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 则
1.0.1 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装和维护方便,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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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本条对原规范的条文略作修改,强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设备安全以及节约能源,这是根据国家“以人为本”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基本政策修改的。
1.0.2 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为20kV及以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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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根据新规范名称修改。
1.0.3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负荷性质、用电容量、所址环境、供电条件、节约电能、安装、运行和维护要求等因素,合理选用设备和确定设计方案,并应考虑发展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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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原规范第1.0.3条和第1.0.4条内容相近,都是规定变电所方案设计的原则,本次修订予以合并。
1.0.4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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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本规范没有规定变电所设计的所有要求,也没有规定特殊场所的变电所设计的要求,而这些要求在现行有关国家标准中有详细的规定,因此在进行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其他有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2所址选择
2.0.1 变电所的所址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等因素综合分析和比较后确定:
1 宜接近负荷中心;
2 宜接近电源侧;
3 应方便进出线;
4 应方便设备运输;
5 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
6 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物质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或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7 不应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处,也不宜设在与上述场所相贴邻的地方,当贴邻时,相邻的隔墙应做无渗漏、无结露的防水处理;
8 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建筑物毗连时,变电所的所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9 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10 不宜设在对防电磁干扰有较高要求的设备机房的正上方、正下方或与其贴邻的场所,当需要设在上述场所时,应采取防电磁干扰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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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本条主要从节能、施工和安全运行方面规定了变电所所址选择的条件。第1~4款是一般设计原则。第5款、第6款如不能避开时,应采取相应措施。第7款和第10款中的正上方和正下方系指相邻层。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规定了与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相邻的电力装置的设计要求,第8款是依此修订的。第10款为本次修订增加的内容,尽管20kV变电所产生的电磁干扰不大,对大多数电子设备的影响不大,但是变电所的选址要考虑对对电磁干扰要求较高的电子设备的影响,当变电所周围有对电磁干扰要求较高的电子设备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2.0.2 油浸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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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本条规定是为了防止车间内变电所的油浸变压器发生火灾事故时,火舌从变压器室的排风窗向外窜出而危及燃烧体的屋顶承重构件或周围环境有火灾危险的场所,致使事故扩大。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较差,耐火极限时间较短,容易引起厂房火灾事故。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承重墙和支承多层的柱和梁,耐火极限时间为0.5h,非承重墙和楼板的耐火极限时间为0.25h,其他支承单层的柱等则为燃烧体。本条涉及防火安全措施,故为强制性条文。
耐火等级和厂房的生产类别的划分,详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2.0.3 在多层建筑物或高层建筑物的裙房中,不宜设置油浸变压器的变电所,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设置时,应将油浸变压器的变电所设置在建筑物首层靠外墙的部位,且不得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处以及疏散出口的两旁。高层主体建筑内不应设置油浸变压器的变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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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本条为原规范第2.0.3条、第2.0.4条条文内容的综合和修改,主要增加了高层建筑物变电所的所址选择要求,并且强调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的裙房中,油浸变压器的变电所应设置在首层。
油浸变压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本条规定是为了防止发生爆炸或火灾事故时危及大量人员,且便于疏散。此外,将油浸变压器的变电所设置在首层是为了防止变电所积水,设置在靠外墙的部位是为了防止事故蔓延和运输设备方便。
2.0.4 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的地下层设置非充油电气设备的配电所、变电所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有多层地下层时,不应设置在最底层;当只有地下一层时,应采取抬高地面和防止雨水、消防水等积水的措施。
