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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护栏杆技术标准JGJ/T470-2019

1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建筑防护栏杆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防护栏杆的设计、制作、施工、验收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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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建筑防护栏杆工程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 语

2 术 语

2.0.1防护栏杆 guardrail

对人体起安全防护作用并防止人体通过的拦杆,也称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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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可踏面 tread surface

防护栏杆底部宽度不小于0.22m且高度不大于0.45m的可踏部位的顶面。

2.0.3栏板 railing panel

防护栏杆中能阻止人体直接通过的玻璃板、金属板、混凝土板等板材。

2.0.4立柱 baluster

固定于建筑主体结构⊥,用于支撑扶手和栏板的构件。

2.0.5扶手 handrail

固定于立柱或建筑结构上,可供用手抓握作为引导或支撑的构件。

2.0.6正装式 flush mount

栏杆系统锚固于水平面的安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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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侧装式 side mount

栏杆系统错锚于竖直面的安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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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防护栏杆高度valid height of guardrail

扶手上表面至立柱底部或锚固位置中心的垂直距离。

2.0.9防护栏杆防护高度 valid protection height of guardrail

可踏面全扶手上表面或至栏板顶部两者中的较大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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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材 料

3 材 料

3.0.1 室内楼梯、中庭、消防通道、幕墙围栏、落地窗等室内用建筑防护栏杆所用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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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建筑防护栏杆用玻璃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2部分:钢化玻璃》GB 15763.2、《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3部分:夹层玻璃》GB 15763.3、《建筑用安全璃 第4部分:均质钢化玻璃》GB 15763.4以及《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的有关规定。建筑防护栏杆用玻璃应采用夹层玻璃,且应进行磨边和倒棱,磨边宜细磨,倒棱宽度不宜小于1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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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建筑防护栏杆的金属构件应根据腐蚀环境选用金属材料。除不锈钢外,防护栏杆的其他金属材料和金属零部件的表面应进行耐腐蚀、耐老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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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不锈钢材料宜采用奥氏体型或奥氏体-铁素体型不锈钢,其化学成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不锈钢和耐热钢 牌号及化学成分》GB/T 20878的相关规定。

3.0.5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的钢种、牌号和质量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优质碳素结构钢》GB/T 699、《碳素结构钢》GB/T 700、《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 热轧钢板和钢带》GB/T 3274、《通用耐腐蚀钢铸件》GB/T 2100、《钢丝绳通用技术条件》GB/T 20118、《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GB/T 11352和《结构用无缝钢管》GB/T 8162的有关规定。

3.0.6 建筑防护栏杆用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表面应采取有效防腐、防锈处理措施。在湿度大于70%的潮湿环境或沿海地区,室外建筑防护栏杆构件应采用两道表面处理层或更高的防腐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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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建筑防护栏杆用木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质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的有关规定;

2 室内木制品甲醛释放量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 18580中E1级的有关规定;

3 木材胶粘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材工业胶粘剂用脲醛、酚醛、三聚氰胺甲醛树脂GB/T 14732的有关规定,其他胶粘剂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3的有关规定.

3.0.8 点支承玻璃防护栏杆的金属爪件和夹具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点支承装置》JG/T138的有关规定。

3.0.9 钢索防护栏杆用钢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推《不锈钢丝绳》GB/T 9944的规定。

3.0.10 铝合金型材的基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1部分:基材》GB/T 5237.1

的相关规定;采用阳极氧化、电泳涂漆、聚酯粉末喷涂、漆喷涂等表面处理时,膜层厚度和质量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2部分:阳极氧化型材》GB/T 5237.2、《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3部分:电泳涂漆型材》GB/T 5237.3、《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4部分:粉末喷涂型材》GB/T 5237.4、《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5部分:漆喷涂型材》GB/T 5237.5的有关规定。

3.0.11 建筑防护栏杆采用的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结构用纤维增强复合材料拉挤型材》GB/T 31539的规定,且宜采用M23级和M30级型材。

3.0.12 橡胶制品宜采用三元乙丙橡胶、氯丁橡胶及硅橡胶,且应符合现行家标准《工业用橡胶板》GB/T5574的规定。

3.0.13 硅酮结构密封胶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 16776的规定。

3.0.14 建筑防护栏杆与混凝土结构采用后锚固件连接时,机械栓、化学锚固和植筋材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的有关规定。

3.0.15 焊接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不锈钢焊条》GB/T 983、《堆焊焊条》GB/T 984、《焊接用钢盘条》GB/T 3429、《焊接用不锈钢盘条》GB/T 4241、《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焊条》GB/T 5117、《热强钢焊条》GB/T 5118、《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GB/T 8110、《非合金及细晶粒钢药芯焊丝》GB/T 10045、《镍基钎料》GB/T 10859、《熔化焊用钢丝》GB/T 14957、《镍及镍合金焊丝》GB/T 15620、《不锈钢药芯焊丝》GB/T 17853《无铅钎料》GB/T 20422的有关规定。

3.0.16 螺钉、螺栓的材质和机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栓、螺钉和螺柱》GB/T 3098.1、《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母》GB/T 3098.2、《紧固件机械性能 自攻螺钉》CB/T 3098.5、《紧固件机械性能 不钢螺螺铨、螺钉和螺柱》GB/T 3098.6、《紧固件机械性能 自钻自攻螺钉》GB/T 3098.11、《紧固件机械性能 不锈钢螺母》GB/T 3098.15的有关规定。

