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mechanical splicing of steel reinforcing bars
JGJ 107-2016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6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04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107-2016,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2010同时废止。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2月22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接头性能要求;4.接头应用;5.接头型式检验;6.接头的现场加工与安装;7.接头的现场检验与验收。
本规程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补充了余热处理钢筋、热轧光圆钢筋和不锈钢钢筋采用机械连接的相关规定;2.增加了套筒原材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用套筒》JG/T 163的有关规定,以及采用45号钢冷拔或冷轧精密无缝钢管时,应进行退火处理的相关规定;3.调整了Ⅰ级接头强度判定条件,由“断于钢筋”和“断于接头”分别调整为“钢筋拉断”和“连接件破坏”;4.增加了对直接承受重复荷载的结构,接头应选用带疲劳性能的有效型式检验报告和认证接头产品的要求;5.增加了接头型式检验中有关疲劳性能的检验要求;6.取消了现场工艺检验进行复检的有关规定;7.增加了对现场丝头加工质量有异议时可随机抽取接头试件进行极限抗拉强度和单向拉伸残余变形检验;8.增加了部分不适合在工程结构中随机抽取接头试件的场合,采取见证取样的有关规定;9.增加了接头验收批数量小于200个时的抽样验收规则;10.增加了对已获得有效认证的接头产品,验收批数量可扩大的有关规定;11.增加了工程现场对接头疲劳性能进行验证性检验的有关规定;12.修改了接头残余变形测量标距;13.增加了附录A.3接头试件疲劳试验方法;14.修改了附录B接头型式检验报告式样及部分内容。
本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
本规程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上海宝钢建筑工程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机械化研究分院
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建研建硕(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上海建科结构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深州市红翔银亮钢有限公司
桂林三力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建科联技术发展中心
德士达建材(广东)有限公司
保定金地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鼎锐钢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二航钢筋连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硕发科技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徐瑞榕 刘永颐 宋杰 郁竑 刘子金 钱冠龙 徐升桥 彭运动 李智斌 薛慧立 南建林 李大宁 吴晓星 王辉绵 王洪斗 季钊徐 陈儒发 许慧 田保中 胡玉斌 李军 白建平 钟庆明 史雪山 赖志勇 胡军 王洋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沙志国 李本端 黄祝林 刘立新 张显来 吴广彬 郝志强 高东明 张超琦 高俊峰 张俊生 张玉玲
1总则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中钢筋机械连接的应用,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中钢筋机械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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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0.2 本规程对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中钢筋机械连接接头性能要求、接头应用、接头的现场加工与安装以及接头的现场检验与验收作出统一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配套应用,以确保各类机械接头的质量和合理应用。除建筑工程外,一般构筑物(包括电视塔、烟囱等高耸结构、容器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及公路和铁路桥梁、大坝、核电站等其他工程结构,可参考本规程。
本规程发布实施后,各类钢筋机械接头,如套筒挤压接头、锥螺纹接头、直螺纹接头等均应遵守本规程规定。钢筋套筒灌浆接头有特殊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 355的有关规定。
