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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CJJ124-2008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wastewater engineering for town and village

CJJ 124-2008


2008-06-13发布 2008-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51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124-2008,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3、4.2.7、4.2.10、4.2.11、4.2.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8年6月13日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四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6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镇(乡)排水、村排水、施工与质量验收。
    本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建议,请将相关资料寄送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标准研究所(邮编:200092,上海市中山北二路901号),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程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本规程参编单位: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院
                    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张 辰 朱广汉 吴晓瑜 张轶群 陈贻龙 邓竞成 徐 震 孙家珍 樊 晟 汪传新

1总则

1  总    则

1.0.1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城乡统筹发展,达到保护环境,防治污染,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保障安全的要求,制定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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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程适用于县城以外且规划设施服务人口在50000人以下的镇(乡)(以下简称镇)和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排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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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镇村排水工程建设应以批准的镇村规划为主要依据,从全局出发,根据规划年限、工程规模,综合考虑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应正确处理近期与远期、集中与分散、排放与利用的关系;应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设施,因地制宜地选择安全可靠、运行稳定的排水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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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位于地震、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多年冻土以及其他特殊地区的镇村排水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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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镇村排水工程建设,除应按本规程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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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镇(乡) town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镇和乡。

2.1.2 村 village
    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的聚居点。

2.1.3 镇区 seat of government of town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镇、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规划建设发展区。

2.1.4 集流场 concentration area
    收集雨水的场地,可分为屋面集流场和地面集流场。

2.1.5 沼气池 methane tank
    进行粪便厌氧处理并产生沼气的构筑物。

2.1.6 化粪池 septic tank
    将粪便污水分格沉淀,并将污泥进行厌氧消化的小型处理构筑物。

2.1.7 圩垸 polder
    有堤垸防御外水的低洼平原,有的地方称围、圩或垸,统称圩垸。

2.1.8 均化池 equalization tank
    用以减少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水量波动和水质波动的储水或过水构筑物。

2.1.9 污水净化沼气池 methane tank-biofilter sewage purification system
    一种污水厌氧处理构筑物,由前处理区和后处理区两部分组成,前处理区为两级厌氧沼气池,后处理区为折流式生物滤池,由滤板和填料组成。

2.1.10 人工湿地 constructed wetland,artificial wetland
    人工建造的由填料和植物构成的具有一定净化功能的处理设施。本规程指竖流式人工湿地。

2.2符号

2.2 符 号

    V——污水净化沼气池、化粪池的总有效容积;
    V1——污水净化沼气池、化粪池的污水区有效容积;
    V2——污水净化沼气池、化粪池的污泥区有效容积;
    V3——污水净化沼气池的气室有效容积;
    α——实际使用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化粪池的人数与设计总人数的百分比;
    n——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化粪池的设计总人数;
    q1——每人每天生活污水量;
    t1——污水在污水净化沼气池、化粪池中的停留时间;
    q2——每人每天污泥量;
    t2——污水净化沼气池、化粪池的污泥清掏周期;
    b——新鲜污泥含水率;
    m——清掏后污泥遗留量;
    d——粪便发酵后污泥体积减量;
    c——污水净化沼气池、化粪池中浓缩污泥含水率;
    k——气室容积系数;
    q——渗水量;
    A1——水池的水面面积;
    A2——水池湿面积;
    H1——测定水池水位的初读数;
    H2——初读后24h时测定水池水位的终读数;
    h1——测定H1时,水箱水位读数;
    h2——测定H2时,水箱水位读数。

3镇(乡)排水

3.1一般规定

3  镇(乡)排水

3.1  一般规定

3.1.1  镇区的排水制度应因地制宜地选择。新建地区宜采用分流制;现有合流制排水地区,可随镇区的改造和发展以及对水环境要求的提高,逐步完善排水设施;干旱地区可采用合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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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镇区的雨水宜由管渠收集后自流排出。地势平坦、河(湖)水位较高的镇,可结合周边农田防洪、除涝和灌溉等要求,设置圩垸。地势低洼、雨水难以自流排出的镇区,应采用泵排出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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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应按地形条件,分区建立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处理水排放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污水排放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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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排入镇区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的工业废水或专业养殖场污水,其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污水排放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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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设计水量和设计水质

