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1.0.1
为促进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实现资源的整合与共享,规范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的规划、实施、运行、维护和管理。
1.0.3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应使用全国建设事业公益服务专用电话号码12319。
1.0.4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建设中应注重整合和共享已有各种相关资源,并宜采用先进实用的新技术、新方法。
1.0.5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 语
2.0.1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urban municipal supervi-sion an d management info rmation system
基于计算机软硬件和网络环境,集成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单元网格数据、部件和事件数据、地理编码数据等多种数据资源,通过多部门信息共享、协同工作,实现对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与环境秩序监督管理和对实施监督管理效果的专业部门进行综合绩效评价的计算机应用系统。本规范中简称为系统。
2.0.2 协同工作 cooperative wo rk
将信息收集、案件建立、任务派遣、任务处理、处理反馈、核查结案、综合评价等环节相关联,实现监督中心、指挥中心、专业部门等之间的日常工作和相关信息协调一致的行为。
2.0.3 单元网格 basic management grid
城市市政监管的基本管理单元,是基于城市大比例尺地形数据,根据城市市政监管工作的需要,按照一定原则划分的、边界清晰的多边形实地区域(面积约为10000m2)。
2. 0.4 责任网格 duty grid
每个监督员负责巡查的单元网格的集合。
2.0.5 管理部件 management component
城市市政管理公共区域内的各项设施,包括公用设施类、道路交通类、市容环境类、园林绿化类、房屋土地类等市政工程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简称部件。
2.0.6 事件 event
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城市市容环境和环境秩序受到影响或破坏,需要城市管理专业部门处理并使之恢复正常的现象和行为。
2.0.7 市政监管问题 urban municipal management problem
由监督员或公众发现并报告的管理部件丢失、损坏问题和事件问题的统称。
2.0.8 案件 case
需要处置的城市市政监管问题。
2.0. 9 信息采集监督员 info rmation collecting an d supervising person
在指定网格内巡查、上报案件,以及对案件状况进行核实、核查的专门人员,简称监督员。
2.0.10 公众举报 citizen exposure
除监督员上报外,通过其他途径反映案件的方式,包括电话、网络、媒体曝光、领导批示、信访等。
2.0. 11 监督中心 supervision center
按照城市市政监管需求,实现问题信息收集、问题处理结果监督及管理状况综合评价等功能的组织体系。
2.0. 12 指挥中心 direction center
按照城市市政监管需求,实现指挥和协调专业部门、派遣问题处理任务、反馈问题处理结果等功能的组织体系。
2.0.13 专业部门 responsibility department
管理部件和事件问题的主管部门、部件的权属单位和养护单位。
2.0.14 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 mobile device fo r supervise data capture
供监督员使用,实现城市市政综合监管数据的采集、报送,接收监督中心分配核实、核查任务信息的移动通信手持机。简称城管通。
2.0.15 地理空间数据 geospatial data
与地球上位置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数据,包括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单元网格数据、部件和事件数据、地理编码数据以及相应的元数据等。
2.0.16 地理空间框架数据 urban geospatial framewo rk data
基本的、公共的地理空间数据,包括行政区划、道路、建(构)筑物、水体、绿地、地名和地址数据以及数字正射影像数据等。
2.0.17 元数据 metadata
关于数据的数据,即数据的标识、覆盖范围、质量、空间和时间模式、空间参照系和分发等信息。
3.1 一般规定
3.1.1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应在建立独立的监督制度、精细化的处置制度和量化的长效考核制度等基础上运行。
3.1.2
系统可根据城市的规模和管理现状建立相应的管理模式,宜从下列管理模式中选用一种:
1 市一级监督,市一级指挥;
2
市一级监督,市、区(县)两级指挥;
3 市、区(县)两级监督,两级指挥;
4
市一级监督,区(县)一级指挥。
3.1.3 系统宜采用市、区(县)一体化建设方式,实现资源共享。
3.1.4
系统的绩效评价考核结果应纳入城市管理相关行政效能监察考核体系。
3.2 系统建设与运行基本要求
3.2.1 应实现监督、管理功能分离与协同,并应具有下列功能:
1 通过监督中心实施市政监管问题的核查监督;
2
通过指挥中心实施市政监管问题的指挥处置;
3 支持相关专业部门根据指挥中心的指令,及时处置市政监管问题并反馈处理结果。
3.
