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焊接作业厂房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heating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of welding operations plant
JGJ 353-2017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7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54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焊接作业厂房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焊接作业厂房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353-2017,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12、5.2.2、6.2.4、6.6.1、7.2.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5月15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室内外空气设计计算参数;5 供暖;6 通风;7 空气调节;8 空气调节冷热源;9 检测与监控;10 消声隔振与绝热防腐。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编:100013)。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焊接协会
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尘防毒分技术委员会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
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节能环保劳卫研究所
唐纳森(无锡)过滤器有限公司
河南乾丰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宝源净化有限公司
大连瑞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昆山台佳机电有限公司
际高建业有限公司
山东欧锴空调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空研冷暖设备安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青岛森瑞普热能有限公司
浙江瑞邦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朗德华(北京)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天正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鸿业同行科技有限公司
欧文斯科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湖南中野高科技特种材料有限公司
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路宾 郑翔 路永平 李侃 张家珍 徐洪昌 张文艺 赵炬 张桂生 路世强 杜雅兰 姜立升 杨纯华 杜国付 曹忠 吴海岗 丁红伟 陆跃华 刘春霞 田辉 姜永东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张家平 徐华东 常纪文 张小慧 李晓谊 冀兆良 吴蔚兰 朱建章 孙晓宁 任洪国 李强民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的相关技术经济政策,统一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创造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室内工作环境,保证生产安全,提高能源与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厂房专项技术改造的焊接作业厂房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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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焊接作业厂房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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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1 焊接作业厂房 welding operations plant
从事焊接、热切割和相关生产工艺的各类生产厂房和教学场所。
2.0.2 局部通风 local ventilation
直接排出有害物或直接送入新鲜空气,使生产环境中局部工作区的有害物被减少或其浓度被稀释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包括局部排风和局部送风。
2.0.3 局部排风 local exhaust ventilation(LEV)
直接在焊接尘源点设置排风罩对焊接烟尘及其他有害物加以捕捉并将其排除的通风方式。
2.0.4 局部送风 local relief
将新鲜空气或处理后的再循环空气采用送风装置送到指定地点的通风方式。
2.0.5 全面通风 general ventilation
为稀释厂房或某区域内的有害物或余热、余湿,对整个空间进行换气的通风方式,可以通过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两种形式来实现。
2.0.6 高真空局部排风 high vacuum local exhaust
在距焊接作业点距离小于100mm的位置采用小风量高静压的方式,利用多级风机或真空泵产生的高真空度从焊接点直接有效排除烟尘的排风方式。
2.0.7 再循环通风 recirculation ventilation
将局部排风或全面通风中的部分或全部含有害气体或粉尘的空气,通过过滤等净化方式处理得到合格空气,再返回到工作区域的通风方式。
2.0.8 置换通风 displacement ventilation
借助空气热浮力作用的机械通风方式。空气以低风速、小温差的状态送入工作区下部,在送风及室内热源形成的上升气流的共同作用下,将热湿空气及随之上升的有害物质在工作区顶部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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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静电式过滤 electrostatic filter
利用反相电荷收集板,收集带电灰尘和烟尘微粒的过滤方式;或利用电场使灰尘和烟尘微粒凝聚,呈中性,并随气流经过纤维过滤器被捕集的过滤方式。
2.0.10 组合通风 composite ventilation
采用局部通风、全面通风和再循环通风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系统组合的通风方式。
2.0.11 分层空调 stratified air conditioning
特指仅使高大空间下部工作区域的空气参数满足要求的空调方式。
2.0.12 合适高度 proper height
焊接烟尘气溶胶在扩散过程中集聚成最大浓度带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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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本安型 intrinsic safety
将设备内部和暴露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连接导线可能产生的电火花或热效应能量限制在不能产生点燃水平的电气设备防爆形式。
3 基本规定
3.0.1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与生产工艺、总图、建筑和设备等专业设计密切配合,采取综合的预防和治理措施,有效控制并减少有害物的发散和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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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设有设备、管道及配件的安装、操作和维修的空间,或预留安装维修马道、检修孔或检修门。大型设备及管道应具备运输和吊装的条件,设计时设置运输通道、起吊设施并提交结构进行荷载计算。对有可能造成人体伤害的设备及管道,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0.3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过程中,应明确施工及验收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设计对施工、调试及验收有特殊要求时,应在设计文件中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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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保证暖通空调系统运行的可实施性,各系统设备的选型参数应按设计工况进行修正,设计说明中应明确提出设计运行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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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室内外空气设计计算参数
4.1 室内空气设计参数