1.0.3 用于机械连接的钢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 13014、 《钢筋混凝土用不锈钢钢筋》YB/T 4362及《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 1499.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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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本条规定了用于机械连接的钢筋的适用标准,增加了采用热轧光圆钢筋、余热处理钢筋和不锈钢钢筋的相关规定。我国不锈钢钢筋的行业标准已颁布实施,不锈钢钢筋机械连接接头已在港珠澳大桥等工程中应用,本规程根据国内应用不锈钢钢筋的经验,制定了不锈钢钢筋采用机械连接的有关规定。
1.0.4 钢筋机械连接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钢筋机械连接 rebar mechanical splicing
通过钢筋与连接件或其他介入材料的机械咬合作用或钢筋端面的承压作用,将一根钢筋中的力传递至另一根钢筋的连接方法。
2.1.2 接头 splice
钢筋机械连接全套装置,钢筋机械连接接头的简称。
2.1.3 连接件 connectors of mechanical splicing
连接钢筋用的各部件,包括套筒和其他组件。
2.1.4 套筒 coupler or sleeve
用于传递钢筋轴向拉力或压力的钢套管。
2.1.5 钢筋丝头 rebar threaded sector
接头中钢筋端部的螺纹区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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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2.1.5 介绍了钢筋机械连接、接头、连接件、套筒和钢筋丝头等术语的定义。
按本定义,常用的钢筋机械接头类型如下:
①套筒挤压接头:通过挤压力使连接件钢套筒塑性变形与带肋钢筋紧密咬合形成的接头。
②锥螺纹接头:通过钢筋端头特制的锥形螺纹和连接件锥螺纹咬合形成的接头。
③镦粗直螺纹接头:通过钢筋端头镦粗后制作的直螺纹和连接件螺纹咬合形成的接头。
④滚轧直螺纹接头:通过钢筋端头直接滚轧或剥肋后滚轧制作的直螺纹和连接件螺纹咬合形成的接头。
⑤套筒灌浆接头:在金属套筒中插入单根带肋钢筋并注入灌浆料拌合物,通过拌合物硬化而实现传力的钢筋对接接头。
⑥熔融金属充填接头:由高热剂反应产生熔融金属充填在钢筋与连接件套筒间形成的接头。
后两种接头主要依靠钢筋表面的肋和介入材料水泥浆或熔融金属硬化后的机械咬合作用,将钢筋中的拉力或压力传递给连接件,并通过连接件传递给另一根钢筋。
某些机械连接接头为满足接头的不同功能,是由套筒及其他多个组件合成的,连接件是包括套筒在内的多个组件的总称。
上述不同类型接头按构造与使用功能的差异可区分为不同型式,如常用直螺纹接头又分为标准型、异径型、正反丝扣型,加长丝头型等不同接头型式。用户可根据工程应用的需要按照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用套筒》JG/T 163选用。
2.1.6 机械连接接头长度 length of mechanical splice
接头连接件长度加连接件两端钢筋横截面变化区段的长度。螺纹接头的外露丝头和镦粗过渡段属截面变化区段。
2.1.7 接头极限抗拉强度 tensile strength of splice
接头试件在拉伸试验过程中所达到的最大拉应力值。
2.1.8 接头残余变形 residual deformation of splice
接头试件按规定的加载制度加载并卸载后,在规定标距内所测得的变形。
2.1.9 接头试件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 total elongation of splice sample at maximum tensile force
接头试件在最大力下在规定标距内测得的总伸长率。
2.1.10 接头面积百分率 area percentage of splice
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力钢筋机械连接接头面积百分率为该区段内有机械接头的纵向受力钢筋与全部纵向钢筋截面面积的比值。当直径不同的钢筋连接时,按直径较小的钢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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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2.1.10 介绍了机械连接接头长度、接头极限抗拉强度、残余变形和接头试件最大力下总伸长率、接头面积百分率等术语的定义。
“机械连接接头长度”术语明确了各类钢筋机械连接的接头长度,主要用于接头试件反复拉压试验中变形测量标距的确定。
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含义与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中钢筋最大力总伸长率的含义相同,代表接头试件在最大力下在规定标距内测得的弹塑性应变总和。由于接头试件的最大力有时会小于钢筋的极限抗拉强度,故其要求指标与钢筋有所不同。
接头面积百分率为同一连接区段内有机械接头的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与全部纵向钢筋截面面积的比值。当直径不同的钢筋连接时,按直径较小的钢筋面积计算。
2.2 符号
2.2 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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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号fstk为钢筋极限抗拉强度标准值,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中钢筋屈服强度和极限抗拉强度分别与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中的钢筋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Rm值相当。本标准主要采用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名称和符号体系。