2 应设置设备运输通道。
3 应根据工作环境要求加设机械通风、去湿设备或空气调节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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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本条为本次修订增加的条文。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内的地下室配变电所可以布置非充油电气设备,但建筑物的最底层容易被积水浸润从而损坏电气设备,因此不宜布置配变电所,同时设置在地下层的配变电所需要考虑搬运通道、良好的环境和防水及通风措施等问题。
2.0.5 高层或超高层建筑物根据需要可以在避难层、设备层和屋顶设置配电所、变电所,但应设置设备的垂直搬运及电缆敷设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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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本条为本次修订增加的条文。主要考虑高层、超高层建筑内变电所选址的特殊要求。
2.0.6 露天或半露天的变电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场所:
1 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2 挑檐为燃烧体或难燃体和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旁;
3 附近有棉、粮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集中的露天堆场;
4 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灰尘或导电尘埃且会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行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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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本条为原规范的内容,未加修改。条款要求主要从安全的角度出发。
第1款是因为一般变压器和电气设备不适用于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如无法避开时,则应采用防腐型变压器和电气设备。
第2款是为了防止变压器发生火灾事故时,燃及挑檐为燃烧体或难燃体和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而扩大事故面。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承重墙和支承多层的柱和梁,耐火极限时间为0.5h,非承重墙和楼板的耐火极限时间为0.25h,其他支承单层的柱等则为燃烧体。
第3款中,附近有棉、粮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是指该露天堆场距离变压器在50m以内者。若变压器的油量在1000kg以下,这个距离可以适当减小。
第4款是因为变压器上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灰尘或导电尘埃,这些容易引起变压器瓷套管的电闪络,从而造成事故。
3电气部分
3.1 一般规定
3.1.1 配电装置的布置和导体、电器、架构的选择,应符合正常运行、检修以及过电流和过电压等故障情况的要求。
3.1.2 配电装置各回路的相序排列宜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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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配电装置相序一致,既便于安装、检修,又能确保运行安全。考虑到工程中要求各回路的相序排列都一致有实际困难,故采用“宜”。
3.1.3 在海拔超过1000m的地区,配电装置的电器和绝缘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特殊环境条件高原用高压电器的技术要求》GB/T 20635的有关规定。当高压电器用于海拔超过1000m的地区时,导体载流量可不计海拔高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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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当海拔超过1000m时,选用的高压电器、电瓷产品的外部应绝缘,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特殊环境条件高原用高压电器的技术要求》GB/T 20635的有关规定。
在高海拔地区使用的高压电器设备外绝缘的额定耐受电压水平采用下列公式修正:
U=KH·U0 (1)
式中:U——使用于高海拔地区的高压电器设备在海拔1000m以下地区试验时的耐受电压(kV);
KH——外绝缘强度的高海拔校正因数,可由式(2)求得;
U0——高压电器设备的额定耐受电压(kV)。

式中:H——海拔(m);
为了简单起见,指数m0取下述确定值:
m0=1,适用于雷击冲击、工频及操作冲击干试验电压;
m0=0.9,适用于直流电压;
m0=0.8,适用于工频湿试验电压、操作冲击湿试验电压;
m0=0.7,适用于无线电干扰电压。
当海拔超过1000m时,每超过100m导体温度增加0.4℃,同时,自海拔1000m开始随海拔高度的增加相应的温度递减率为0.5℃/100m。因此,可以认为由于气温降低值足以补偿导体因海拔增高、空气稀薄而造成的温度升高的影响,故在高压电器使用于高海拔地区的技术要求中阐明,在实际使用中,其额定电流值可以保持不变。
3.1.4 电气设备的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和《低压电气装置》(或《建筑物电气装置》)GB/T 16895系列标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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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对于不同的接地系统接地要求不同,如采用电气分隔和安全特低电压(SELV)保护方式的低压系统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不允许接地;TN、TT和IT系统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按各自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接地方式。变电所的接地要求很多,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的规定不能完全满足安全要求,因此还需要满足由IEC TC64转化的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GB/T 16895或《低压电气装置》GB/T 16895系列标准的有关规定。(2008年前由IEC TC64转化的标准名称为《建筑物电气装置》GB/T 16895系列标准;2008年后由IEC TC64转化的标准名称为《低压电气装置》GB/T 16895系列标准。)
3.2 主 接 线