4设 计

4.1 一般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防护栏杆应进行结构设计。

4.1.2 建筑防护栏杆应满足承载力、刚度、稳定性的要求。

4.1.3 建筑防护栏杆各部位的构造应避免对人体产生危害,且应便于清洁、维护、更换。

4.1.4 建筑防护栏杆宜采用装配式,宜减少施工现场的焊接接头。

4.1.5 金属构件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锈钢管立柱的壁厚不应小于2.0mm,不锈钢单板立柱的厚度不应小于8.0mm,不锈钢双板立柱的厚度不应小于6.0mm,不锈钢管扶手的壁度不应小于1.5mm;

2 镀锌钢管立柱的壁厚不应小于3.0mm,镀锌钢单板立柱的厚度不应小于8.0mm,镀锌钢双板立柱的厚度不应小于6.0mm,镀锌钢管扶手的壁厚不应小于2.0mm;

3 铝合金管立柱的壁厚不应小于3.0mm,铝合金单板立柱的厚度不应小于10.0mm,铝合金双板立柱的厚度不应小于8.0mm,铝合金管扶手的壁厚不应小于2.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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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玻璃栏板上不宜雕刻花纹。

4.1.7 玻璃栏板应考虑施工误差、温度、应力集中等对玻璃的影响。采用点支承结构时,玻璃栏板驳接头与玻璃之间应设置弹性材料的衬垫和衬套,衬垫和衬套的厚度不宜小于1mm,且连接部位应可调节。

4.1.8 玻璃栏板采用两边支承时,玻璃嵌入量不应小于15mm;采用四边支承时,玻璃嵌入量不应小于12mm。

4.1.9 室外金属防护栏杆应进行防雷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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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建筑设计

4.2 建筑设计

4.2.1 建筑防护栏杆的防护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临空部位栏杆的防护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的相关规定;

2窗台的防护高度,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及供少年儿童独自活动的场所不应低于0.90m,其余建筑不应低于0.80m;

3住宅凸窗的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窗洞口处的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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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建筑防护栏杆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层公共建筑的临空防护栏杆宜设实体栏板或半实体栏板;

2阳台防护栏杆宜有栏板,7层及7层以上的住宅和严寒、寒冷地区阳台的防护栏杆宜采用实体栏板;

3楼梯防护栏杆应设有扶手;

4 窗的防护栏杆宜贴窗布置,且不应影响可开启窗扇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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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建筑防护栏杆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阳台、外廊、室内外平台、露台、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台阶等临空处的防护栏杆,栏板或水平构件的间隙应大于30mm且不应大于110mm,有无障碍要求或挡水要求时,离楼面、地面或屋面100mm高度处不应留空;

2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供少年儿童独自活动的场所,直接临空的通透防护栏杆垂直杆件的净间距不应大于110mm且不宜小于30mm;应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该类场所的无障碍防护栏杆,应采用双层扶手时,下层扶手的高度不应低于700mm,且扶手到踏面之间不应设置少年儿童可登援的水平构件;

3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供少年儿童独自活动场所的楼梯,楼梯井净宽大于110mm时,栏杆扶手应设置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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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无障碍走道、坡道、楼梯的防护栏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4.2.5 玻璃幕墙的防护栏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的规定。

4.2.6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防护栏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的规定。


4.3 结构设计

4.3 结构设计

4.3.1 楼梯、看台、阳台和上人屋面等的栏杆活荷载标准值的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小学校栏杆顶部的水平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的规定取值,其他场所栏杆顶部的水平荷载、竖向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取值;

2荷载作用点位于栏杆顶端,水平荷载应分別考虑向外和向内两种情况;

3水平荷载与竖向荷载应分别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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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应对栏杆受水平集中力作用进行验算,水平集中力宜取1.5kN,水平集中力应作用于栏杆中的不利位置,且可与均布荷载不同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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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室外栏板应考虑风荷载作风,风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取值,结构设计时风荷载和活荷载的组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相关规定。

4.3.4 防护栏杆立柱顶部在设计荷载作用下的位移限值应取30mm,扶手挠度限值应为扶手长度的1/250,在风荷载作用下的玻璃栏板挠度限值应为玻璃板跨度的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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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应根据栏杆、栏板的结构形式和固定条件,选择对应的结构分析模型进行相关构件的计算分析。当计算边界条件复杂时,应按最不利受力条件计算。

4.3.6 连接件与主体的锚固承载力设计值应大于连接件本身的承载力设计值。

4.3.7 建筑防护栏杆与主体混凝土结构之间的连接宜采用预埋件。

4.3.8 建筑防护栏杆通过预埋件与混凝土结构连接时,应按受力预埋件进行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相关规定。

4.3.9 建筑防护栏杆通过机械锚栓、化学锚栓和植筋与混凝土结构连接时,每个立柱处的锚栓不应少于2个,锚栓的直径不应小于8mm,锚板厚度不宜小于6mm,并应根据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的相关规定按照非结构构件连接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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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0 建筑防护栏杆与钢结构采用螺栓连接时,主体结构应在连接处预留螺栓孔。

4.3.11 窗的防护栏杆应与建筑主体结构牢固连接,不应只固定于窗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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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2 建筑防护栏杆不应直接锚固在砌体结构上。

4.3.13 纤维增强复合材料防护栏杆的连接件应采用不锈钢,钢板厚度不应小于3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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