Asgt——接头试件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
d——钢筋公称直径;
fyk——钢筋屈服强度标准值;
fstk——钢筋极限抗拉强度标准值;
f0mst——接头试件实测极限抗拉强度;
p——螺纹的螺距;
u0——接头试件加载至0.6fyk并卸载后在规定标距内的残余变形;
u20——接头试件按本规程附录A加载制度经高应力反复拉压20次后的残余变形;
u4——接头试件按本规程附录A加载制度经大变形反复拉压4次后的残余变形;
u8——接头试件按本规程附录A加载制度经大变形反复拉压8次后的残余变形;
εyk——钢筋应力达到屈服强度标准值时的应变。
3接头性能要求
3 接头性能要求
3.0.1 接头设计应满足强度及变形性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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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接头应满足强度及变形性能方面的要求并以此划分性能等级。
3.0.2 钢筋连接用套筒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用套筒》JG/T 163的有关规定;套筒原材料采用45号钢冷拔或冷轧精密无缝钢管时,钢管应进行退火处理,并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用套筒》JG/T 163对钢管强度限值和断后伸长率的要求。不锈钢钢筋连接套筒原材料宜采用与钢筋母材同材质的棒材或无缝钢管,其外观及力学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不锈钢棒》GB/T 1220、《结构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 1497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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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本条规定套筒材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用套筒》JG/T 163的有关规定。近年来工程中连接套筒的原材料较多采用45号钢冷拔或冷轧精密无缝钢管,俗称光亮管,这类加工钢管的内应力很大,如不进行退火处理,其延伸率很低,有质量隐患,工程应用中套筒也容易开裂,产品标准《钢筋机械连接用套筒》JG/T 163对这种管材的使用除做了“应退火处理”的明确规定外,尚应满足强度不大于800MPa和断后伸长率不小于14%的规定。本规程重申产品标准对这类管材应进行退火处理的要求是要提醒广大用户重视对这类管材应用的质量控制。
3.0.3 接头性能应包括单向拉伸、高应力反复拉压、大变形反复拉压和疲劳性能,应根据接头的性能等级和应用场合选择相应的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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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接头单向拉伸时的强度和变形是接头的基本性能。高应力反复拉压性能反映接头在风荷载及小地震情况下承受高应力反复拉压的能力。大变形反复拉压性能则反映结构在强烈地震情况下钢筋进入塑性变形阶段接头的受力性能。
上述三项性能是进行接头型式检验的基本检验项目。抗疲劳性能则是根据接头应用场合有选择性的试验项目。
现场工艺检验则要求检验单向拉伸残余变形和极限抗拉强度。
3.0.4 接头应根据极限抗拉强度、残余变形、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以及高应力和大变形条件下反复拉压性能,分为Ⅰ级、Ⅱ级、Ⅲ级三个等级,其性能应分别符合本规程第3.0.5条~第3.0.7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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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本条规定:接头应根据极限抗拉强度、残余变形、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以及高应力和大变形条件下反复拉压性能,分为Ⅰ级、Ⅱ级、Ⅲ级三个性能等级。
Ⅰ级接头:连接件极限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被连接钢筋抗拉强度标准值的1.1倍,残余变形小并具有高延性及反复拉压性能。
Ⅱ级接头:连接件极限抗拉强度不小于被连接钢筋极限抗拉强度标准值,残余变形较小并具有高延性及反复拉压性能。
Ⅲ级接头:连接件极限抗拉强度不小于被连接钢筋屈服强度标准值的1.25倍,残余变形较小并具有一定的延性及反复拉压性能。
钢筋机械连接接头的型式较多,受力性能也有差异,根据接头的受力性能将其分级,有利于按结构的重要性、接头在结构中所处位置、接头面积百分率等不同的应用场合合理选用接头类型。
3.0.5 Ⅰ级、Ⅱ级、Ⅲ级接头的极限抗拉强度必须符合表3.0.5的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
表3.0.5 接头极限抗拉强度

注:1 钢筋拉断指断于钢筋母材、套筒外钢筋丝头和钢筋镦粗过渡段;