3.2 设计水量和设计水质

3.2.1  居民生活污水定额和综合生活污水定额应根据当地采用的相关用水定额,结合建筑物内部给排水设施水平等因素确定,可按当地相关用水定额的60%~90%采用。设计水量应与当地排水系统普及程度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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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宜按表3.2.2的规定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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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设计暴雨强度,应采用当地或邻近气象条件相似地区的暴雨强度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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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4  雨水管渠的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地形特点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确定,可选用0.3~1.0年。短期积水即可能引起严重后果的地区,可选用1.0~2.0年。合流管渠的设计重现期可适当高于同一情况下分流制雨水管渠的设计重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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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5  合流管渠的截流倍数n0应根据旱流污水的水质、设计水量、排放水体的卫生要求、水文、气候、排水区域大小和经济条件等因素经计算确定,一般可选用0.5~2,特别重要地区的截流倍数宜大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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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6  镇生活污水的设计水质宜以实测值为基础分析确定,在无实测资料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采用。工业废水和专业养殖场污水的设计水质宜调查确定,也可按同类型废水、污水水质资料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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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CJJ 124-2008

5.3质量验收

5.3  质量验收

5.3.1  对污水管、合流污水管和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地区的雨水管,在回填土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进行严密性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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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2  管渠竣工验收时,应核实竣工验收资料,并应进行复验和外观检查。应对下列项目作出鉴定,并填写竣工验收鉴定书:
    1  管渠的位置和高程;
    2  管渠和附属构筑物的断面尺寸;
    3  外观;
    4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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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在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进行水池满水试验:
    1  池体的混凝土或砖石砌体的砂浆已达到设计强度;
    2  现浇钢筋混凝土水池的防水层和防腐层施工及回填土以前;
    3  装配式预应力混凝土水池施加预应力后,保护层喷涂前;
    4  砖砌水池防水层施工后;
    5  石砌水池勾缝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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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水池满水试验前应完成下列工作:
    1  将池内清理干净,修补池内外缺欠,临时封堵预留孔洞、预埋管口和进出水口等,检查进水和排水闸阀,不得渗漏;
    2  设置水位观测标尺;
    3  准备现场测定蒸发量的设备;
    4  宜采用清水作为充水水源,做好充水和放水系统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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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水池满水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向水池内充水宜分三次进行,第一次充水高度宜为设计水深的1/3,第二次充水至设计水深的2/3,第三次充水至设计水深;
    2  充水时,水位上升速度不宜大于2m/h,相邻两次充水的间隔时间不宜小于24h;
    3  每次充水宜测读24h水位下降值,并应计算渗水量;在充水过程中和充水后,应对水池作外观检查;当渗水量过大时,应停止充水,待处理后方可继续充水;
    4  充水至设计水位进行渗水量测定时,宜采用水位测针和千分表测定水位;水位测针的读数精度宜为0.1mm;
    5  测读水位的初读数与终读数之间的间隔时间宜为24h;
    6  若第一天测定的渗水量符合标准,宜再测定一天;若第一天测定的渗水量超过标准,而以后的渗水量逐渐减少,可延长观测时间;
    7  现场测量蒸发量的设备,可采用直径约为500mm,高约为300mm的敞口钢板水箱,并应设有测定水位的仪表,水箱不得渗漏;
    8  水箱宜固定在水池上,水箱中充水深度可约为200mm,测定水池中水位的同时,应测定水箱中水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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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水池满水试验时,应无渗水现象,混凝土水池的渗水量应小于2L/(m2·d),砌体水池的渗水量应小于3L/(m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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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  水池的渗水量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  q——渗水量[L/(m2·d)];
     A1——水池的水面面积(m2);
     A2——水池湿面积(m2);
     H1——测定水池水位的初读数(mm);
     H2——初读后24h时测定水池水位的终读数(mm);
     h1——测定H1时,水箱水位读数(mm);
     h2——测定H2时,水箱水位读数(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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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8  水池工程施工完毕后必须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宜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管理(使用)、质量监督、监理和有关单位联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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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  水池工程验收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底板、池壁、柱、梁和预埋管道的位置、高程、平面尺寸,管件的安装位置和数量;
    2  水池的渗水量;
    3  水池材料的各类强度和等级;
    4  水池四周土的回填夯实和平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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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0  水池管配件工程验收宜包括下列内容:
    1  管材、管径、长度、走向、埋深、坡度、连接方式和管线的位置;
    2  管道的密封性,防腐情况;
    3  闸、阀的数量和位置,启闭和密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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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1  沼气池验收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一般构筑物的土建质量验收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户用沼气池质量检查验收规范》GB/T 475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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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程用词说明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本规程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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