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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1总 则

1.0.1 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装和维护方便,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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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为20kV及以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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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负荷性质、用电容量、所址环境、供电条件、节约电能、安装、运行和维护要求等因素,合理选用设备和确定设计方案,并应考虑发展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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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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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址选择

2.0.1 变电所的所址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等因素综合分析和比较后确定:

    1 宜接近负荷中心;

    2 宜接近电源侧;

    3 应方便进出线;

    4 应方便设备运输;

    5 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

    6 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物质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或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7 不应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处,也不宜设在与上述场所相贴邻的地方,当贴邻时,相邻的隔墙应做无渗漏、无结露的防水处理;

    8 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建筑物毗连时,变电所的所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9 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10 不宜设在对防电磁干扰有较高要求的设备机房的正上方、正下方或与其贴邻的场所,当需要设在上述场所时,应采取防电磁干扰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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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油浸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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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在多层建筑物或高层建筑物的裙房中,不宜设置油浸变压器的变电所,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设置时,应将油浸变压器的变电所设置在建筑物首层靠外墙的部位,且不得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处以及疏散出口的两旁。高层主体建筑内不应设置油浸变压器的变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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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的地下层设置非充油电气设备的配电所、变电所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有多层地下层时,不应设置在最底层;当只有地下一层时,应采取抬高地面和防止雨水、消防水等积水的措施。

    2 应设置设备运输通道。

    3 应根据工作环境要求加设机械通风、去湿设备或空气调节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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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高层或超高层建筑物根据需要可以在避难层、设备层和屋顶设置配电所、变电所,但应设置设备的垂直搬运及电缆敷设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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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露天或半露天的变电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场所:

    1 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2 挑檐为燃烧体或难燃体和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旁;

    3 附近有棉、粮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集中的露天堆场;

    4 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灰尘或导电尘埃且会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行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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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气部分

3.1 一般规定

3.1.1 配电装置的布置和导体、电器、架构的选择,应符合正常运行、检修以及过电流和过电压等故障情况的要求。

3.1.2 配电装置各回路的相序排列宜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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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在海拔超过1000m的地区,配电装置的电器和绝缘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特殊环境条件高原用高压电器的技术要求》GB/T 20635的有关规定。当高压电器用于海拔超过1000m的地区时,导体载流量可不计海拔高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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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电气设备的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和《低压电气装置》(或《建筑物电气装置》)GB/T 16895系列标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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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主 接 线

3.2.1 配电所、变电所的高压及低压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接线。当对供电连续性要求很高时,高压母线可采用分段单母线带旁路母线或双母线的接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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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配电所专用电源线的进线开关宜采用断路器或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当进线无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求且无须带负荷操作时,可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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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配电所的非专用电源线的进线侧,应装设断路器或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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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从同一用电单位的总配电所以放射式向分配电所供电时,分配电所的进线开关宜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当分配电所的进线需要带负荷操作、有继电保护、有自动装置要求时,分配电所的进线开关应采用断路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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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配电所母线的分段开关宜采用断路器;当不需要带负荷操作、无继电保护、无自动装置要求时,可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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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两个配电所之间的联络线,应在供电侧装设断路器,另一侧宜装设负荷开关、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当两侧都有可能向另一侧供电时,应在两侧装设断路器。当两个配电所之间的联络线采用断路器作为保护电器时,断路器的两侧均应装设隔离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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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配电所的引出线宜装设断路器。当满足继电保护和操作要求时,也可装设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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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向频繁操作的高压用电设备供电时,如果采用断路器兼做操作和保护电器,断路器应具有频繁操作性能,也宜采用高压限流熔断器和真空接触器的组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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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在架空出线或有电源反馈可能的电缆出线的高压固定式配电装置的馈线回路中,应在线路侧装设隔离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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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0 在高压固定式配电装置中采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时,应在电源侧装设隔离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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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 接在母线上的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宜合用一组隔离开关。接在配电所、变电所的架空进、出线上的避雷器,可不装设隔离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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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2 由地区电网供电的配电所或变电所的电源进线处,应设置专用计量柜,装设供计费用的专用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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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3 变压器一次侧高压开关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源以树干式供电时,应装断路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或跌落式熔断器;

    2 电源以放射式供电时,宜装设隔离开关或负荷开关。当变压器安装在本配电所内时,可不装设高压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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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4 变压器二次侧电压为3kV~10kV的总开关可采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但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断路器:

    1 配电出线回路较多;

    2 变压器有并列运行要求或需要转换操作;

    3 二次侧总开关有继电保护或自动装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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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5 变压器二次侧电压为1000V及以下的总开关,宜采用低压断路器。当有继电保护或自动切换电源要求时,低压侧总开关和母线分段开关均应采用低压断路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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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6 当低压母线为双电源、变压器低压侧总开关和母线分段开关采用低压断路器时,在总开关的出线侧及母线分段开关的两侧,宜装设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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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7 有防止不同电源并联运行要求时,来自不同电源的进线低压断路器与母线分段的低压断路器之间应设防止不同电源并联运行的电气联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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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变 压 器

3.3.1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变电所宜装设两台及以上变压器:

    1 有大量一级负荷或二级负荷时;

    2 季节性负荷变化较大时;

    3 集中负荷较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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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装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的变电所,当任意一台变压器断开时,其余变压器的容量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的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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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变电所中低压为0.4kV的单台变压器的容量不宜大于1250kVA,当用电设备容量较大、负荷集中且运行合理时,可选用较大容量的变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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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动力和照明宜共用变压器。当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专用变压器:

    1 当照明负荷较大或动力和照明采用共用变压器严重影响照明质量及光源寿命时,应设照明专用变压器;

    2 单台单相负荷较大时,应设单相变压器;

    3 冲击性负荷较大,严重影响电能质量时,应设冲击负荷专用变压器;

    4 采用不配出中性线的交流三相中性点不接地系统(IT系统)时,应设照明专用变压器;

    5 采用660(690)V交流三相配电系统时,应设照明专用变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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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高层主体建筑内变电所应选用不燃或难燃型变压器;多层建筑物内变电所和防火、防爆要求高的车间内变电所,宜选用不燃或难燃型变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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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行的场所,应选用全封闭型或防腐型的变压器,也可采取防尘或防腐措施。

3.3.7 在低压电网中,配电变压器宜选用D,yn11接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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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所用电源

3.4.1 配电所的所用电源宜从就近的配电变压器的220/380V侧母线引进;距配电变压器较远的配电所,宜设所用变压器;重要或规模较大的配电所宜设所用变压器,并宜设两回路所用电源;当有两回路所用电源时,宜装设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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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大中型配电所、变电所宜设检修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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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2013

6.4 其 他

6.4.1 高、低压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控制室内不应有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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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有人值班的独立变电所内宜设置厕所和给、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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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在变压器、配电装置和裸导体的正上方不应布置灯具。当在变压器室和配电室内裸导体上方布置灯具时,灯具与裸导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0m,灯具不得采用吊链和软线吊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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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

    《高压/低压预装式变电站》GB 17467

    《特殊环境条件高原用高压电器的技术要求》GB/T 20635

    《低压电气装置》(或《建筑物电气装置》)GB/T 16895系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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