一个抗爆间室或防爆装置内的最大药量。
3.3.4 危险品厂房内改性硝酸铵、膨化硝酸铵及其他具有整体爆炸危险性的危险品应计入该厂房的计算药量。
3.3.5 当危险品厂房内的硝酸铵与炸药在同一工作间内存放时,应将硝酸铵存量的一半计入该厂房的计算药量。当危险品厂房内的硝酸铵与炸药不在同一工作间内存放,且有符合表3.3.5间隔距离和隔墙厚度的要求时,硝酸铵存量可不计入该厂房的计算药量。当危险品厂房内硝酸铵水溶液储罐与炸药在同一工作间内存放时,应将硝酸铵水溶液中硝酸铵溶质质量的一半计入该厂房的计算药量。当危险品厂房内硝酸铵水溶液储罐与其他工序有实心砌体隔墙或钢板相隔时,硝酸铵水溶液存量可不计入该厂房的计算药量。
注:1 表中硝酸铵存放间与炸药的间隔距离为硝酸铵存放间的隔墙至炸药工作间内最近的炸药存放点的距离;
2 表中隔墙为实心砌体墙;
3 硝酸铵存放间与炸药工作间之间不宜有门相通。当生产必需有门相通时,不应在门相通处存放硝酸铵或炸药。
3.3.6 危险品厂房外废水沉淀池中的危险品药量,可不计入该厂房的计算药量。
条文说明
3.3 计算药量
3.3.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规定了何种情形下危险品运输车辆中的危险品数量应计入建筑物的计算药量。
3.3.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规定了1.1级危险品和1.2级危险品同时存在时计算药量的计算方法。
3.3.3 本条规定抗爆间室的药量不计入建筑物的计算药量。对于危险品均设在抗爆间室的建筑物,其计算药量不应小于最大一个抗爆间室或防爆装置内的药量;对于生产工艺要求有同时开启的抗爆间室,则计算药量应为同时开启能殉爆的抗爆间室的药量之和。
3.3.4 考虑改性硝酸铵、膨化硝酸铵在工艺温度下具有整体爆炸的风险,故本次修订规定其药量应计入厂房的计算药量。
3.3.5 已有的技术资料和国内外燃烧、爆炸事故表明,硝酸铵在外界一定激发条件下是可以发生爆炸的。在炸药厂房内,规定当硝酸铵与炸药同在一个工作间时,应将硝酸铵重量的一半与爆炸物重量之和作为本建筑物的计算药量。例如,多孔粒状铵油炸药厂房内的计算药量,等于正在混制及混制完成的药量之和,再加上储存的硝酸铵重量的一半。
国内爆炸事故资料多次表明,在炸药厂房内当硝酸铵储存在单独的隔间内,炸药发生爆炸时,硝酸铵未被殉爆。美国专门就此做过大型试验并纳入安全标准。利用美国有关标准并结合我国国情,确定了表3.3.5“危险厂房内硝酸铵存放间与炸药的间隔及隔墙厚度”。从实践上看还是可行的。本次修订根据行业相关指导意见,对表中规定的炸药量做了相应修改。
硝酸铵存放间与炸药的间隔,是指二者平面布置而言,如利用地形位差建厂房,将硝酸铵存放间布置在炸药工作间的侧上方是允许的,但不能将硝酸铵存放间直接布置在炸药工作间楼板的上面。
表中规定的隔墙厚度,无论是硝酸铵存放间与炸药工作间相邻,还是其间有其他房间(不存放炸药)相隔,均指硝酸铵存放间靠近炸药工作间一侧的墙厚。
当炸药厂房内硝酸铵水溶液储罐与其他工序以钢板相隔时,钢板厚度应根据存药量经计算确定。
条文说明
83'>《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 50089-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