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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结构通用规范GB55004-2021

1总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组合结构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组合结构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5004-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4月9日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1.《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施工规范》GB 50901-2013第4.1.2、10.2.1条

2.《钢-混凝土组合桥梁设计规范》GB 50917-2013第4.2.2条

3.《钢管混凝土结构技术规范》GB 50936-2014第3.1.4、9.4.1条

4.《钢管混凝土拱桥技术规范》GB 50923-2013第7.4.1、7.5.1条

5.《钢管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628-2010第3.0.4、3.0.6、3.0.7、4.5.1、4.7.1条

6.《组合结构设计规范》JGJ 138-2016第3.1.5、3.2.3、4.3.8条


1总则


1.0.1为保障组合结构工程质扯安全,促进组合结构的推广应用,保护生态环境,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提高组合结构工程绿色发展水平,制定本规范。

▼ 展开条文说明

1.0.2组合结构工程必须执行本规范。

▼ 展开条文说明

1.0.3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2基本规定

2.0.1组合结构及构件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组合结构与构件的安全等级不一致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标明。

▼ 展开条文说明

2.0.2组合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构)筑物结构不应小于50年;

2桥梁结构不应小于30年;

3当组合构件、部件设计工作年限低于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标明,且应采用可更换的连接构造。

▼ 展开条文说明

2.0.3在设计工作年限内,组合结构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能够承受在正常使用期间可能出现的结构作用;

2在正常施工期间或在结构的组合作用没有形成期间,能够承受可能出现的荷载作用;

3能够满足组合结构和构件的设计使用要求;

4当发生爆炸、撞击、罕遇地宸等偶然作用时,结构应保持整体稳固性;

5当发生火灾时,结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保持足够的承载力和整体稳固性。

▼ 展开条文说明

2.0.4在设计工作年限内,应采取措施保障组合结构及构件的安全使用,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变更设计规定的功能和使用条件;

2对影响主体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的事项,应定期进行检查、检测及维护;

3应按设计规定及时更换构件、节点、支座、铀具、部件等;

4应按设计规定维护或更换构件表面的防腐、防火等防2护层;

5组合结构及构件、节点、支座等出现可见的变形及混凝土表面等出现耐久性缺陷时,应及时进行修复加固;

6直接遭遇地震、火灾、洪灾等灾害时,应在灾后对结构进行鉴定评估,并按评估意见进行处理后方可继续使用。

▼ 展开条文说明

2.0.5当组合结构确定可变作用代表值时,设计基准期应符合工程结构通用规范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2.0.6组合结构在建造、使用、拆除过程中应保障工程安全和人身健康,做到节约能源资源及保护环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混凝土组合构件设计时,应分别按照混凝土浇筑前、浇筑后的组合作用未形成前的工况,对钢构件进行强度、刚度和稳定验算;

2组合结构施工应采用绿色施工技术,减少施工垃圾;在不同类型结构、不同类型构件之间交叉施工工序中应采取成品保护措施;

3暴露在公共场景的组合结构连接节点应设置防止螺栓、连接件、附屈件等坠落的措施;

4对于环境温度变化和木材含水率变化引起的木与钢、混凝土、复合材料之间的伸缩差异及其造成的对安全性和耐久性的不利影响,应有对应的控制措施;

5组合结构在设计工作年限内应保证正常使用并及时维护,减少结构损伤、性能退化与耐久性劣化;

6组合结构拆除时,拆除的构件、部件、垃圾等应分类收集和处理,钢材、木材、复合材料、混凝土等应做回收和再生利用处理。

▼ 展开条文说明

3材料

3.1钢材与钢筋

3.1.1组合结构用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屈服强度、伸长率和碳、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

2主体结构用钢材应具有碳当量和冷弯性能的合格保证;

3需要验算疲劳的焊接结构用钢材应具有冲击韧性合格保证;

4设计要求厚度方向抗层状撕裂性能的钢材应具有断面收缩率合格保证;

