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规范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满足医疗服务功能需要,符合安全、卫生、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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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精神专科医院及综合医院内的精神专科病区的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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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筑设计应重视精神疾病患者的心理特点,尊重患者隐私,满足精神专科医院的医疗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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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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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康复治疗 Rehabilitation therapy
指通过作业、音乐、职业培训等治疗方法,指导患者进行手工制作、音乐欣赏、美术书法、生活技能训练、体育活动等,用以配合药物治疗和心理治疗。
2.0.2 隔离室 Isolated room
指用于收治急性期精神疾病患者的单人病房。
2.0.3 电抽搐治疗 Electro convulsive therapy
指在监控条件下依照推荐剂量对患者头颅部位进行电刺激,以达到治疗效果的治疗方法。
2.0.4 光疗 Light therapy
指利用人工强光对患者进行治疗的方法。
2.0.5 封闭区 Close area
指供急、重症精神疾病患者使用的住院病区及治疗区域。
3.1.1 新建精神专科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并应按当地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估、工程地质灾害评估等。
3.1.2 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交通便利;
2 便于利用城镇基础设施;
3 地形宜规整平坦,地质宜构造稳定,地势应较高且不受洪水威胁;
4 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区。
3.2.1 精神专科医院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合理确定功能分区,并科学组织洁污、医患、人车等流线;
2 建筑布局宜紧凑,方便管理、减少耗能,交通组织应便捷;
3 住院、功能检查和教学科研等用房环境宜安静;
4 主要建筑物应有良好朝向,建筑物间距应满足卫生、采光、日照、通风、消防等要求;
5 宜预留发展或改建、扩建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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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院区出入口不宜少于2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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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环境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充分利用院区地形布置绿化景观,宜有供患者康复活动的专用绿地;
2 对绿化、景观、建筑内外空间、环境和室内外标识导向系统等做综合性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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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对涉及污染环境的污物(含医疗废弃物、污废水等)应进行环境安全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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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供急、重症患者使用的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围墙或栏杆,并应采取防攀爬措施。建筑物外侧及围墙内外侧1.5m范围内不应种植密植形绿篱,3m范围内不应种植高大乔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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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在医疗用地内不得建职工住宅。医疗用地和职工住宅毗连时,应分隔,并应另设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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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总体布局应保证功能分区和交通流线的合理、安全。主要建筑的平面布置、结构形式和机电设计应为今后发展、改造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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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建筑物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诊、急诊和住院应分别设置无障碍出入口;
2 门诊、急诊和住院主要出入口处,应设置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及雨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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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院区内应设置具有引导、管理等功能的标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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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精神专科医院宜采用多层建筑,建筑层高应根据不同功能与使用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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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隔离室不应低于2.80m;
2 诊室不宜低于2.60m;
3 病房不宜低于2.80m;
4 公共走道不应低于2.40m;
5 医技科室应根据需要确定,并不宜低于2.6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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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三层及以上的医疗建筑应设置电梯,且不宜少于2台,住院部宜设置封闭式电梯厅;
2 供患者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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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除有特殊要求的用房外,门诊、急诊及医技部的患者治疗室及病房,宜采用自然通风和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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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半数以上的病房宜满足大寒日2h以上的日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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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门诊部应包括普通门诊、儿童门诊,可根据需要设置心理咨询门诊及法医鉴定部等。门诊部应设置在靠近医院交通入口处,应与急诊部、医技部邻近,并应与住院部有便捷通道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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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门诊部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诊部应设置门厅、导诊、挂号、收费、药房、诊区、门诊办公、卫生间等用房和为患者服务的公共设施;
2 各科诊区应设置候诊、诊室、治疗室、护士站、污洗室等;
3 换药室、处置室等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4 门诊部可采用预约挂号、集中挂号及分层挂号等挂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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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门诊诊区宜采取分科候诊,门诊量小时可合科候诊,宜采用电子叫号方式。候诊处应设护士站,候诊座位宜按每间诊室不少于3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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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诊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诊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2.70m,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2.00m2;
2 诊室应设置医生应急撤离门或医生工作走廊;
3 当2间及以上诊室并列设置时,宜设置医生工作走廊,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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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儿科门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自成一区,可设单独出入口;
2 宜设置儿科专用候诊;
3 候诊区域宜设置儿童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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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心理咨询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自成一区,可设单独出入口;
2 宜设置环境良好、相对独立的候诊区域;
3 心理咨询诊室可按诊室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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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司法鉴定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自成一区,并应设单独出入口,室外应设停车位;
2 受检等候室与鉴定室应毗邻设置,外窗应采取视线遮挡措施,并应加装防护栏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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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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