3.2.1 配电所、变电所的高压及低压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接线。当对供电连续性要求很高时,高压母线可采用分段单母线带旁路母线或双母线的接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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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据调查了解,20kV及以下配电所母线绝大部分为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因一般配电所出线回路较少,配电装置大多采用移开式(或抽屉式)断路器柜,此种设备检修比较方便,母线设备的检修或清扫可趁全厂停电检修时进行。此外,由于母线较短,事故很少,因此,一般工业企业和民用建筑的配电所、变电所,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的接线方式已能满足供电要求。只有对供电连续性要求很高,对母线难以停电检修的配电所、变电所或有特殊供电要求时,可采用分段单母线带旁路母线或双母线的接线。
3.2.2 配电所专用电源线的进线开关宜采用断路器或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当进线无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求且无须带负荷操作时,可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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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供电部门要求用电单位即使采用专用线供电也要装设进线断路器,目的是企业内部有故障或停电时,不动作供电部门的断路器。同时,用电单位也希望装设电源进线开关,这样停电、检修都比较灵活、安全。安装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也能起到相同的作用。
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的定义见现行国家标准《高压交流负荷开关 熔断器组合电器》GB 16926。
本条文中隔离开关用于固定式开关柜,隔离触头用于手车式开关柜。
3.2.3 配电所的非专用电源线的进线侧,应装设断路器或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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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非专用的电源线一般为树干式供电,为避免发生事故时停电面扩大,在进线侧装设带保护的开关设备,包括断路器和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
3.2.4 从同一用电单位的总配电所以放射式向分配电所供电时,分配电所的进线开关宜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当分配电所的进线需要带负荷操作、有继电保护、有自动装置要求时,分配电所的进线开关应采用断路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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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当总配电所与分配电所为同一用电单位时,在操作上可统一调度指挥,可以利用总配电所的出线断路器对分配电所实施配电保护和断开操作。同时,企业的配电所一般都为电网的终端,保护时限短,从继电保护配合的角度考虑,即使装了断路器,如果时限配合不好,也不能增设一级保护,因此,一般装设隔离开关(固定式)或隔离触头(手车式)也能满足运行和检修的要求。
3.2.5 配电所母线的分段开关宜采用断路器;当不需要带负荷操作、无继电保护、无自动装置要求时,可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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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分段开关是配电所两段单母线之间的联络开关,近年来母线分段处大多装设断路器,是考虑到可以带负荷进行转换操作和备用电源自投操作。有条件时也可以增加一级继电保护。
3.2.6 两个配电所之间的联络线,应在供电侧装设断路器,另一侧宜装设负荷开关、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当两侧都有可能向另一侧供电时,应在两侧装设断路器。当两个配电所之间的联络线采用断路器作为保护电器时,断路器的两侧均应装设隔离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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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供电侧的联络线开关应装设断路器是操作和继电保护的要求,另一侧装设负荷开关、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是操作和维修的需要。断路器两侧装设隔离电器是断路器维修安全的需要。
3.2.7 配电所的引出线宜装设断路器。当满足继电保护和操作要求时,也可装设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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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引出线采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代替断路器可降低造价。因此,对于不太重要的供电负荷的引出线,在满足断流容量和保护选择性能配合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
3.2.8 向频繁操作的高压用电设备供电时,如果采用断路器兼做操作和保护电器,断路器应具有频繁操作性能,也宜采用高压限流熔断器和真空接触器的组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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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在频繁操作的高压电动机供电回路中,广泛采用高压限流熔断器与真空接触器组合开关作为保护及操作装置。其优点在于接触器可满足高压电机频繁启动的要求,同时,熔断器的限流特性可以减小配电电缆的截面,从而降低造价。
3.2.9 在架空出线或有电源反馈可能的电缆出线的高压固定式配电装置的馈线回路中,应在线路侧装设隔离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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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本条规定是为了在检修出线回路上的断路器或负荷开关时,在出线侧能有明显的断开点,防止外来雷击过电压、操作过电压或倒送电伤人而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维修人员的安全。
3.2.10 在高压固定式配电装置中采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时,应在电源侧装设隔离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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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0 装设隔离开关的目的是当检修熔断器或负荷开关时,电源侧能有明显的断开点,以确保安全。