2.2 应构建以行政区、街道、社区和单元网格为基础的区域精细化分层管理体系,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单元网格划分与编码规则》CJ/T
213的规定。
3.2.3 应构建以问题发现、立案和核查结案为核心内容的市政监管问题监督体系,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编码及数据要求》CJ/T 214和《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监管案件立案、处置与结案》CJ/T 315的规定。
3.2.4
应构建以处置职责明确、处置时限精准和处置结果规范为核心内容的市政监管问题处置执行体系,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监管案件立案、处置与结案》CJ/T 315的规定。
3.2.5
应以系统中相关数据分析生成的评价结果为依据,建立对区域、部门和岗位量化的长效考核体系,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绩效评价》CJ/T
292的规定。
3.3 系统业务流程
3.3.1 系统业务主要流程(图3.3.1)应包括信息收集、案件建立、任务派遣、任务处理、处理反馈和核查结案6个阶段。
3.3.2 信息收集阶段的信息来源应包括监督员上报和公众举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监督员在所负责的责任网格内发现市政监管问题后,应能通过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及时上报监督中心,上报内容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CJ/T 293的规定;
2
对公众发现市政监管问题向监督中心的举报,监督中心应能登记公众举报信息,通知监督员现场核实,监督员应能通过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上报核实结果;
3
有条件的城市,可通过自动信息采集技术发现市政监管问题,自动上报监督中心。
3.3.3
案件建立阶段,监督中心应审核接收的市政监管问题信息,立案后批转到指挥中心。
3.3.4
任务派遣阶段,指挥中心应接收从监督中心批转来的案件,并派遣至相关专业部门进行处置。
3.3.5
任务处理阶段,专业部门应按指挥中心的指令完成案件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反馈给指挥中心。
3.3.6
处理反馈阶段,指挥中心应将专业部门送达的案件处置结果反馈给监督中心。
3.3.7
核查结案阶段,监督中心应将案件的处置结果通知监督员进行核查;待监督员报送核查结果后,监督中心比对核查信息与处置信息,两者一致时应予以结案,否则应重新派遣处置。
4.1 一般规定
4.1.1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中的地理空间数据应包括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单元网格数据、部件和事件数据、地理编码数据,宜包括相应的元数据。地理空间数据应完整覆盖系统的监管范围。
4.1.2
地理空间数据的空间参照系应与所在城市基础测绘所用空间参照系一致。
4.1.3
地理空间数据的存储和交换格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理空间数据交换格式》GB/T
17798的规定,或使用商用地理信息系统(GIS)平台软件可接受的格式。
4.1.4
地理空间数据质量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验收内容应包括数据的完整性、位置精度、属性正确性、逻辑一致性和现势性。
2
数据生产单位应采取“两级检查、一级验收”的方式对所获取的数据进行质量检查和内部验收。
3
监理单位应对数据获取的全过程进行质量和进度监理,并对数据生产单位提交的成果进行质量抽检。
4
应采取适当方式对数据生产单位提交的数据成果进行检查验收。数据生产单位应按检查验收提出的意见,对数据进行整改,直至合格。
5
数据检查验收结果应形成相应的技术文档。
4.1.5 地理空间数据存储与使用的安全、保密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引用标准名录
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
2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 2887
3 《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GB
9361
4 《地理空间数据交换格式》GB/T 17798
5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
6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 100
7 《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标准》CJJ 103
8 《建设领域应用软件测评通用规范》CJJ/T
116
9 《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元数据标准》CJJ/T 144
10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单元网格划分与编码规则》CJ/T
213
11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编码及数据要求》CJ/T 214
12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地理编码》CJ/T 215
13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绩效评价》CJ/T 292
14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CJ/T 293
15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监管案件立案、处置与结案》CJ/T 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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