2 连接件破坏指断于套筒、套筒纵向开裂或钢筋从套筒中拔出以及其他连接组件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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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对《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2010版中Ⅰ级接头的合格判定条件作了修订。原条文对套筒处外露螺纹和镦粗过渡段的强度要求与连接件的强度要求相同,均应达到1.1倍钢筋极限抗拉强度标准值。工程实践表明,滚轧接头断于钢筋外露螺纹时要达到上述要求是困难的,因为不少钢筋的自身强度就达不到1.1倍极限抗拉强度标准值,钢筋丝头的加工质量再好,也不可能提高钢筋母材强度。根据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近年来国产HRB400级钢筋的统计资料,统计样本共计128276件,拉伸极限强度平均值为620.5MPa,标准差38.5MPa,变异系数0.061,按此数据计算,钢筋极限抗拉强度低于1.1×540=594MPa的比例将高达24.5%。施工现场为避免滚轧外露螺纹处拉断,部分施工企业采取将钢筋丝头做短或不出现外露螺纹,这样就无法实现钢筋丝头在套筒中央位置对顶以减少残余变形;部分施工单位则刻意采购高极限强度钢筋来降低接头抽检不合格率,这也是不可取的,因为高极限强度钢筋通常会伴随更高的屈服强度,钢筋实际屈服强度明显高于设计强度是有害的,它会增加抗弯构件极限受压区高度,或超出设计规范规定的框架梁受压区高度限值,降低构件塑性转动能力,从而降低结构延性;参考美国、日本、法国相关标准和ISO对接头强度的规定,其最高等级接头大都要求不小于钢筋极限抗拉限强度标准值。这次修订做出了上述调整。调整后的Ⅰ级接头,连接件破坏时仍然要求达到1.1倍极钢筋极限抗拉强度标准值。连接件破坏包括:套筒拉断、套筒纵向开裂、钢筋从套筒中拔出以及组合式接头其他组件的破坏。
3.0.6 Ⅰ级、Ⅱ级、Ⅲ级接头应能经受规定的高应力和大变形反复拉压循环,且在经历拉压循环后,其极限抗拉强度仍应符合本规程第3.0.5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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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接头在经受高应力反复拉压和大变形反复拉压后仍应满足不小于钢筋极限抗拉强度要求,保证钢筋发挥其延性。
3.0.7 Ⅰ级、Ⅱ级、Ⅲ级接头变形性能应符合表3.0.7的规定。
表3.0.7 接头变形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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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中的单向拉伸残余变形指标,Ⅰ级接头允许在同一构件截面中100%连接、u0的限值最严,Ⅱ、Ⅲ级接头由于采用50%接头面积百分率,故限值可适当放松。
高应力与大变形条件下的反复拉压试验是对应于风荷载、小地震和强地震时钢筋接头的受力情况提出的检验要求。在风载或小地震下,钢筋尚未屈服时,应能承受20次以上高应力反复拉压,并满足强度和变形要求。在接近或超过设防烈度时,钢筋通常都进入塑性阶段并产生较大塑性变形,从而能吸收和消耗地震能量;机械连接接头在经受反复拉压后易出现拉、压转换时接头松动,因此要求钢筋接头在承受2倍和5倍于钢筋屈服应变的大变形情况下,经受(4~8)次反复拉压,满足强度和变形要求。这里所指的钢筋屈服应变是指与钢筋屈服强度标准值相对应的应变值,εyk对国产400MPa级和500MPa级钢筋,可分别取εyk=0.00200和εyk=0.00250。
3.0.8 对直接承受重复荷载的结构构件,设计应根据钢筋应力幅提出接头的抗疲劳性能要求。当设计无专门要求时,剥肋滚轧直螺纹钢筋接头、镦粗直螺纹钢筋接头和带肋钢筋套筒挤压接头的疲劳应力幅限值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中普通钢筋疲劳应力幅限值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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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将原条文中“动力荷载”修改为“重复荷载”,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保持一致。
对承受重复荷载的工程结构,由于结构跨度、活载、呆载和配筋等的差异,结构中钢筋的最大应力和应力幅变化范围比较大,疲劳检验时采用的钢筋应力幅和最大应力宜由设计单位根据结构的具体情况确定。本规程编制组在规程修订期间曾对热轧带肋钢筋机械接头的疲劳性能进行了验证性试验,绘制了剥肋滚轧直螺纹接头和镦粗直螺纹接头的S-N曲线,建立了应力幅和疲劳次数的对数线性方程。试验结果表明钢筋接头的疲劳性能均低于钢筋母材疲劳性能,规程编制组综合了本次试验与国内以往热轧带肋钢筋机械接头的疲劳试验成果,确定了几种热轧带肋钢筋机械接头的疲劳应力幅折减系数。其中,剥肋滚轧直螺纹接头的疲劳性能最好,疲劳应力幅限值接近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中规定的钢筋疲劳应力幅限值的0.85,镦粗直螺纹钢筋接头和带肋钢筋挤压接头的疲劳性能稍差,可按0.80取值。为简化疲劳性能检验规则,剥肋滚轧直螺纹钢筋接头、镦粗直螺纹钢筋接头和带肋钢筋套筒挤压接头的疲劳应力幅限值统一要求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中普通钢筋疲劳应力幅限值的80%。
3.0.9 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 355的有关规定。
4接头应用
4 接头应用
4.0.1 接头等级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结构中要求充分发挥钢筋强度或对延性要求高的部位应选用Ⅱ级或Ⅰ级接头;当在同一连接区段内钢筋接头面积百分率为100%时,应选用Ⅰ级接头。
2 混凝土结构中钢筋应力较高但对延性要求不高的部位可选用Ⅲ级接头。
▼ 展开条文说明