4.1.1 室内常见焊接烟尘及其他化学有害因素的最高允许浓度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GBZ 2.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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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焊接作业厂房供暖室内设计温度应根据建筑物内生产工艺及使用要求确定,无特殊要求时不宜低于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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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冬季供暖工作区风速应满足焊接作业厂房生产工艺要求。无特殊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室内散热量小于23W/m3时,不应大于0.3m/s;
2 当室内散热量大于或等于23W/m3时,不应大于0.5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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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空气调节室内设计参数应根据焊接作业厂房生产工艺和对室内温度、相对湿度、焊接烟尘及其他有害物浓度的要求确定。无特殊要求时,焊接作业厂房空气调节室内设计参数宜按表4.1.4确定。
表4.1.4 焊接作业厂房空气调节室内设计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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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空气调节焊接作业厂房工作区的平均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冬季不应大于0.3m/s;
2 夏季应采用0.2m/s~0.5m/s;
3 当室内温度高于30℃时,在满足焊接生产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可大于0.5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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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焊接作业厂房夏季作业时湿球黑球温度(WBGT)指数分级评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温作业分级》GB/T 4200的有关规定,设计参数的确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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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当无特殊工艺要求时,焊接作业厂房夏季工作地点的温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中规定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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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对湿度控制有严格要求的焊接作业厂房,当无特殊工艺要求时,空气调节厂房工作区内不同相对湿度下的温度应符合表4.1.8的规定。
表4.1.8 空气调节厂房内不同湿度下的温度要求(上限值)
4.1.9 焊接作业厂房辐射供暖室内设计温度宜降低2℃;辐射供冷室内设计温度宜提高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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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 在高温作业区附近设置的操作人员休息室的夏季室内设计温度宜为26℃~30℃。
4.1.11 当无特殊要求时,焊接作业厂房气体保护焊的局部送风或排风系统工作地点平均风速应符合表4.1.11的规定。
表4.1.11 焊接作业厂房气体保护焊的局部送风或排风系统工作地点平均风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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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2 室内新风量应保证每人不小于30m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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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3 室内最小新风量应为下列情况中的最大值:
1 人员所需新风量;
2 补偿排出室外部分的排风量;
3 有正压或负压要求的厂房,保持室内压力梯度的新风量;
4 无其他物理或化学装置去除有害气体的系统,稀释有害气体所需的最小新风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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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室外空气计算参数
4.2.1 焊接作业厂房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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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当焊接作业厂房内温度及相对湿度必须全年保证时,应另行确定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参数。仅在部分时间工作的空气调节系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室外计算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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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局部排风计算
B.2.1 排风柜排风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L——排风量(m3/h);
L1——柜内有害气体散发量(m3/h);
v——迎风面积上的吸入速度(m/s);允许质量浓度低于0.01mg/L时,用铅或锡焊接,取0.5m/s~0.7m/s;用锡和其他不含铅的金属合金取0.3m/s~0.5m/s。
A——迎风面积(m2);
C——安全系数,取1.1~1.2。
B.2.2 不同形式的侧吸排风罩排风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面无障碍物的外部吸气罩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L——外部排风罩的排风量(m3/h);
x——焊接点距罩口的距离(m),x≤1.5d,d为罩口直径;
A——罩口面积(m2);
vx——焊接点的控制风速(m/s),取0.2m/s~0.5m/s;
v0——罩口上的平均风速,由图B.2.2查得。
2 设在工作台上的侧吸罩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L——排风量(m3/h);
x——焊接点距罩口的距离(m);
A——罩口面积(m2);
图B.2.2 矩形排风口的速度计算图
(a-矩形罩口的长边尺寸;b-矩形罩口的短边尺寸;D-罩口直径)
vx——焊接点的控制风速(m/s),取0.2m/s~0.5m/s。
B.2.3 上吸式排风罩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L——排风量(m3/h);
l——排风罩敞开面的周长(m);
H——罩口至有害物源的距离(m),小于0.3a,a罩口长边尺寸;
vx——边缘控制点的控制风速(m/s);
K——考虑沿高度分布不均匀的安全系数,通常取K=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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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
4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 50264
5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6 《高温作业分级》GB/T 4200
7 《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
8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
9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 16758
10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 17919
11 《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T 19577
12 《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761
13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14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GBZ 2.1
15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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