3.2.11 接在母线上的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宜合用一组隔离开关。接在配电所、变电所的架空进、出线上的避雷器,可不装设隔离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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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 母线避雷器一般仅在雷雨季节前需要进行检查和试验,这些工作可趁母线停电时,拉开隔离开关,取下避雷器进行检查和试验,所以不需要装设单独的隔离开关。目前各配电所接在母线上的避雷器都和电压互感器合用一组隔离开关。
架空进、出线上的避雷器可以带电接入或退出运行,因此可不装设隔离开关。
3.2.12 由地区电网供电的配电所或变电所的电源进线处,应设置专用计量柜,装设供计费用的专用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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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2 本条规定是参照电力行业标准《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2000中“Ⅰ、Ⅱ、Ⅲ类贸易结算的电能计量装置应按计量点配置计量专用电压、电流互感器”而制订的。对于电能计量箱,该规程要求“安装在用户处的贸易结算用电力计量装置,10kV及以下电压供电的用户,应配置全国统一标准的电能计量柜或电能计量箱”。
3.2.13 变压器一次侧高压开关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源以树干式供电时,应装断路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或跌落式熔断器;
2 电源以放射式供电时,宜装设隔离开关或负荷开关。当变压器安装在本配电所内时,可不装设高压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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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3 本条第1款的规定是为了能够带电操作高压开关断开变压器。当变电所发生事故时继电保护动作,断开高压电源,防止停电面扩大。
第2款装设隔离开关或负荷开关的规定是为了检修变压器时有明显的断开点,以保证检修人员的安全。当有带负荷拉闸要求时宜装设负荷开关。
当变压器在本配电所内时,由于距离近,停电检修联系方便,能防止误操作,可不装设开关。
3.2.14 变压器二次侧电压为3kV~10kV的总开关可采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但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断路器:
1 配电出线回路较多;
2 变压器有并列运行要求或需要转换操作;
3 二次侧总开关有继电保护或自动装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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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4 二次侧电压为3kV~10kV的变压器一般都是给高压电动机供电的,变压器与电动机电源操作开关的距离很近,因此如无并列运行、带电转换操作或继电保护要求,出线回路又不多,可不装设断路器,但是当有条文规定的三种情况之一时,应采用断路器满足操作、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要求。
3.2.15 变压器二次侧电压为1000V及以下的总开关,宜采用低压断路器。当有继电保护或自动切换电源要求时,低压侧总开关和母线分段开关均应采用低压断路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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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5 变压器低压侧总开关采用低压断路器时,可在低压侧带负荷切断电源,断电后恢复送电也比较及时,这对电工管理范围以变压器为分界的企业来说尤为必要,因为这样可减少往返联系,缩短恢复供电和停电时间。
3.2.16 当低压母线为双电源、变压器低压侧总开关和母线分段开关采用低压断路器时,在总开关的出线侧及母线分段开关的两侧,宜装设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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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6 在条文规定的情况下,由于断路器处于接通还是分断状态从外表观察不明显,加装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是从变压器和断路器的检修安全出发,使其有明显的断开点,同时也使电源在断路器检修时断开,以确保安全。
3.2.17 有防止不同电源并联运行要求时,来自不同电源的进线低压断路器与母线分段的低压断路器之间应设防止不同电源并联运行的电气联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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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7 对于一般的变电所在来自不同电源的进线断路器和母线分段联络断路器之间设电气联锁,是为了防止不同电源并列运行。
冶金等特殊行业对电源的连续性要求较高,但又有两路电源在切换时短时并联运行的可能,因此允许两个电源在自动转换开关动作过程中的短时并联运行。这种短时并联方式依然是通过电气联锁来实现的,TSE标准中称之为闭合转换型。
3.3 变 压 器
3.3.1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变电所宜装设两台及以上变压器:
1 有大量一级负荷或二级负荷时;
2 季节性负荷变化较大时;
3 集中负荷较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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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变电所的变压器台数一般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和运行方式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
第1款是考虑变压器在故障和检修时,保证一、二级负荷的供电可靠性。
第2款是当季节性负荷变化较大时,投入变压器的台数可根据实际负荷而定,做到经济运行,节约电能。
第3款是不致使单台变压器的容量太大。
3.3.2 装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的变电所,当任意一台变压器断开时,其余变压器的容量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的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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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一级和二级负荷突然停电后将造成比较严重的损失,因此在考虑变压器的容量和台数时,应满足退出一台变压器以后仍能保证对全部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的供电。