5在罕遇地震作用下发生塑性变形的构件或节点部位的钢材,其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其标准值之比不应大于1.35。

▼ 展开条文说明

3.1.2组合结构用钢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应具有抗拉强度、屈服强度的合格保证;

2纵向受力钢筋及其雏筋应具有延性和可焊性的合格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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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时,钢材与钢筋的强度设计值应根据其强度的标准值和材料分项系数确定;材料分项系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具备可靠度分析条件的钢材与钢筋,应以其材料强度试验统计结果作为统计分析的基础,根据目标可靠度指标综合分析确定;

2尚不具备可靠度分析条件或应用新钢种的钢材与钢筋,应基于实际工程经验或试验结果确定,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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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混凝土

3.2.1组合结构用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应具有强度等级及性能的合格保证;

2组合结构用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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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时,混疑土的强度设计值应根据其强度的标准值和材料分项系数确定;材料分项系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具备可靠度分析条件的混凝土,应以其材料强度试验统计结果作为统计分析的基础,根据目标可靠度指标综合分析确定;

2尚不具备可靠度分析条件或应用新型混疑土材料时,应基于实际工程经验或试验结果确定,且建筑结构用混凝土的材料分项系数不应小于

1.40,桥梁结构用混凝土的材料分项系数不应小于1.45。

▼ 展开条文说明


3.3木材

3.3  木 材


3.3.1组合结构中木材、粘结材料及配套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组合结构用木材应具有含水率合格保证及防腐、防虫蛙合格保证;

2木结构用胶的胶合强度不应低于木材顺纹抗剪强度和横纹抗拉强度;

3胶连接的耐水性和耐久性应与结构的用途和工作年限相适应,并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胶材料应具有胶结能力的合格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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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组合结构中木材的强度设计值应根据其强度的标准值和材料分项系数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纯木应根据树种及其强度等级、材质等级等分类确定;

2胶合木应根据对称异等组合、非对称异等组合、同等组合、顺纹、横纹等分类确定;

3木材强度设计值应根据使用条件、设计工作年限、构件尺寸、荷载类型等进行修正。

▼ 展开条文说明

3.4纤维增强复合材料


3.4.1组合结构用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纤维应采用碳纤维、玻璃纤维、芳纶和玄武岩纤维等高性能纤维;玻璃纤维复合材料应选用无碱或耐碱玻鸦纤维;

2基体树脂应采用环氧树脂、乙烯基酷树脂、聚氨酷树脂、酚醋树脂和不饱和聚酷树脂等;

3基体树脂的玻璃化转变温度(石)应保证在60°C以上,且应高于结构环境最高平均温度10°C以上;

4在腐蚀环境下,应选用耐腐蚀性树脂材料;

5有防火要求时应采用阻燃树脂材料。

▼ 展开条文说明

3.4.2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时,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的强度设计值应根据其强度的标准值和材料分项系数确定;材料分项系数和抗拉强度设计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具备可靠度分析条件的复合材料,应以其材料强度试验统计结果作为统计分析的基础,根据目标可靠度指标综合分析确定;

2尚不具备可靠度分析条件或应用新型复合材料时,应基于实际工程经验或试验结果确定,且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碳纤6维、玻璃纤维、芳纶和玄武岩纤维)的材料分项系数不应小于1.25;

3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的抗拉强度设计值应根据其使用环境条件及复合材料种类进行修正。

4结构体系设计

▼ 展开条文说明

4结构体系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组合结构体系设计应考虑不同材料性能差异产生的影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正常作用效应外,尚应计算由于钢材、混疑土、木材以及复合材料不同的线膨胀系数、弹性模量等引起的效应;

2应分析混凝土开裂以及收缩徐变等因素的影响;

3应考虑两种不同材料界面产生的滑移效应,并采取构造措施保证组合作用。

▼ 展开条文说明

4.1.2组合结构及构件设计时,应优先选用构造简单、施工方便、符合工业化建造需求的结构、构件与节点形式。

▼ 展开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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