4.0.1 接头的分级为结构设计人员根据结构的重要性及接头的应用场合选用不同等级接头提供条件。本规程根据国内钢筋机械连接技术发展成果以及以往设计习惯,规定了一个最高质量等级的Ⅰ级接头。必要时,这类接头允许在结构中除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梁端、柱端箍筋加密区外的任何部位使用,且接头百分率不受限制。这条规定为解决某些特殊场合需要在同一截面实施100%钢筋连接创造了条件,如地下连续墙与水平钢筋的连接;滑模或提模施工中垂直构件与水平钢筋的连接;装配式结构接头处的钢筋连接;钢筋笼的对接;分段施工或新旧结构连接处的钢筋连接等。
接头分级有利于降低套筒材料消耗和接头成本,有利于施工现场接头抽检不合格时,可按不同等级接头的应用部位和接头面积百分率限制确定是否降级处理。
本规程中的Ⅰ级和Ⅱ级接头均属于高质量接头,在结构中的使用部位均可不受限制,但允许的接头面积百分率有差异。
4.0.2 连接件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中的规定,且不应小于0.75倍钢筋最小保护层厚度和15mm的较大值。必要时可对连接件采取防锈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
4.0.2 本条规定接头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比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要求有所放松,由“应”改为“宜”。这是因为机械连接中连接件的截面较大,一般比钢筋截面积大10%~30%或以上,局部锈蚀对连接件的影响不如对钢筋锈蚀敏感。此外,由于连接件保护层厚度是局部问题,要求过严会影响全部受力主筋的间距和保护层厚度,在经济上、实用上都会造成一定困难,故适当放宽,必要时也可对连接件进行防锈处理。考虑不同环境条件下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要求差异很大,本条由《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2010版中“不得小于15mm”,修改为“不得小于0.75倍钢筋最小保护层厚度和15mm的较大值”。必要时可对接头连接件进行防腐处理。
4.0.3 结构构件中纵向受力钢筋的接头宜相互错开。钢筋机械连接的连接区段长度应按35d计算,当直径不同的钢筋连接时,按直径较小的钢筋计算。位于同一连接区段内的钢筋机械连接接头的面积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头宜设置在结构构件受拉钢筋应力较小部位,高应力部位设置接头时,同一连接区段内Ⅲ级接头的接头面积百分率不应大于25%,Ⅱ级接头的接头面积百分率不应大于50%。Ⅰ级接头的接头面积百分率除本条第2款和第4款所列情况外可不受限制。
2 接头宜避开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的梁端、柱端箍筋加密区;当无法避开时,应采用Ⅱ级接头或Ⅰ级接头,且接头面积百分率不应大于50%。
3 受拉钢筋应力较小部位或纵向受压钢筋,接头面积百分率可不受限制。
4 对直接承受重复荷载的结构构件,接头面积百分率不应大于50%。
▼ 展开条文说明
4.0.3 本条给出纵向受力钢筋机械连接接头宜相互错开和接头连接区段长度为35d的规定。接头百分率关系到结构的安全、经济和方便施工。本条规定综合考虑了上述三项因素,在国内钢筋机械接头质量普遍有较大提高的情况下,放宽了接头使用部位和接头面积百分率限制,从而在保证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既方便了施工又可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尤其对某些特殊场合解决在同一截面100%钢筋连接创造了条件。根据本条规定,只要接头面积百分率不大于50%,Ⅱ级接头可以在抗震结构中的任何部位使用。
4.0.4 对直接承受重复荷载的结构,接头应选用包含有疲劳性能的型式检验报告的认证产品。
▼ 展开条文说明
4.0.4 钢筋接头的疲劳性能与接头产品的加工技术和管理水平关系密切,承接有钢筋疲劳要求的接头技术提供单位应该具有较高技术和管理水平,要求具有认证机构授予的包括疲劳性能在内的接头产品认证证书。此条“包含有疲劳性能的型式检验报告”,系指型式检验报告中应包括接头疲劳性能检验,且接头类型应与工程所使用的接头类型一致,型检有效期可覆盖接头施工周期。通过产品的型式检验和认证机构每年对接头技术提供单位产品疲劳性能的抽检、管理制度和技术水平的年检,监督其接头产品质量,在此基础上,可适当减少接头疲劳性能的现场检验要求。
钢筋机械连接接头产品认证工作在国内已开展多年,产品的认证依据(产品标准)、认证规则与认证机构均已齐备。本条规定的实施将促进钢筋连接的质量管理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同时为建设单位选用优质钢筋接头产品供货单位提供参考依据。
93'>《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2016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2 《不锈钢棒》GB/T 1220
3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 1499.1
4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
5 《金属材料 疲劳试验 轴向力控制方法》GB/T 3075
6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8170
7 《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 13014
8 《结构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 14975
9 《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 355
10 《钢筋机械连接用套筒》JG/T 163
11 《钢筋混凝土用不锈钢钢筋》YB/T 4362
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的条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