3.3.3 变电所中低压为0.4kV的单台变压器的容量不宜大于1250kVA,当用电设备容量较大、负荷集中且运行合理时,可选用较大容量的变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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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近年来大容量的低压断路器和限流低压断路器已广泛应用,在工业和民用建筑中采用1250kVA和1600kVA的变压器比较多,其中采用1250kVA的更多些,所以推荐变压器的单台容量不宜大于1250kVA。选用1250kVA及以下的变压器对一般车间的负荷密度来说更能接近负荷中心,使变压器的供电半径不大,以节约电缆和减少能源损耗。另外,中小容量的变压器高压侧安装的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和低压侧总开关的断流容量也比较容易满足。但当用电设备负荷较大、技术经济合理时,可以选用更大容量的变压器。
3.3.4 动力和照明宜共用变压器。当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专用变压器:
1 当照明负荷较大或动力和照明采用共用变压器严重影响照明质量及光源寿命时,应设照明专用变压器;
2 单台单相负荷较大时,应设单相变压器;
3 冲击性负荷较大,严重影响电能质量时,应设冲击负荷专用变压器;
4 采用不配出中性线的交流三相中性点不接地系统(IT系统)时,应设照明专用变压器;
5 采用660(690)V交流三相配电系统时,应设照明专用变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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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本条是规定设置专用变压器的条件。
第1款是考虑到当动力负荷造成系统电压升高或电压闪变时,将对照明光源寿命和照明质量有严重影响,设置专用变压器是为了保证照明质量和照明光源寿命。
第2款是考虑到当单相负荷较大时,相电压将发生很大波动,会严重影响照明光源寿命和照明质量,设置专用变压器是为了保证照明质量和照明光源寿命。
第3款中冲击性负荷是指短路试验、电焊机群及大型电焊设备等产生的较严重的冲击电流,它会致使电压闪变,从而使照明光源不能正常工作。
第4款中因中性点不接地系统(IT系统)没有相电压引出,所以照明不能和动力共用变压器,必须设照明专用变压器。
第5款中660(690)V交流三相配电系统没有220V照明电源,必须设照明专用变压器。
注:中性点不接地系统(IT系统)是指除保护和测量用的高阻抗接地以外,中性点不连接到参考地的系统。其定义见《电工术语 发电、输电及配电 通用术语》GB/T 2900.50-2008。
3.3.5 高层主体建筑内变电所应选用不燃或难燃型变压器;多层建筑物内变电所和防火、防爆要求高的车间内变电所,宜选用不燃或难燃型变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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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目前国内已大量生产干式及SF6变压器等不燃或难燃型变压器,因此高层主体建筑物内、对防火和防爆要求较高的车间内或建筑物内的变电所应尽可能不采用油浸变压器,而采用不燃或难燃型变压器。
3.3.6 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行的场所,应选用全封闭型或防腐型的变压器,也可采取防尘或防腐措施。
3.3.7 在低压电网中,配电变压器宜选用D,yn11接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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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D,yn11接线组别的变压器与Y,yn0接线的变压器相比具备以下优点:
(1)3n次谐波电流可在变压器原边环流,有利于抑制谐波电流对电网的影响;
(2)降低了零序阻抗,提高了单相接地故障的保护灵敏度,有利于单相接地故障的排除;
(3)Y,yn0接线变压器的中性线电流不应超过低压绕组额定电流的25%,而D,yn11接线组别的变压器不受此限制。
鉴于以上理由,本规范规定对于低压配电网的配电变压器宜选用D,yn11接线组别。
3.4 所用电源
3.4.1 配电所的所用电源宜从就近的配电变压器的220/380V侧母线引进;距配电变压器较远的配电所,宜设所用变压器;重要或规模较大的配电所宜设所用变压器,并宜设两回路所用电源;当有两回路所用电源时,宜装设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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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有就近的变电所供给所用电时,可以不设所用变压器;距变电所较远或周围没有220/380V电源的配电所时,宜设置所用变压器。重要的、规模较大的配电所,因对供电可靠性要求高,宜设所用变压器,并宜设两回路所用电源。50kVA及以下的所用变压器容量一般已能满足所用电的要求,50kVA及以下的干式变压器可以安装在高压开关柜内。
当有两回路所用电源时,为了在故障时能尽快投入备用所用电源,所以规定宜装设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3.4.2 大中型配电所、变电所宜设检修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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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变电所设置固定的检修电源,可以保证检修状态的用电要求,加快检修进度,减少停电时间。检修电源要求在全厂检修期间不断电。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20136.4 其 他
6.4.1 高、低压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控制室内不应有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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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 本条规定是为了避免当其他管线损坏和检修时,影响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
6.4.2 有人值班的独立变电所内宜设置厕所和给、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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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对于有人值班的独立变电所,需要设置值班人员可使用的卫生间和给、排水设施,使其具备基本的工作条件。
6.4.3 在变压器、配电装置和裸导体的正上方不应布置灯具。当在变压器室和配电室内裸导体上方布置灯具时,灯具与裸导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0m,灯具不得采用吊链和软线吊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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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在变压器室和配电室内裸导体上方布置灯具时,要考虑不停电更换灯泡时的人身安全。人的水平伸臂长度一般不超过0.9m,且配电室是电气专用房间,更换灯泡人员为电气工作人员,因此规定灯具与裸导体的水平净距大于1.0m是安全的。
灯具采用吊链和软线吊装易受风吹或人为碰撞而晃动,易引发短路事故,很不安全。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
《高压/低压预装式变电站》GB 17467
《特殊环境条件高原用高压电器的技术要求》GB/T 20635
《低压电气装置》(或《建筑物电气装置》)GB/T 16895系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